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曹新明教授
地点:文泓楼一楼报告厅
哪些问题可以成为专利制度研究的前沿问题?大家观察和研究专利制度前沿问题首先要注意到考察视角的问题。曹老师在讲座伊始就指出,应该从两个视角来考察专利制度前沿问题:国际视角和国内视角。
从国际视角看专利制度前沿问题,至少涉及四个问题:(一)专利制度的国际协调;(二)专利制度一体化;(三)专利联盟;(四)世界专利。
从中国视角看专利制度前沿,则需要以刚刚修改的专利法为主,关注其中的一些重点问题,如:(一)关于遗传资源信息披露;(二)关于新颖性标准的修改;(三)关于禁止重复授权;(四)关于现有技术抗辩;(五)关于专利侵权诉讼;(六)关于专利联盟。
无论从国际视角还是从中国视角,都有国际联盟的问题。
我们国家的专利法没有涉及到专利联盟。那么为什么为什么要谈专利联盟这个问题呢?
首先是现实需求。专利制度首先是法律制度,其实是公共政策,然后是经济工具。
现在,不仅单项专利不能支配市场,就是单个企业拥有的专利也不能像以前那样独占市场了。于是由若干个企业通过专利联合协议结成联盟,将一系列专利组成专利池,便成为一种新的选择。
其次是战略需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运用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将专利在实际中运用,转化为生产力,就是需要研究的课题。而专利联盟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再次是社会需求。2009年7月8-10日,曹老师等人赴广东进行了为期三天的专题调研与考察,对五家国内同行的领头企业进行调查。我们发现,它们对专利既喜欢,又害怕,但不知道如何是好。
从以上几个角度看来,研究专利联盟已经成为必要。
在研究专利联盟之前,首先要熟悉专利池的概念,厘清专利池与专利联盟直接的联系与区别。“Patent Pool”这种专利联合形式十九世纪中叶起源于美国,以缝纫机专利池、航空器专利池、农用犁耙专利池等为代表。“Patent Pool”直译为“专利池”,也有人将它翻译为“专利联营”、“专利联盟”或者“专利集管”,意译为:专利集管协议、专利集成协议等。我国台湾地区将它翻译为“专利集中管理协议”,简称专利集管协议。专利池,准确地含义为:由若干必要的、相关的、互补的专利打包或者捆绑而成的专利包裹(Patent Package)。
专利池中的一系列专利,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必要性。即:针对一个行业,至少是一种产品而言,专利池中的每一专利都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垃圾专利、问题专利、恶质专利不能入池。
2、相关性。即:针对一个行业,至少是一种产品而言,专利池中的专利彼此是相关联的。无关专利不能入池。
3、互补性。即:针对一个行业,至少是一种产品而言,专利池中的专利彼此互补,而不是竞争性。竞争性专利不能入池。
4、有效性。即:入池专利需为有效专利,无效专利、效力已经终止的专利等不能入池。
专利联盟,就是同一行业中的若干企业以专利为基础,通过订立联合管理协议而组建的联合组织。
专利联盟有以下特点:
1、专利联盟是一个联合组织,可以是紧密型的,也可以是松散型的;可以是封闭性的,也可以是开放性的。
2、专利联盟以互补性专利为基础,以相应的专利池为载体,以联合协议为依据,以技术标准为纽带,以垄断市场为目的。
3、专利联盟对专利池中的专利享有普通许可实施权,市场管理权,利益分享权等。
因此,专利联盟与市场垄断是一对孪生姐妹,是反垄断经常关注的对象。
专利联盟的类型
1、紧密型专利联盟。即根据入盟企业签订的专利联合协议所结成的专利联盟是一个有别于所有入盟企业的新企业,专门经营入盟之专利。如我国十大彩电企业于2007年3月9日在深圳成立的“深圳中彩联合技术有限公司”入盟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免费使用池中的每一项专利,但不得向联盟以外的企业发放已入池的专利的实施许可。
2、松散型专利联盟。
即根据入盟企业签订的专利联合协议所结成的专利联盟所组成的联盟只是一种形式,并不组成新的企业。每一个入盟的企业不仅可以免费使用专利池中的每一项专利,而且可以对入池的自己拥有的专利向联盟外企业发放池中专利的普遍实施许可。
