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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GCA学者来我中心讲述韩国著作权保护及争端解决
发布时间:2009-04-29 00:00:00
 
 
 
主持人:曹新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时间:2009年4月23日14:00
 
地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
 
 
    曹新明:下午好,我们今天很荣幸的请到韩国全球内容协会(GCA)的Yeon-ho Jeong会长 ,Jeong-il Suh教授和Hyung-keun Moon教授来访问我们中心,大家表示欢迎。我们中心与韩国版权业会以及一些学校和社团都有很长久的一些合作和交流,今天我们又迎来了我们新的合作伙伴。我们中心今天迎接韩国代表团的有中心副主任胡开忠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助理黄玉烨教授,以及我本人中心常务副主任曹新明。希望通过今天的会见能够增加我们双边友谊,为我们今后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下面有请Yeon-ho Jeong先生发言。
    Yeon-ho Jeong:首先我要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表示感谢。韩中两国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交流,在知识产权领域也希望有更多的交流,能和在中国知识产权领域享有权威地位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交流我们也感到十分荣幸,希望今后能够有更多的合作。今天见到在座各位也十分荣幸。下面我想介绍一下这几位从韩国来的代表。我本人是韩国全球内容协会会长郑源浩,在我左边的是我们协会的Jeong-il Suh教授,右边的Hyung-keun Moon教授。
    曹新明:下面我们将我们中心的情况向三位贵宾做一个简单的介绍。我们中心于2004年11月26日被批准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于2005年5月被批准为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研究基地,这两个基地代表了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的最高水平。我们中心成立以来,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我们中心主任也是我校校长吴汉东教授于2006年给中央政治局最高领导做了一次知识产权的学习讲座。这次讲座既代表了我国领导人开始对知识产权高度重视,也表明了吴汉东教授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威地位。2006年起,我国开始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正式颁布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而最终纲要是由吴汉东教授和我们这个团队,以及其他学者和有关官员共同完成的。我们中心坚持与国际合作,发展我们的学术水平,与美国、日本、韩国、德国、欧盟等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良好的相互联系的合作关系。为了培养我国知识产权高级人才,我中心从2006年开始招收专门的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生和博士生。目前知识产权硕士研究生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法学硕士,二是知识产权管理学硕士,三是知识产权法律硕士,这从不同层面满足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人才的迫切需要。现在我们博士和硕士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欢迎,就业率达到百分之百。我们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和知识产权学院在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最直接体现在,从今年三月份开始,为了对中小学生知识产权观念进行培养,我校50名研究生与武汉市50所中小学建立了知识产权校外辅导员这样一个联系。在这些中小学进行知识产权宣传和教育。我们的做法在全国是首创,也是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谢谢!下面请郑源浩先生介绍一下这个协会。
   Yeon-ho Jeong:我们协会于2004年成立,协会主要成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学校里知识产权领域的学者,二是从事知识产权实务人员,三是仲裁员。本协会主要研究国际化的文化产业,以及出口进口的文化内容,我们协会也非常关注文化传播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吴汉东教授去韩国访问时,就中国的知识产权发展问题发表过自己的看法,也提出了知识产权的发展方向。当时听完吴汉东教授的发言,我就产生了与贵中心进行合作的想法,因此我们来到这里进行交流。与韩国其他协会进行比较,本协会最大的优点在于我们协会将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结合的非常好。那么最后我希望通过与贵中心的交流能够研究并解决中韩两国相关领域中发生的一些问题。谢谢大家!
