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2008年8月29日14:00,中韩著作权集体管理研讨会在我中心文泓楼4楼会议室举行。研讨会第一节围绕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展开,第二节就韩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研讨。
主持人:曹新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秘书长、专职研究员
发言人:马继超副总干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刘平主任(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
池明吉(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长)
宋谆基(韩国表演者联合会会长)
李德耀(韩国音源制作者协会会长)
朴荣吉(韩中知识产权学会会长)
时间:2008年8月29日14:00
地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
曹新明:各位下午好,我们的中韩著作权集体管理研讨会会议正式开始。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的与会嘉宾。他们分别是:朴荣吉教授,韩中知识产权学会会长;宋谆基教授,韩国表演者联合会会长;李德耀教授,韩国音源制作者协会会长;池明吉教授,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长;马继超先生,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和刘平先生,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主任。下面我们欢迎朴荣吉教授为我们致辞。
朴荣吉:大家好,首先向大家表示问候。这次已经是我第六次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了,这次不同的是,我是和韩国实演者联合会会长、韩国音源制作者协会会长、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长一起来到的这里,具有很特别的意义。著作权之前偏重于对于图书的保护,但是现在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也尤为重要,因此我邀请了三位与我一起来参加这次会议。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地域间的合作十分重要。最近中国的胡锦涛主席也出访了韩国,与韩国总统也一起商讨了中韩FTA发展及前景问题,其中也有涉及著作权领域,其中一个方面就是音乐商业保护问题。因此,今天的会议是十分有意义的。我也希望在音乐著作权保护方面中韩两国有更多的交流与合作。再次感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曹新明:谢谢朴教授的致辞!首先请允许我简单介绍一下我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这次的会议应该说是十分有意义的,我们是邻国,在著作权方面有很多共通之处,这次与会的都是两个国家在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的高层,所以大家可以做一个比较友好的交流。我们的中心是一个媒介,能把两国相关领域的专家聚集在一起我们感到非常高兴。我们中心在知识产权领域作了很多工作,在著作权领域所做的工作也是很多的。具体的情况我来做一个简单的介绍。我们中心成立于1986年,已经经历22年,其中跨越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中南政法学院的时候,经历了14年;第二阶段,是2000年中南财经大学和中南政法学院两校合并的时候到2004年;第三阶段,就是从2004年至今。第一阶段是我们中心的成长阶段,与中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成长基本上是同步的;第二阶段,中国当时加入WTO,知识产权发展很快,我们中心与其也基本是同步的;2004年,我们中心被评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后,也进入一个高速发展时期。高速发展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国际交流方面。我中心从2004起已经举办过五次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它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盛会,与会国的数量已经从最开始的三个增加到了八个。2005年以后,以朴荣吉教授为代表的韩国学者也开始参加我们的论坛。通过这个论坛,我们认识了很多国家的专家学者。
第二,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最典型的就是吴汉东教授为中央政治局常委讲解知识产权。以后两年内,又给全国范围的十几个省、市主要领导讲解知识产权。同时,还给全国的大中小型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的讲解。这些对于我国整个国民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都有很大的好处。
第三,人才培养。主要包括博士、博士后,硕士,本科生以及对相关实务部门人员的短期培训。
第四,为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和修法提供我们的智慧。类似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以及相关条例的制定我们都有很深入的参与。另外,今年6月5日我国刚刚颁布的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也有吴汉东等三位教授参与制定。
第五,科学研究。我们近四年来为国家以及各地方完成有关项目共四十余项,对于推进国家及地方的知识产权研究以及知识产权制度都起到了促进作用。我们中心现在有十二位专职研究员,教授六人,副教授三人,讲师三人。
我的介绍就到这,谢谢大家!下面我们正式进入我们的研讨会。先有请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马继超先生发言。
马继超:大家下午好!非常荣幸参加这次的会议!我想介绍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有关情况,可以和韩国的同行做一个交流。我的介绍分为三个方面,即中国集体管理的法律基础、管理现状以及面临的问题。
