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尊敬的专家,各位同行:很高兴代表第三组在这里发言,我们第三组由杨震书记担任组长,而我自己作为主持人观点中立,为人中庸,可以更好的反映讨论实况,所以大家推荐我来做总结。总体来说,观点纷呈,非常精彩。
我们这一组的讨论的议题是民法典的体系与法典化研究,虽然比较起侵权法,我们这一组的题目不是最热门的话题,令我们感到欣慰的是,事实证明我们并不寂寞,开始的时候氛围较为平淡,后然可是高朋满座。我总结了一下,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一是因为杨震组长引导的好,二是因为我们的话题虽旧弥新,而且总有争辩不清的理由,说不清楚的道理,三是因为气氛好,先后有29人次发言,总体来说是有礼有节,有一种真理永远辩不明,欲待下回分解的感觉,有李静堂老先生压阵,并且他先后发言两次,王卫国教授、崔建远教授、张新宝秘书长先后在我们的会场也做了指导性发言,总结起来,观点多元,我们第三组讨论涉及的主要问题有;
一 要不要民法典化,
当然都要民法,但要不要典化,却又很不同的观点。主张民法法典化的的主要理由有:
1 这是立法严谨性的要求,严谨是大陆法系的传统,这是山东大学董学立教授的观点。
2 以前没有民法典,那是因为过去条件不允许,但是现在我们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了,所以制定民法的条件也成熟了,而且使用起来比较方便,这是李静堂先生的观点。
3 中国正在走向现代化,而不是现代化的后期,中国正好用法典来补课。这是西北政法大学李少伟老师的观点。
4 制定民法典有许多好处,这样可以凝聚智力,开启民智。
5 法典是是统一私法的需要,因为我们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移植起来也比较方便,这是李开国老师的观点。
6 从我国的具体现实出发,有必要制定一部民法典。这是辽宁师范大学艾尔肯教授的观点。
7 一部完善的民法典是我国21世纪法制成熟的标志,这是王为国老师的观点。
不赞成制定民法法典化的主要理由有:
1 英美法的经验表明,典不典化并不重要,即使是大陆法也要看到,如法国民法典或德国民法典都是在简单商品经济的条件下,一部包罗万象的民法典,只不过是一个百科全书式的理想,勉励复杂的法律实践问题时,并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这是社科院的徐炳教授的观点。
2 从法律的渊源、形式、开放性、判例法的趋势看,法典化的必要性也不是很大,这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伍治良老师的观点。
3 这是一个多元化的时代,把复杂的社会现实纳入一个法律体系中是很有困难的,目前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制度建设,而不是体系化。
4 我们从1986年开始我们已经开始走民事单行法的道路,当前的法律现实是我们必须考虑的,因此,我们应该在这条路上继续走下去。
5一个好的体系,需要时间,我们等不及一部民法典的慢慢问世。
总体,反对者最主要的观点是缩减我们的民法通则形成民法总纲,在加上民事单行法,构成我国的民法总体框架。
二 要什么样的民法典
这在主张民法法典化的学者之间也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们应该制定一部严谨的民法典,主要理由是唯有逻辑化才是法典化,这是董学立老师的观点。还有一种理由是讲逻辑是常识,这是李开国老师的观点。还有一种理由是21世纪成熟法制的标准应该是民法科学化,整体化的标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统合即可,逻辑不必要。王利民老师认为,只要是最低限度的统合即可,统在大节,不应拘泥于小节,这是首都经贸大学翟业虎老师的观点。还有学者认为应该统在小处,而不是应该统在大处。
三 民法典的范围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也有两派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民法典应该在更大、更多的范围制定民法典,如董学立老师认为民法典应该吸收知识产权,杨建斌老师认为民法上的财产应该采用广义上的财产,王卫国老师认为我们应该走向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共存的金融市场。
另一种观点认为,并不需要在很大、很广的范围制定一部民法典,只要在一些重要、核心的部分统一即可。
四 民法典的体例安排
在这个问题上,观点也不统一,主要体现在,有的学者认为人格权、侵权责任应该独立成编,因为在我国的特定环境中,人民的权利意识很淡薄,独立成编有这特定的意义和价值功能。因此,从这一点看,不应该一味追求形式美。
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形式上的美感也是必须考虑的,而且对一些争议较多的问题,应该在仔细的考虑,如崔建远教授认为侵权责任与债的关系就应该再认真思考一下。
当然,我们第三组还涉及到了许多问题,如民法的现代化的问题、民商分立的问题、民法如何现代化的问题。由于时间关系,我不能将我们组的全部观点呈献给大家,说的对的都是大家的,不对的都是我的。我们的最主要的特点有三个:一、非常精彩;二、无定论;三、留有思考的余地。
(摄影:韦思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