曹新明:下面我们中心与该协会签订协议。下面我们进行下一个议程,有请韩国GCA协会的秘书长Jeong-il Suh教授为我们做讲座,题目为“韩国版权保护与争端选择解决机制”,徐教授是韩国商业仲裁委员会委员,大家欢迎!
    Jeong-il Suh:见到大家非常高兴,在座各位对我们如此欢迎我们表示非常感谢!我讲座的题目主要是韩国著作权保护以及纠纷解决方案。我在大学也是教博士和硕士的学生,我的主要研究方向是国际贸易法。
   韩国的著作权相关概念在屏幕上,我就不详细说明了,著作权的目的也在屏幕上展示了。著作权是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而不需要其他任何依据。韩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范围有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类作品、美术类作品、建筑物、摄影作品、影响类作品、图形类作品、电脑程序类作品等。去年北京奥运会上看见了张艺谋导演非常精彩的演出,从中可以看出中国文化的特色,其实作品就在我们身边,奥运会上的表演应该是代表中国文化的创造性作品。作品中表现的思想不是保护的对象,法律和政府公文、事实报道及在法庭或政府部门的演讲也不受保护,受保护客体应属于创造性表现的类型。奥运会主体育场的鸟巢也属于创作作品。主观要素是要抓住和利用侵权者作品中的的侵权部分,客观要素则是要确定侵权作品与被侵权作品的实质性的类似度,同时具备主客观要素才构成侵权。佛教文化从印度传到中国,随后到韩国和日本,韩国很重视研究佛教文化,最近几年,我发现很多寺庙已经看不见了,也希望大家对于这种艺术作品进行深入研究。
这里有两幅画,左边是原作,右边是模仿的作品,看起来很相似,这样的作品在我们周围很容易见到,对于这种侵权保护也应该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著作权法主要是按具体的创作表现形式来进行保护的,即使表现的内容和思想都是独立创作,但著作权法不会将其列为保护对象。幻灯片上的有些翻译有误,还请大家谅解。抽象娱乐的载体中,游戏的开展方式,游戏的阶段变化等,以及游戏的概念、方式、解决方法是不能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者的人身权不得对他人转让、继承等,作者人身权中有一项叫“公表权”,即作者对作品的公开发表与否有决定权。署名权就是作者对作品有署名的权利,作者对作品的题目、内容和形式还享有维持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就是指作者对作品使用时开始产生的经济利益有保护的权利。根据韩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对作品在生存期间和死后五十年之内有财产权。大家可能玩过这个游戏,也是模仿的作品,侵犯了原作品的权利,很多这样的游戏,被游戏公司模仿。
    有一些问题我们可以依韩国的法律来共同探讨一下。国内外网络新型游戏大量流通,依照各类新型游戏在国内网络上直接使用的例子来看,著作权上是否发生了侵权的问题?根据韩国法律,如果该游戏有创造性且无模仿他人作品,那么可以在知识产权法上受到保护,如果未经产权拥有者许可进行复制、改写或传播,那么会受到处罚并应当赔偿。如果想得到他人作品的转让,那么必须获得作品所有人的同意或是许可证。未经过游戏公司授权而擅自复制或在个人电脑上使用是否属于正当行为?根据韩国法律,在游戏正当出版的情况下,擅自复制出版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会受到刑事处分。无论是谁都不能复制或传播他人游戏,也不能损害竞争企业的利益。中国的作品有些在国外也会遭到侵权,中国知识产权的相关环境也会得到不断改善和完善。作为出售游戏光碟的业主出售国外低价购买的游戏光盘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根据韩国法律,未经过正规途径且为谋取利益从海外购入商品进入国内市场出售的侵权行为在法律上是可以受到处分的,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强调了要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在某网络游戏中为了提高游戏人物的能力而提供的魔法武器、药品等道具以现金的形式进行交易,那么这种交易是否合法?游戏项目是按照网络数码的内容进行保护的,游戏项目的著作权属于游戏公司,但是游戏中禁止使用现金,现实中存在很多网络上这种非法交易的行为。韩国很多论坛上有很多影像带免费发放,如果接受了这种免费影响带后再免费给他人使用是否属于侵权行为?以正当途径获得的物品可以自由使用,但只是在个人领域或是限定领域范围内,其他营利的情况下,则必须获得所有权人的同意,擅自复制和传播则属于侵权行为。网络上一些提供法律信息的咨询企业实际上是利用其他企业的法律信息来营利的,那么在这一过程中的利益问题该怎么解决?网络上提供的这些信息大多是网络数码的内容,大多数是提供现有的法律案例,有创造性的是非常罕见的,传播的主要是现有信息,属于侵权行为,关于擅自制作和传播等违法行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现有的网络图像、影像作品以幽默形式进行改编,那改编的过程中对原作品加工程度多少合适?没有原作作者的同意而进行二次创作的情况下为侵权行为,应在取得同意后在进行二次创作。以上是一些关于文化内容方面的侵权案例。
