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依据Peter Anderson 2009年11月19日录音整理而成,未经作者审核。
问:您认为应该如何对保护奥运会开幕式的转播权的问题呢?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为例。
答:开幕式的节目转播权问题很显然版权保护框架下的内容。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例,当其他电视台要转播该节目时,他们必须要得到北京奥运会组委会的许可。
我认为,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没有必要建立版权登记制度。在对开幕式节目的保护工作中,如果组委会发现是有人未经批准转播了该节目,便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并要求他们停止侵害,甚至还可以向法院提起告诉。
(不过这是一种事后保护手段),只能在发现侵权行为之后进行救济。(这是法律保护手段,还可以通过技术措施来保护。)当侵权者转播该节目时,组委会难以通过技术手段来保护权利,但是一旦他们把节目制作成DVD,组委会便可以通过一些技术保护措施来加以调整了。
问:但是,权利人很难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也不知道是谁,在什么时候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了侵害。
答:是的,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在电视体育节目(传播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侵权行为。问题之一是如何发现有人未经授权转播了你的节目。(其实)我们将会越来越多的看到,各个电视台在保护的观念上的一致性,尤其是可以像音乐版权人一样组成反盗版小组等类似的组织,通过在互联网上进行搜索,进而揪出侵权行为和侵权者。
问:那您是如何看待中国当下的版权保护水平的呢?
答:关于立法我知道的不是很多,但就我个人(感受)而言,中国的盗版问题很严重。(当然),不仅对中国,对许多国家来说实体盗版也都是一个大问题。
问:那贵国是如何处理网络盗版问题的呢?
答: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们(为此)做了许多努力,其中有一项是一个叫做“反盗版学校”。只要我们发现了网站未经授权而将一些音乐,电影,电脑游戏放到网站上,我们会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如果不能奏效,我们还将诉诸法院。我们已经做出过一些不利于视频分享网站的判例了。
问:您认为要如何解决视频分享网站所带来的纠纷问题?
答:(要解决这个问题),一种办法是作出一些不利于网站负责人的判例。我认为,在通常情况下,这个办法是非常有效的。因为网站负责人通过阅读这些判例来知晓,一旦被起诉他们将要支付的赔偿金额,他们便会停止侵权。在一些案例中,一些视频分享网站所有者已经被刑事处罚了,这也会对其他人有威慑力。
还有一个办法是让网络提供商(承担起)阻止非法内容出现在网站上(的义务)。但是,这并不容易。我认为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便是加强权利人和ISP之间的合作。
问:那您能分享一些贵国保护版权的先进经验么?
答:(有一个)解决实体盗版和网络盗版共同的办法,(那就是)让合法音乐制品、电影制品以及游戏的传播途径更便捷亲民,(让民众更容易找到)。(但是这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例如,在互联网上有许多音乐和电影的非法共享文件和超级链接,人们可以免费取得,这样就加大了建立合法销售模式的难度。(一边是)提供免费索取的盗版提供者,(一边是)那些想让消费者付费的运营商,(他们)之间就必然产生了竞争。我认为政府应该多提供优惠政策来使得这种网上版权商店的生存更加容易。
责任编辑:邢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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