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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06 22:53:44

第一条 为鼓励并支持我院研究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规范我院研究生出国(境)事务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在籍普通全日制研究生申请出国(境)都应遵照本办法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从其协议规定。

第三条 学院负责对研究生申请出国(境)事宜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精神状态等方面,并将审核结果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负责办理获批者的审批和返校报到等相关手续;负责本学院派出研究生的在外联络,学习管理及安全提醒。

第四条 出国(境)学习交流类项目选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本人申请、学院选拔、学校审批、择优选派”方式进行选拔。

第五条 所有出国(境)学习交流研究生均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2.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申请时应为我校在籍研究生,年满18周岁;

4.身心健康;

5.符合各类项目及留学地区、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6.符合申请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六条 除国际联合培养学位项目外,研究生申请出国(境)时均需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学院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或国际交流部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1.研究生申请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所有项目赴国外学习交流需填写“审批表”,经学院同意,报国际交流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进入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申报。

2.研究生申请非学位学习类和短期学习交流类出国(境)需填写“审批表”,经学院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及选拔。

3.研究生申请在寒暑假期间出国(境)探亲、旅游,需填写“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籍所在部门(学工部或研工作部)审批。行程结束后,必须按时到学院报道,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4.研究生自行联系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需填写《审批表》经学院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核,送学籍所在部门(研工部)审批。自行联系出国(境)学习交流类研究生需向学籍管理部门(研工部)办理休学手续。

5.应届毕业生申请出国(境)留学应提前一个月提交“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及学籍所在部门(研工部)核准后,可办理在读证明、户口证明,成绩证明单、户口档案迁移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除国际联合培养学位项目和非学习类出国(境)外,研究生正式出国(境)学习交流前需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出国(境)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学院同意后,报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具体流程如下:

1.凡获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在赴国外学习前一周填写《备案表》,经学院同意,报学籍所在部门(研工部)审核,报国际交流部备案。

2.凡申请非学位学习项目出国(境)学习交流,需填写《备案表》经学院同意,报学籍所在部门(研工部)审核,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如申请学分转换,按我校与国(境)外大学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3.凡申请短期学习交流项目,需填写《备案表》经学院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第八条 研究生出国(境)前,学院需对研究生进行行前教育。研究生及其亲属必须与学校签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赴国(境)外学习安全须知》,购买人身财产保险。

第九条 研究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自觉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遵守我国外事纪律和我校相关规定,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条 研究生应在抵达留学目的地后,向导师和辅导员汇报情况。在外期间应每月10号前与导师和学院保持联系,以文字形式汇报上个月的学习生活情况,导师和学院随时查访。若研究生在交换交流期间因故必须中途中止交流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两个月以上未按时汇总学习情况的,受到学院资助的研究生将停止资助计划。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外期间如遇到特殊困难或意外事故,应及时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和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组联系,通知学院,学院再上报相关部门,采取妥善措施。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学院按照学校(籍)管理规定可以为其恢复国内学业(籍)者,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二条 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学校(院)资助的学位学习项目或非学位学习项目严格按照各项目的要求进行奖学金资助。

第十三条 凡资助研究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的项目需在项目遴选中明确说明资助范围及金额。研究生申请资助时需在《备案表》的经费栏里注明资助项目、经费来源及预算。

第十四条 研究生留学期间因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短期学术考察或探亲旅行等原因不在派出所在地时,应事先征得留学院校合作导师同意并向学院导师报告。

第十五条 所有经费使用都需符合我校财务规定。凡申请校(院)经费资助出国(境)的研究生需经财务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中心(知识产权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出国(境)审批表.doc

附件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出国(境)备案表.doc

附件3: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学生出国(境)办理流程图.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