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讲坛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讲坛
朴荣吉 韩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制度的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08-05-05 00:00:00
【内容提要】:2008年4月17日9:30,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文泓楼四楼会议室举行了一次精彩的知识产权讲座。韩国东国大学名誉教授,韩中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朴荣吉教授针对韩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精彩的发言。此次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胡开忠教授主持。朴荣吉教授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谈对知识产权侵害的救济,即刑事救济和民事救济。在刑事救济方面,朴教授简要介绍了韩国及其他典型国家的有关制度概况,并主要介绍了强化对著作权侵犯行为的处罚的保护趋势,如扩大了非亲告罪的范围,提高了罚款的额度等。对于这种趋势,朴教授认为一味的加大处罚力度不一定有好的效果,因为国民的法律意识对于法律的良好实施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而在民事救济方面,朴教授也概括介绍主要的救济方式。另外,他还说明了韩国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国家机关以及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审理期间等相关问题。在这一部分,他还重点介绍了韩国著作权保护机构之一——韩国著作权保护中心,并举例说明了该机构在保护著作权工作中的产生的显著功效。最后,朴教授指出,现在各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已经走向竞争,在制定国内政策时,各国都只着眼于本国发展,而忽略了知识产权最终是为了发展全人类的利益,朴教授主张应着眼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共同发展。
 
 
主 讲 人: 朴荣吉
          韩国东国大学名誉教授
          韩中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
       
主 持 人:胡开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时    间:4月17日(周四)9:30
 
地    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四楼会议室
 
 
 
    主持人:今天光临中心的学者是知名知识产权专家朴荣吉教授,他是韩国东国大学的名誉教授,也是韩中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朴教授在国际上很有名望,他早年在国外留学,在国际上也多次参加各种场合的国际会议,并且发表了很多著名的文章和著作。我们专门安排了这样一场讲座,请朴教授谈一谈韩国知识产权法实施的问题。一同到来的还有韩国著作权委员会的李教授以及宋博士。下面我们就请朴教授开始讲座。
 
 
    朴教授:大家好!今天见到大家很高兴!今天我要讲的内容是韩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制度的有关问题。
   
    演讲之前,我想问问大家是否侵犯过专利权。大家当然会回答没有,侵犯专利权必须要有设备地投入,并且要以商业为目的侵犯专利权。那么大家又是否侵犯过著作权呢,大家应该都会回答有过。现在的著作权法体系是以模拟环境和数字化环境建构起来的,所以用户会迫不得已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平时我写论文时也会侵犯他人著作权,在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利用许可时,我一般不会征求著作权人的许可,得到这种许可是十分不容易的,而这种未征求著作权人的意见使用作品就是侵权的。我在首尔喜欢听mp3,大家都知道是p2p的问题。很多人非法下载有声作品以及电影、电视剧是十分平常的事情,是否有必要由法院去干涉这件事情?我所看到的资料当中,中国也发生了很多这样的问题,2006年中国的研发经费是世界第三位,2002年研究人员数量是世界第二位,还有关于专利权的相关论文是世界第五位,在市场中流通的80%的DVD是非法的,这是非常普遍的事情。今天想说的是,在韩国出现这样的状况时如何救济。
   
    救济包括刑事方面的保护和民事方面的保护,我简要论述一下。在刑事保护方面,因为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究竟应以刑法保护还是单行法保护?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何以罪刑法定原则分析?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特别是产业知识产权,国际上有不同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只有民事上的处罚没有刑事上的处罚,法国以简单的处罚来规制,但是在韩国是以专利法对这样的问题进行规制。这都是各国立法问题,谁好谁坏很难说清。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就其侵犯形态来说,因传播信息的方法的变化在不断变化,数字下环境下改变了很多传播方式,而哪种传播方式应纳入保护体系可以成为研究的课题。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是各国的趋势。在韩国,体现在以亲告罪向非亲告罪转变以及罚款额度的提高。我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国家不应对私权进行过多干预,更重要的是,加大处罚力度不一定有好的效果,法律的良好实施与国民意识关系密切,要给知识产权利用人营造一种环境。
   