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起步很晚,2001年著作权法才第一次给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法律地位。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列》,才对一些具体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条例规定,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业性的社会团体,这是对集体管理组织的定性,同时强调每一类权利只可能建立一个集体管理组织,确定了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开展活动。集体管理组织的活动接受国家版权局的监督和指导。
199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才开始有了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发展的先驱,对中国有关的立法起到了很大作用。目前为止成立的第二家是2008年7月登记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而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都已经经过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正准备交给民政部登记,它们有望在今年内完成民政部的登记手续。中国表演者协会及其他协会也在筹备阶段。我们就简要介绍下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的状况。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面对的对象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是由中国音像协会在1998年发起筹备设立的。中国音像协会并不是集体管理组织,而是一种行业协会,两者的成员会有重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2005年12月31号由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2006年3月8日提交民政部登记,2008年7月完成登记手续。大家可以看到中间历时很长,这主要是因为涉及卡拉OK收费的问题,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很多,相关行政部门也参与进来,整个过程非常艰难。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要管理权利范围是复制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还有需要修法增加的表演权和广播权。目前主要开展的工作是前面提到的卡拉OK收费工作,虽然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还没有完成民政部的正式登记手续,但是由于它要开展卡拉OK收费工作,这一工作两年前就已经开始了,为了解决问题,当时经过国家版权局的同意是以中国音像协会的名义代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职能,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来共同收取卡拉OK费,当时的收费标准是每天每个包房十二元。经过跟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协调以后,具体操作统一委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收取使用费。收费以后再按两个协会协商的分成比例在两家协会之间分配,然后再向各自的会员分配。经过这两年的努力,在全国二十多个省市都已经设有协会的办事机构来收取使用费,包括钱柜、麦乐迪等连锁机构都已经向协会支付了使用费。而对那些拒不付费的歌厅以及曲库非法制造商,我们通过向有关机关投诉,向法院起诉等途径进行了一些法律行动。协会的其他工作也取得了很大进展,如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也是积极的推动,唱片公司应享有广播权与表演权这一问题我们也在与相关部门商讨,因为这两项权利对于唱片公司影响很大。在管理唱片公司的复制权,网络和法律诉讼的方面,我们也正在与唱片公司积极探讨一种高效的合作模式。另外扶持本土音乐的产业发展也是我们的重要工作。
我国的集体管理发展不长,也面临着一些问题。首先集体管理制度的设计不完善。中国集体管理采取的是一种授权管理制度,而非是延伸的集体管理制度。在北欧等国规定了延伸的集体管理制度,权利人没有加入协会,但是协会可以强制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行使以后收取的使用费按照会员的待遇向权利人进行分配。因为中国没有规定这种制度,协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另外,我国的集体管理制度缺乏一种争端解决机制,如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的争议或者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没有相关机制给与解决。第三个问题是缺乏有效抑制非法从事集体管理的机制。
其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衔接和有关政府部门的配合问题。这其中又包括广播权收费的标准难以出台;双重征税的困扰,如果既扣营业税又扣个人所得税,那么对于权利人是非常不公平的;社团登记的障碍,在向民政部门登记的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困难;狭隘的部门利益冲突,造成集体管理的发展缓慢。
最后,社会缺乏对集体管理的了解,集体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务人才缺乏,这也是我国集体管理面临的重要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应逐步完善有关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大对集体管理建设的投入,尤其是新建和正在筹建的各类集体管理组织;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很好的协调,确保集体管理制度的快速高效发展;加强国际合作,以确保国外集体管理制度的先进经验;同时也希望有更多本领域的人才涌现,结合实务,对这一制度作深入的研究,促进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
谢谢大家,我的发言到此为止!