3、代管行专利联盟,即根据入盟企业签订的专利联合协议所结成的专利联盟,由其中的一个最具有实力、入池专利数量最多、质量高,拥有核心或者作为技术标准的专利企业管理池中的专利,向盟外企业发放打包许可(package license)。每一个入盟者自己可以免费使用池中的每一项专利,但无权就池中的任何一项专利向池外企业发放池中专利的使用许可。
4、自由型联盟。即根据入盟企业签订的专利联合协议所结成的专利联盟,由其中的一家企业管理,向盟外企业发放专利池中专利的打包许可,但入盟者不仅可以自己实施池中的每一项专利,而且还可以就自己拥有的专利向池外企业发放专利许可。
因此,我们可将专利池和专利联盟做一个比较:
实践中,人们将“专利联盟”与“专利池”作为同义词,认为都是英文“Patent pool”的中译。实际上,它们有关系,但并不是同一回事。
专利联盟是由若干企业为着共同的目标组成一个组织体,以专利池为载体,可以是封闭的,也可以是开放的;可以是紧密的,也可以是松散的;而专利池是由一系必要专利、相关专利、有效专利和互补专利打包而成的一个包裹。
具而言之,专利联盟是由若干企业联合而组成的一个组织,而专利池则是一个专利包裹。专利联盟通过集体管理协议对该专利包裹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收费,共同分享。
专利联盟的扩张,是接纳新的企业或者新企业的加入;专利池的扩张,则可以是原联盟成员向专利池中增加新专利,也可以是新盟员加入新专利。
众所周知,专利权本身就是一种垄断权,现代企业为什么不直接实施自己的专利,而是寻求与其他企业建立专利联盟呢?
建立专利联盟的法律分析:
1、互补关系(complementary)或者阻碍关系 (Blocking)。
情形一:A专利是基础专利(basic patent),B专利是改进专利(improved patent),或者A专利是主专利(dominant),B专利是从专利(subservient)。如果乙实施自己的专利B,就必须获得甲的许可,否则就构成对专利A的许可,否则就构成对专利A的侵犯,那么,A专利就是B专利的阻碍专利。
2、替代性专利(substitute)或者竞争性专利(competitive)。
3、不相干专利(independent patent)。
4、不相关专利(irrelative patent)。
实践证明,建立专利联盟,使同行业的企业进行合作,减少争端,减少纠纷,形成共赢。构建专利池,使专利能够得以充分利用,让专利发挥最大效用。
诚然,专利联盟对于促进企业合作,减少争端等具有很大的优越性;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其消极的一面,即垄断问题。
专利联盟与垄断,是一对孪生姐妹。自从专利联盟诞生之日起,已经经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专利联盟协议豁免于反垄断
专利联盟诞生于19世纪中后期,20世纪以前或者初,美国一直认为专利是私权,是法律保护的垄断权,
第二阶段:专利联盟适用反垄断
1912年,在standard sanitary案件中,美国联邦法院认为,以固定价格销售,是人为规定的,并非市场竞争的结果,因此,判决该专利联盟违反《谢尔曼法》而解散。
第三阶段:1931年的标准石油公司诉美国的案件,得出了专利联盟本身并不违法的结论。该结论的基本含义是:企业之间的专利联合协议,既有促进竞争(pro-competitive)效果,也有妨碍竞争效果,促进竞争效果可能超过妨碍竞争(anti-competitive)的效果。
第四阶段:互补专利使专利池有效
1931年的标准石油公司案中,标准石油专利池中的专利是对基础发明的改进。这些是基础发明可能阻碍改进发明的使用,但能阻碍基础发明的使用。这样的专利属于单项阻碍。
既然专利联盟既有其优点,又有其不足,我们应该如何对待专利联盟制度呢?曹教授指出:
专利联盟对经济发展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说专利联盟是好还是坏,而是应当针对每一个具体的专利联盟实际地是否利用其优势地位限制竞争,或者构成垄断。如果专利联盟滥用其专利池,构成垄断或者限制竞争,就应当给予制裁;否则,予以支持。我国的《反垄断法》可适用于专利池。如果构建专利池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正当竞争,就要予以制裁。
文字整理:张怀印
编辑:凡咏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