   在民事保护方面, 知识产权作为独占的、排外性的权利,根据其受侵害的有关民法的原则,可请求制止及预防其侵害、可请求损害赔偿及不当利益所得,以事务管理的规定给与其保护。同时,知识产权法可提出禁止请求、停止请求、中止请求、信用恢复以及民事责任上的损害赔偿,在专利法及版法等法律中有区别于民法的特别规定,通过测定损害金额的规定来加强保护措施。 由于是民法上的违法行为,损害赔偿的责任被限定于实际上发生的损害(《民法》750条),但是专利权者或专用实施权者由于故意的、或者是过失性的使自身的专利权或专用实施权遭到侵害时,对于其损害赔偿请求,依据损害金额的测定规定(《专利法》128条)可进行请求;另外,版权在经法院核实其发生损害的事实后,依据第125条的规定不易算出损害金额时,则采取其他方法并着手于证据调查的结果,使其损害金额得以一定的认可(《版权法》126条)。
   
   对于知识产权救济的执行权力机关,以国家机关来说有行政部和司法部,具体以韩国来说,司法部是一个法院的问题,而警察和检察官隶属行政。一旦关系到刑法问题时,首先介入的是警方。韩国著作权被侵害时,警察可以告发也可以请求赔偿。韩国有一特殊的机构即著作权委员会。在进行民事救济时,除了可以通过裁判,还可向著作权委员会提出调整申请,或向警察告发。警察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韩国有地方检察院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的部门,因为知识产权极为专业,所以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的检察官。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就专门管理知识产权侵权中的刑事问题。关于法院的救济,韩国有三个阶段,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专利案件有专门审理专利侵权的专利法院。专利侵权案件分为两个性质的案件:一类是专利权存在与否,这是专利法院的职责;另一类是专利权的范围到哪里,这是地方法院的事情。专利法院是韩国整个国土内所管辖的高等法院级别的专门法院,但专利法院的一审法院不是法院,而是作为行政部门的专利厅。专利法院实际上是二审制度。著作权问题与一般的民事案件一样,所以没有专门管理著作权的法院,可以通过著作权委员会解决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另外在进行诉讼时,诉讼审理期间十分重要。如果法院不采取任何措施,长期放置案件,会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韩国有关审判的审理期间并无特别的规定,民事审判的情况平均审理期间大概为一年(假处分事件为2~3个月),而 刑事事件的情况大部分是简单的事件,通常不进行公判。一般人身拘留事件的情况一审六个月,抗诉审及申诉审各为在四个月内终结的审理。
   
    另外一个问题我想阐述一下。中国对于著作权与计算机软件使用不同的法律形式保护,韩国也是一样。但是韩国三月份国民新选的总统,新政府修改法律,计算机软件保护分为硬件保护和软件保护,并分为两个部门。软件部分纳入著作权法,因此韩国有计算机软件委员会,将纳入著作权委员会,著作权委员会将变成十分重要的部门。另外还有很多相关部门的法律,如音乐产业、音像产业以及游戏产业都有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种法律对内容物进行著作权保护。非法DVD侵犯了什么的权利是个问题。mp3没有问题,但其中的音频文件涉及侵权。生产mp3的厂家帮助侵犯了知识产权。我们应分两方面考虑,一是机器本身,二是其中的内容物。其中的内容物才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一般情况下,非法制造DVD或CD,很多人认为是其本身侵权,但实际上是其内容物被侵犯。很多国家一样,著作权对经济发展十分关键,如何发展内容物十分受到关注。正如韩国的电视剧就是内容物,也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美国要求各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打击。但是这个问题来说,对专利权的侵害问题与著作权不同的是,有可能存在两个一样的著作权,如不看别人的著作权内容自己进行创造,就不是侵犯。但专利权不能存在两个一样的权利,有的人自己创造的东西与他人一样,并善意制造,是否应以刑法严惩?我个人看法是,除非是故意且大量的侵权,否则用刑事法律进行制裁是不妥的。
   