曹新明:谢谢马继超先生为我们带来有关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一些新的信息,让我们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有了一些清晰的了解。下面有请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的刘平主任讲话。
刘平:谢谢大家!我今天向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职能、现状以及面临的问题为大家做相关的介绍。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在1992年由中国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设立的。虽然其运转的时间与国外的一些组织不能相提并论,但是就中国大陆而言,它是运作经验最丰富运作时间最长的一个集体管理组织。我们的会员针对的是词曲作者,目前大陆的会员已经超过五千人,我们还和世界上超过五十个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有相关协议,可以管理他们有权管理的那些作品,这其中包括了韩国,我们实际上可以代表行使权利的作品总数已经超过了四千万首。就会员的分布广度、数量以及所代表的权利种类而言,我们是中国最具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除了对会员的作品行使专有许可以外,我们还接受国家版权局的委托来承担法定许可的付酬收转义务。就协会管理的权利种类而言主要有三类:即复制权,广播权和表演权。
近期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比较多,涉及到音乐作品纠纷的新闻多数也与我们协会有关系,例如卡拉OK收费问题以及背景音乐的使用商家收费问题都是热点问题。协会现在在全国开设了十几家办事机构,收费覆盖面还是不足,但是跟以前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如我国的大城市三星级以上的酒店,大规模连锁快餐企业等都实现了背景音乐收费,但是覆盖面仍有严重不足,实际收的和应该收的差距很大,基本上是九牛一毛。我可以举个例子。法国音著权协一年收费将近10亿欧元合约100亿人民币,而中国才4000万人民币,法国也就相当于中国的一个省,其音乐场所绝对不会比广东省多,这个事例说明我们收费的覆盖面远远不够。
造成这种现象有多方面的原因。公众对著作权的意识淡漠以及使用者的固有习惯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对音乐的免费使用已经成为习惯,认为是理所应当。刚才马秘书长说的卡拉OK收费困难,我们协会在收取其他费用时也同样感觉到了。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还是新鲜事物,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需要行政部门,司法机构的大力扶持和协调配合,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一个不可替代优良的法律践行物,没有其他的制度可以替代它使得作者难于行使的权利得到有效的管理。就此而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与我国的国策即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是不谋而合的,因为它可以解决使用者和权利人之间的纠纷和矛盾。东亚国家的集体管理制度的政府主导色彩较浓,这在我国恰恰是最欠缺的,这就说明我们的集体管理制度急需行政部门和司法机构相互协调和配合,培育出有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生存和发展的有利环境。
讲了一些原则性的东西可能比较空洞,我想举一个例子来说明集体管理制度所遇到的问题。曾经,协会遇到不止一起这样的案例。我之前提到,协会还承担法定许可的收转职能,就有一部分使用者误认为其所交的法定许可使用费就是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或者有使用者明知自己不属于法定许可还要冒充法定许可交纳法定许可使用费,在被权利人发现之后,这些使用者反而起诉协会认为协会欺骗了他,这是现在普遍出现的情况。这种情况起诉在法院以后,我们要向法院解释法定许可,要告诉他们我们有收转义务,必须收这个钱。我们发现司法机构对于法定许可以及集体管理等有关问题都不是很了解,也说明我们急需司法机构的配合。另外,我们集体管理组织呼吁,在对待不同的权利人时,司法机构和行政机关应该一视同仁。
谈到中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交流,我们和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有密切的往来。我们收费虽然总额不多,但是我们每年都向韩国转送使用费。我们愿意与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继续加深交流。好的,我的发言到这,谢谢大家!