    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在韩国法律的角度,针对保护对象使当事人双方进行关于利害关系的交涉,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如果调解成立,那么判决上给予和解,如当事人不愿意协商,那么调解就不成立。调解方面,中国的调解制度比较完善,中国以调解原则为主,我们在中国各个省看见很多调解解决问题的案例。韩国调解制度不如中国完善。韩国调解不成即进入仲裁程序,仲裁是以和当事人协商的方式根据仲裁人的判断按照合同上设置的内容来解决纠纷的过程。当事人双方如果不同意,仲裁程序也无法展开。仲裁程序可以保障纠纷迅速公正的解决,可以期待专业的判断,可以保障充分的陈述机会,可以保护商业机密,因此,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仲裁十分活跃。在中国设有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作为仲裁机关的代表。大家作为知识产权研究生,有必要对仲裁委员会有更深入的了解。在韩国,大韩商事仲裁院是国内唯一的仲裁机关。有必要成立以韩国和中国为中心的太平洋地区的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来共同解决知识产权争议,这是最佳的方案和途径。该仲裁中心必须引起各国的重视,本人也希望贵校知识产权中心和韩国有关组织一起,向日本、美国、印度及欧洲有关国家和机构联合发展。引用Peter的话就是,21世纪各国决定胜负的关键就是文化产业的成败。我们几位都是在韩国专门处理国际纠纷的仲裁员,而且是国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我知道贵校有很多优秀的教授,也希望以吴汉东教授为首的几位教授能够共同合作为建立仲裁中心做出努力。我的讲话到此为止,下面的时间欢迎大家交流,谢谢!
    Yeon-ho Jeong:刚才徐教授讲得很详细,我也不多讲了,就针对两个问题进行说明。第一个就是刚才曹主任也讲到的,对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重视以及重视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我感到十分敬佩。韩国三、四年前就频发侵害著作权的事例,且以青少年居多,著作权人追究他们的责任时,发生了很多未成年人自杀的案例。不仅要重视对著作权的保护,也要站在侵权人的立场上,为他们考虑一下,这个问题也很重要。对青少年进行著作权普及教育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我却惊讶的发现中国已经开始了这项活动。除此之外,中国还有很多不错的想法,我也希望能够学习到更多好的经验。
    第二个问题就是中韩两国之间围绕知识产权问题也产生过很多争议。为什么中韩两国关于著作权方面有这么多分歧,不知道大家想过没有。我认为是中韩两国文化特点,且共有很多作品创作资源,因此也很容易产生矛盾。说到共有的文化资源,有个典型的例子,像之前韩国申请端午节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很多人就认为端午节是中国的节日,这是抢别人的文化遗产。这也说明中韩两国共有很多文化资源。另外一个产生分歧的原因就是地区间交流很多,交流越频繁可能也会产生很多纷争。现在想说说纷争解决的方法。韩国国内的纷争有完善的解决机制,中国也是如此,但是中韩之间发生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应该怎么解决呢?大家知道,著作权侵权不是违约侵害而是侵权行为,所以通过仲裁和调解方式解决比较困难,通过诉讼解决也不是很简单。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各国著作权领域内的专家都很关注,目前正处于研究过程当中,因为不是简单的事情,在座各位如果能提出很好的解决方法那么将会成为世界知名的知识产权学者,十分期待大家的努力,谢谢大家!
    胡开忠:我做个总结吧。下午我们很荣幸能够请到韩国的几位专家为我们介绍韩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相关情况。我印象中,我们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成立以来,与韩国的交往是最密切的。从2005年以来,韩国朋友已经是第六次来了,我们中心也曾三次派教授去韩国访问,我本人也曾两次去韩国访问,我认为韩国朋友非常热情,韩国文化也有很多东西值得我们去学习。我想我们中心和贵协会开展交流有很多共同的基础,其一就是我们有共同的传统文化,很多优秀文化在韩国保留的非常好,也有不少值得我们学习。其二就是我们对知识产权都有共同的爱好。这次你们的到来对提高我们学院研究生的学术水平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也知道贵协会在韩国十分有建树,也希望我们能够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为我们相互的交流与学习打开新的篇章。十分感谢!下面看看大家有什么问题。
    问:我想问一下有关软件版权保护的问题,外挂有没有侵犯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
    答:以外挂形式进行传播的话是非法的,但是如果是个人进行使用则不侵害,如果是营利为目的则侵害。
 
 
整理:李玮  凡咏齐
编辑:凡咏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