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荣幸受到刘凯湘、温世扬教授的委托代表第四组汇报,我组讨论的问题是民法其他制度研究,是各杂项,讨论的题目也比较杂,下面选几个比较主要的进行汇报:
一、民法性质的探讨
要不要制定伦理法,从德国民法典到荷兰民法典是个伦理的回归,我国重视伦理,要不要进行伦理立法,以意大利民法典进行展开,主张回到对自然人的保护。还有的学者从其它角度探讨伦理问题,希望通过财产保护到达人文关怀。这是个很大的问题。
二、财产权体系结构及重构
以德国为代表的以有体物为核心展开的物权、债权二元体系,在当今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多种多样的财产形式导致了结构的改变,以有体物为核心的二元体系可能不适合于现状。
德国财产体系最初并未完全贯彻二元体系,从罗马法等渊源来阐述能否以无体物这个概念,重构财产权体系,费安玲,温世杨也认为无体物与财产权体系是和谐的,并非矛盾。
三、公私法关系及公法私法化
有学者从罗彩霞案件出发提出问题,在讨论中,王卫国教授提出宪法权利私法化,通过一定的转化 机制。温世杨认为这关涉群里性质界定。刘凯湘认为观察自然人的权利规定,宪法权利范围最广泛,民法的相对有限,如选举权,公法性很强,没有办法通过私法进行救济。韩松认为宪法权利不能用于直接判案,要结合特定事实,联系特定利益时才可以加以救济。费安玲认为受教育权主要是宪法上的权利,此外还有学者对公法效力私法化模式的介绍,完全的公法权利不能产生私力救济,有的可能产生双重效果。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问题
围绕着流转展开,涉及流转中用途界定问题,王卫国教授认为农业用途是一个大农业的概念。有的学者把农村和城市进行比较,认为城市也应有宅基地。费安玲认为对这个问题应该认识到历史原因,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通过所有权转换来的,城市不存在这一情况。韩松教授认为,首先这个问题涉及到国家土地政策问题,作为公有制的形式,是政治社会的标志,不能简单进行改变,设定宅基地使用权,这与土地政策有关。其次比较多的分析了农村土地权利的特殊性,其背后对应的是土地的所有权,有公有制下的所有者身份,当然和一般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有所不同。可以认定为是所有者的福利,以所有权为基础,城市则不具备这一条件。
五、对立法基础性问题研究的强调
孙宪忠提出这一问题,从民法学者对社会需求来讲,申明学者和立法的关系,应与立法机关稍稍保持距离,学者的研究应是立法的方向,以及系统性研究和基础性研究欠缺的问题。尤其是侵权法基础问题没有搞清楚,立法中回避这一问题,侵权法其实是应以损害赔偿为基础,其他的都是枝节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段匡教授也作出了回应,要以科学的眼光认识法律,合理地处理“破”和“例”的关系。
韩松教授主要强调立法的各部门协调问题,如请求权的体系,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与侵权法上的请求权,这三者之间的衔接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如何协调?另外,也有学者认为侵权法只是私法救济的一种,其地位由最高立法机关加以确定,反对一揽子的请求权,不能忽视法律政策。
六、股权性质问题 讨论认为股权是一种独特的权利。
七、不动产登记问题 主要针对目前在建物和未来物中适用的问题进行讨论。
八、梁立捡拾物品责任问题,刘凯湘认为是一个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刑事责任。也有学者主张对问题的认识从民法和刑法的角度来看,二者的调整对象是相同的,区别在于二者的根基。
(摄影:韦思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