曹新明:谢谢刘平主任的精彩发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我国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是在很困难的情况下开始运作的,这二十多年,它也作了很多的工作。刘平主任让我们对其又有了深入的了解,再次感谢!下面有请池明吉会长发言。
池明吉:大家好!刚才的演讲很精彩,我也想就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一些情况作简要发言。
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64年,已经有四十多年的历史了。工作范围如下:一是音乐著作权的信托管理,二是与其他国家组织的合作,三是对本协会会员权利的保护,主要事务就是这三个。协会由21位理事和2位监事组成,本协会下属10个部门和1个办公室,以及17个小组,在全国还有13个支部,目前协会的会员有8278个,管理的韩国音乐有20万4千曲。信托管理的韩国音乐从2000年开始,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2008年著作权使用费的征收预算是805亿韩元,折合约7亿人民币。按照权利的分类,我想介绍一下征收的数额:广播权占18%,表演权占35%,数码传送权占0.4%,复制权占20%,互联网传送权占27%,另外外国音乐占了0.4%。征收使用费最多的对象是练歌房,音乐吧,娱乐场所等营业场所,这些营业场所中收的使用费本协会占有25%,外国使用韩国歌曲的费用协会占有率是5%。从外国收的韩国音乐使用费很少,但是与韩国有相互协议的事项如下:有演出广播关系的有36个国家38个团体,有复制权管理关系的有41个国家38个团体,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也有相关协议。
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40多年,但是其现代化的发展从今年才开始。以前采用的是手动工作,但从今年开始建立综合电子计算管理系统。为构建此系统,韩国首先建立了电子文书管理系统,可以将文书转化为图形来建立数据库。当然这其中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还是应与各国著作权保护团体密切联系。
我们三位会长想学习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分工和有效合作的体制。在韩国,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唯一一个有权管理音乐著作权的团体,第一就表现在它像使用者征收使用费而不允许第三方介入。本人还在考虑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否有合作空间,希望在这个领域能够有更多的合作和交流。
中韩音乐著作权相互管理的协议是在1998年签订,此后为保护两国的音乐著作权做出了很多努力,希望中韩以后能够有更多的交流。我也想在此向为了中韩音乐著作权交流做出贡献的在座各位表示感谢。谢谢大家!
曹新明:非常感谢池明吉教授的精彩发言!中国韩国是邻国,有很多历史渊源。池会长的介绍让我们了解到韩国的经济、技术、文化比中国目前先进,在有关著作权收费和管理方面也做得非常好。在以后的时间,我们也会加强与韩国的交流与合作。下面有请宋谆基教授为我们发言。
宋谆基:大家好!我这次来到中国看到了很多,也学到了很多的东西。我们的韩国表演者联合会成立于1988年,为了保护表演者权利做出了很多努力。本联合会事由信托会员构成。与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相比,我们还未对卡拉OK场所征收使用费,我们主要征收的是广播权,复制权以及互联网上的传送权。我有一个疑问,在中国,征收卡拉OK使用费以后是使用到哪种类型的权利者,韩国征收的使用费是分配给歌手和表演者,我想知道在中国是以团体分配还是分配给个人。
马继超:中国征收卡拉OK使用费涉及到的权利人包括词曲作者的表演权以及唱片公司的放映权和复制权,至于表演者的权利由唱片公司再进行分配。
宋谆基:我在中国第一次知道有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这种团体,通过这次会议我了解到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对知识产权邻接权进行征收,对此我收到了很大的鼓舞,因为我们表演者联合会从未与其他国家签订过对表演者邻接权使用费相互征收的这种协议。我希望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我们的表演者联合会在邻接权以及相互管理的领域有更多的合作。谢谢大家!
