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汪涌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
地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
一、什么是域名
汪涌律师在本部分首先从技术层面阐述了域名的概念、域名与互联网的关系;接着,对我国的互联网域名体系、我国域名发展状况、我国域名的管理机构及相关服务机构等问题作了介绍;最后,分析、讨论了域名的知识产权性质问题。
(一)域名的概念
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例如:Google中文网站的网址为http://www.google.cn,其中“google.cn”即为其域名。
(二)域名与互联网的关系
汪律师用四句话概括了两者之间的关系:1.域名系统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构成了互联网最重要的逻辑基础设施;2.域名注册量的多少,反映互联网普及的广度;3.域名解析量的多少,反映互联网应用的深度;4.没有域名系统,互联网将不复存在。
(三)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
汪律师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信部电【2008】172号)”介绍了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并对域名组成、域名设置、二级域名等做了具体的解释。
(四)我国域名发展状况、我国的域名管理机构及相关服务机构
汪律师通过一些数据分析介绍了我国域名发展状况,并具体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等域名管理机构、相关服务机构的职责。
(六)域名的知识产权性质
汪涌律师指出,域名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战略品牌资产,其和其他知识产权关系密切。如,域名注册与商标注册就有类似之处(经注册而产生,注册期满续展要收费);域名常会与商标权有冲突;等等。
汪律师在介绍了认为“域名作为一种网络地址,与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相似,仅仅是一个代码组合,不是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观点基础上谈了自己的观点,认为:
1.域名并非通讯地址一样由域名分配机构自动生成分配,好的域名体现了域名注册人的创造性劳动,具有商业价值,并且常常与商标、商号、原产地标识等内容相联系,具有特别的含义。
2.一些域名之所以能够容易让人记住,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域名所有人为了吸引网民精心构思、选择、创造较有特点的域名,而这本身就是一种创造性劳动。
3.蓬勃发展的域名交易市场也说明域名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交换价值,应该作为准知识产权给与保护。
二、什么是域名争议
本部分中,汪律师主要介绍、分析了域名争议类型、域名争议解决途径、中国域名争议机制的建立、域名争议机制相关机构以及域名解决机制的特点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域名争议类型
目前域名争议主要类型:1.域名 V. 商标;2.域名V.企业名称、商号;3.域名 V. 其他权益。汪律师通过“baoma.com.cn”争议案、奥运冠军姓名的域名抢注案等具体分析了域名争议的这几种主要类型。
(二)域名争议解决途径
目前,域名争议解决主要有司法途径与非司法途径两种,而后者又包含了调解、仲裁、双方协商三种方式。
(三)中国域名争议机制的建立、域名争议机制相关机构
汪律师介绍了我国域名争议机制的起源与发展以及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争议解决仲裁机构
(四)域名解决机制的特点
王律师阐述了域名解决机制的六个特点:1.准强制性管辖;2.案件范围仅限于恶意域名注册引发的纠纷;3.裁决结果仅限于争议域名自身状态的变化,不涉及损害赔偿问题;4.注册人规避争议解决程序的行为受到限制;5.全部程序在线进行;6.执行保障,注册服务机构无条件执行;6.争议解决机制与法院诉讼并行不悖。
三、我国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
汪律师介绍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0)、《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等规定,并对现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主要条款进行了解读。
四、域名争议仲裁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本部分,汪律师深入细致地分析了“投诉人权益认定问题”与“被投诉人的‘恶意’认定问题”。
(一)投诉人权益认定问题
域名争议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所使用的标志是否享有权益。在这方面,主要有以下两个问题:
问题一就是域名争议与商标侵权纠纷中权益判断的差别。在商标侵权中,注册商标存在核定使用范围,被控侵权产品与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是否一致或近似,对侵权成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域名争议中,域名本身不存在使用范围或使用种类,无法判断其是否与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一致或近似。如果不考虑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会导致商标在域名使用领域的保护范围不适当地扩大,特别是在权益人的商标为通用词汇的情况下。
汪律师通过对中国北方工业公司相关的争议域名“北方.中国”和“北方.公司”案件分析阐明,域名争议与一般商标侵权在权益判断上应有所区别,不能简单因争议域名使用的标志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即认定投诉人对域名标志享有权益。对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民事权益,应重点分析对于公众而言,在认识上是否将域名使用的标志与投诉人的企业、商品或服务产生联系。
问题二是投诉人民事权益的范围。对此问题的理解主要有狭义范围理解与广义范围理解。前者主要是指有些专家主张解决办法中民事权益的范围仅包括权利相对明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等。由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是一种有限的程序,注重效率,在有限的资源、时间和权限内,专家组应仅对权利界定明确的权益进行认定,对于界定不明确的权益,投诉人可以选择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后者则主要表现为有些专家则认为民事权益不应仅限于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对于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权利,甚至不构成权利的合法权益(法益)也可以认定为解决办法所称的权益。投诉人享有利益的标志如果被抢注为域名,也会对投诉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二)如何认定被投诉人具有“恶意”
所谓“恶意”是指非权利人故意将他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或设计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对于恶意的判断尤其要考虑以下因素:域名持有人提出向商标权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域名的;为营利目的,以故意混淆域名与争议人商标的方式引诱Internet用户进入其网页或其他在线服务的;专为阻止商标权人将其商标用于自己的域名而注册的;为损害竞争对手的业务而注册域名的。
汪律师指出,实践中常见的恶意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抢注他人名称及通常名称等,然后以向其他人出售域名作为营利手段;有选择地将几个知名商标或名称注册为域名,并创建一个或几个很少更新的网页,等待商标权人或其他人出价者;在网上经营某种产品,并注册一个或几个和同类知名产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
汪律师进一步分析、解释了在域名争议解决中,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具有“恶意”的裁决思路。即:除非被投诉人有明显的正当理由,“恶意”通常会被认定;“明知或应知他人权利的存在”是认定恶意的关键甚至是决定性因素;在大多数情况下,专家组要考虑的是被投诉人是否“没有恶意”,只要找不到这方面的依据,往往就会认定存在恶意;目前已经基本形成的共识是,只要在域名中使用了他人享有权利的标志,本质上就是恶意的;
五、域名争议纠纷的司法解决
在本部分中,汪律师首先介绍、分析了司法解决中的法律依据、法院受理域名纠纷案件的范围、域名纠纷案件的司法管辖以及认定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条件等问题。
在本部分的最后,汪律师还对中国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的“认定恶意的条件”、“驰名商标的认定”以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
(一)关于认定恶意的条件
汪律师分析认为,在认定侵权的四个必备要件中,最难认定的是被告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而对恶意的认定是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判决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其结果往往体现如何对域名注册、使用行为进行规范。
由于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的“恶意”与否往往不易证明,因此,国际上为解决涉及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的“恶意”,规定了若干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有情形之一者,就推定其具有恶意。在我国,针对网络域名纠纷发生的实际情况,相关的域名司法解释列举了四种最为常见的恶意情形: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曾要约以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该规定从行为人消极阻碍的角度体现行为人的主观恶意。
此外,针对现实中的复杂情况,域名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认定“其他恶意情形”作为上述列举情形的补充。
(二)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即法院在个案中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是国际通行的作法。域名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的确定,实质上是对该商标是否构成公众所熟知的客观事实的确认,不产生新的权利。
(三)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
关于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域名司法解释也作出相关规定。汪律师对此也进行了解读。
文字整理:徐升权
编辑:凡咏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