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题:美国知识产权执法
主讲人:Eric H. Smith 国际知识产权联盟首席代表
时 间:2009年11月19日
(以下内容根据现场录音整理而成)
我将和大家共同讨论美国的执法和法律的一些情况,也许美国的一些方法可以使中国得到借鉴。
在我们的协会中有19家美国公司,也包括我们的美国出版商协会、商业软件联盟、娱乐软件联盟、独立电影电视产业联盟、美国电影协会、美国音乐出版商协会。我们代表了5%的国内生产总值,提供了大约8%的就业岗位。中国政府正在致力于发展创新企业,因为在中国盗版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所以国务院非常重视,致力于发展好这个行业。在美国从03年到07年,这些行业带动了大约超过20%的经济增长,这预示着中国在这方面的潜力相当大。
在美国针对著作权的刑事执法是非常有利的武器,但也是非常昂贵的。美国版权法是一个国家法,我们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层次上都有这种执法。历史上,美国的盗版率是非常低的,比如商业软件的盗版率,多年来都很低,这和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对比。我想说,重要的是用灵活和有威慑力的方法应对盗版。今天网络改变了一切,它将会更大程度上改变我们的生活,使我们生活在3G环境中。我们需要仔细思考来应对这些技术和网络所带来的挑战。这是一个全球性的挑战,无论是对美国还是中国都是一个挑战,我们应该通力合作,共同解决。
怎么解决呢?其实应对盗版,执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我想讨论一下美国的著作权法以及它的概念。我以美国版权法的一些条文为例来简单地说一下。
第一,定义了什么是刑事犯罪。在美国,如果提供软件免费下载而未取得商业优势或个人利益,则不属于刑事犯罪。但是提供免费软件下载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牵扯到利益,仍会给零售商带来优势——促进产品销售。商业用户的盗版,因为其可以通过使用盗版软件获利而具有非常明显的商业优势。美国刑事犯罪的定义囊括了这些行为。个人利益方面其收益是非常明显的。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况,比如说在挪威、西班牙、意大利的文件共享,其侵权的源头并没有营利的成分,但是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美国认定这也是一种刑事犯罪。同时美国也树立了一些门槛,例如如果被侵权产品市场销售收入超过一千美元才可以构成刑事犯罪。
第二,是关于对未发布资源的侵权。有一些资源的正版资料还没有在市场上发行,在网上便可以找到。这种情形包括了出于商业目的的侵权以及非商业目的的侵权,在这种侵权情形下其动机是出于商业利益还是非商业利益并不重要,中国在网络空间的发展中要特别注意。
第三,是关于惩罚的方式。美国《刑法》将知识产权犯罪分为重罪和轻罪,重罪是出于商业目的进行侵权,其门槛是2500美元,重犯或者累犯将会受到更严重的惩罚。刑事处罚的不仅仅是散布这些产品行为。对专有权利的侵犯,在我们的法律中就是一种刑事犯罪,包括广播权的侵权行为等等。在中国只有散布这些作品才属于侵权。
我们为了保证量刑的基本统一,我们提供了一些指南给法官来使用,它实际上发挥了强有力的威慑作用,我们既要促进量刑的统一,也有灵活的空间和幅度。
在中国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有很大的区别。在美国,侵权将会被判处重刑并且被罚款,中国有大量的资源可以共同进行执法,我们需要思考怎样有效地应对侵权行为。也许我们需要一些资源,但我们是否更有效的利用了资源,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在美国,被告知道自己将被起诉,如果他承认自己的罪名将会得到比较轻的处罚,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处理了很多类似的案件。
中国并不将美国刑法第61条的规定的行为认为是刑事犯罪。当讨论什么是商业范围的时候,中国政府应该非常小心的设定这种形式的门槛。我们应该怎样界定门槛来规定它是否是刑事犯罪呢?现在中国的刑事犯罪门槛也许有点过高。
责任编辑:司世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