曹新明:谢谢宋会长的发言!我国的表演者协会还在筹备过程中,目前还是一个空缺。我们也看到了韩国在这个方面已经走在了前面,且做出了很好的成绩,这对我国以后的理论或实践都会有很好的指导意义。让我们对宋会长表示感谢。下面有请李德耀先生发言。
李德耀:很高兴认识大家!首先对中国在奥运会上取得的优异成绩表示祝贺。下面我想介绍一下韩国音源制作者协会。我们协会在2002年9月成立,于次年被授予征收使用费的权利,这种使用费主要是对在广播上使用的音乐征收。2003年又被国家评定为信托管理团体。韩国四十年前有个音乐产业协会,但是由于90年代以后的发展音乐在互联网上传播,所以又成立了韩国音源制作者协会。2002年起,韩国的音乐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已经转向了数字传播,传播媒体也发生了变化。经过多年的发展,韩国已经成为数字化传播最多的国家。本协会会员包括一千多个音乐制作公司,但是很多音乐专辑仍然受不到保护,我们协会也做了很大努力去改变这种现状。随着时代的变化以及中韩数千年的文化联系,我希望中韩两国可以在音源制作者保护方面能够有更广泛和更深入的合作,可以一起取得更大的进步。谢谢大家!
曹新明:十分感谢李会长的精彩发言!下面欢迎朴荣吉教授为我们发言。
朴荣吉:听了大家的发言,我受益匪浅。我的论文中有很多都是研究集体管理制度的,在韩国,我也是第一个发表了有关延伸集体管理问题的文章的学者。在著作权领域,延伸集体管理是一种除外的问题,在座的各位可能没有深深体会到这一点,但是这一制度对于权利者和使用者而言是一个十分有效的制度。音源制作者协会所说的“音源”是根据固定音乐的媒体发生的变化,保护对象也会随之改变,从CD转变为mp3,还会不断出现新的媒体,对新增对象如何保护,是韩国乃至世界面临的问题。我之前提到的延伸集体管理就是一种不错的方法。
韩国著作权法中关于集体管理的法条寥寥无几,政府想通过制定单行的法律来进行具体规定。我之前访问过很多集体管理组织,我认为集体管理组织应该根据本国实情来建立。本人非常关心中国集体管理体制的建立,因为一方面中国会成为能够引导全世界的强大国家,另一方面中国也确实存在着侵犯著作权的现象。我希望中韩两国的集体管理领域的领导人能够很好的交流,以达到共同进步。谢谢大家!
曹新明:感谢朴教授!我们的几位会长和朴教授已经做了精彩的发言,我代表知识产权中心对大家再次表示感谢。
这次的会议很成功,我想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我们会议的人数虽然不多,但是规格非常高。中韩双方的几位与会者都是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的领导人员。如果可能的话等我们另外两个协会正式成立以后,我们期待双方的进一步交流与合作。第二,双方交流的信息量非常大。双方交流了大量的非常好的信息,我相信在座的各位老师和学生都受益匪浅。第三,我们看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在中韩两国,尤其是在中国任重而道远。这使我想到了,我们作为一个学校,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实践方面能力有限,但是我们却期待和中方以及韩方的协会做更多的学习和交流,从而在理论方面能有所收获进而推动实践的发展。第四点,我看见了中韩双方协会合作的连接点,我们可以通过协议等方式加强合作与联系。
以上我想总结这么几点,下面是提问时间。
问:请问在韩国卡拉OK费具体是由哪个协会收取的?
答:是由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收取的。卡拉OK在韩国著作权法规定为“公演”,对这种权利使用费的收取没有赋予给管理邻接权的团体,而是给了著作权保护团体。现在韩国立法趋势也是加大邻接权管理团体的权利范围,以后可能会赋予邻接权管理团体收费权,韩国表演者协会以及韩国音源制作者协会也在不断向国家申请。
问:刚才听了韩国几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有关介绍,我想问一下协会在运作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是什么?
答:著作权保护最关键的是分配问题。在法律上已经规定了韩国的几个协会团体的征收对象,各协会也按照法律的规定在进行征收。但现在的问题是征收后的资金如何分配给不同的对象,用什么办法知道权利人的音乐被使用,使用后如何把使用费准确的转达给权利人,这个问题不仅在韩国遇到,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这个困难。分配的问题相对于征收的问题更值得研究和关注,这应该也是我们团体面临的重大问题,即分配的正确性。
曹新明:好的,这次的研讨会就到此结束,我们再次向与会嘉宾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