    著作权保护中心是韩国著作权保护机构之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有各种团体,在中国也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机构。在韩国依据著作权的内容不同组织了十二个团体,这些团体合在一起设立了著作权保护中心,打击著作权侵害的行为。据统计,2006年p2p的非法复制物289万多件自行删除,没有一个刑事告发者的案件,还有门户网站对非法上传的文件也进行了自行删除。日本在软件方面也有类似团体。我之所以在这里说这个问题,是因为知识产权是私权,该权利不应由国家过多干预,要有一定的限度。我对国家机关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过多干预持反对意见。法律完备,但如果国民意识跟不上,法律就没有必要存在,有意识的情况下法律才有适用性。
   
    各国的知识产权问题已经走向竞争的政策,很多国家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的时候只想到本国的经济发展,却忽略了知识产权最终目的是为了全人类谋福利,不能只想自己。我们必须谋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发展,重视技术转移问题,促进技术先进国向技术后进国进行技术转移,以实现世界的均衡发展。目前为止,全球化的概念被广泛使用,但是最近我在想,全球化的概念是谁以何种目的造出来的。我们必须赋予全球化新的概念。由于时间关系,我结束我的演讲,进入询问和解答环节。
 
 
    主持人:朴教授的介绍全面清晰,可以看出韩国知识产权制度十分全面以及高效。下面有同学自由提问。
 
   
    问:网络环境下如何平衡作者的保护和使用者的保护?如果为保护作者都要付费,那么合理使用的范围又在何处?韩国是否有补偿金制度,您对补偿金制度有何看法?
 
 
    朴教授:这关系到著作权的基本理论。在网络环境下,对于利用可以由使用者和权利者个别协商,但是现实中那样做是不可能的,大部分情况下要通过著作权集中管理团体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费的制定经过了合理的程序,因而不会过于倾向某一方的利益。关于补偿金制度,韩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但目前已经引入各国实践进行研究,我们称作是“复制补偿制度”。这个制度在德国有法律以及判例,被认为是对权利人的正当保护。在韩国是否能引进这一制度还存在讨论。
 
 
    问:韩国著作权法的修改计划如何?其关注热点又是哪些?
 
 
    朴教授:在五月份新的国会组成的时候,修改意见会递交审理。现在研究焦点是关于集中管理团体方面,现行法缺少对著作权集中管理团体的规定,但现在还属于讨论阶段,但是不知道何时可以修改。
 
 
    问:mp3生产商对著作权侵权所负的责任是否合理?
 
 
    朴教授:这个问题与ISP问题有关,从著作权法的发展来看,著作物的范围扩大,利用方式也更加多样,传播方式也更丰富。在数字化和模拟化的情况下,会产生大量的复制,因而也产生保护必要。在何种程度上认定机器生产商的责任?他为非法复制提供方便和帮助,是一种间接的侵权。各国有不同的判例,但在韩国主要是ISP责任问题和帮助责任问题。
 
 
    问:TRIPS协议过于利己,利益不平衡,忽略了对民间文学和传统知识的保护,您对于此如何看待?传统知识如药方以及民俗艺术如何在国际层面进行协调以及如何归属?
 
 
    朴教授:发展中国家在加入TRIPS时以为可以得到平等待遇以及很好的利益,但在实施过程中却不是这样的,这是现实。之所以产生保护传统文化的需要,是因为现实中存在传统文化被随意利用的问题。对于是否将传统文化列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存在对立立场。中国著作权法将传统文化列入了著作权物,但是韩国没有此种规定,现在也在进行研究。韩国和中国的文化联系紧密,关于一些具体范围的划分是十分困难的。一些权利归属还没有最终确定下来,发达国家也不希望这件事情发生,什么时候可以确定下来也很难估计。
 
   
    主持人:谢谢朴教授给我们精彩的演讲,请大家用掌声表示再次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