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
我在这里做一个简短的即席介绍,在座有很多这个领域的专家,对互联网技术领域和法律管理领域一些突出问题的研究很有见地。我也班门弄斧勇敢地站出来分享我在网络环境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见解,供大家来讨论,共同研究解决互联网上的一些深层次的法律问题。
我的题目就叫做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研究动向。要涉及这样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我介绍一下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发展和特点。
实际上,我们对网络环境的法律规制不仅仅是知识产权法的问题,它涉及到更宽的领域,如涉及到网络安全、违法犯罪等等各类的问题,那么知识产权问题仅是它的一支。在知识产权各类的纠纷当中,专利、商标、版权或称著作权等等一系列权利和权利保护的知识财产,由于和网络的内容以及传播的方式相关,当然著作权和邻接权又是和它最接近的,问题出现的早一些、突出一些,理论研究也更深入和广泛一些。
可以这样说随着我国信息业的快速发展,在法律方面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最突出遇到和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纠纷,这是一个特点。这就是说涉及网络的纠纷里面开始显现出以著作权纠纷为主,数量增长迅速。比如去年全国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一共是24000多件,基本上近5年来每年是10000件上下,去年增长幅度较大。而去年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是10951件,著作权纠纷案件成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当中最多的一类案件,著作权案件比前一年增长了50.78%。在这部分案件中很多涉及到了互联网的问题,涉网是著作权案件数量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有一个估计数字,其中应当有几千件涉及互联网的各类纠纷案件。
另外一个数字是从某些地方法院的统计数据来看,比如从北京市的法院情况来看,连续几年仅仅涉及知识产权的网络纠纷案件就都在翻番。北京市法院在2005年受理的一审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当中,著作权案件是1126件,其中网络案件66件;到了2006年著作权案件是1555件,网络案件占85件;2007年受理1885件,网络案件就占400件;2008年上半年受理1743件著作权案件,网络纠纷案件竞占1304件。大家从中就可以看到,涉及网络纠纷案件在知识产权领域以著作权纠纷案件为主。
第二个特点,诉讼的争议焦点所涉及的领域比较集中,集中在什么地方呢?目前涉及到权利人一方都是大的行业、产业和跨国的一些公司,他们所关注涉及巨大经济利益或者潜在经济利益的领域,以及在使用人一方是涉及信息产业、互联网行业增值服务、跑马圈地等发展最快的产业。他们的利益和发展方式又都呈现交叉混合的复杂情形,涉及的领域现在国内互联网规制还不太清晰。这就会竞争激烈,利益冲突多、纠纷多。
实际上网络上著作权等纠纷案件范围也很广,但是纠纷到法院打官司的要有他们的财力,有他们利益有力的支持,市场利益巨大,诉讼不得不提起。比如说视频分享网站,传播电影、影视作品的,包括在局域网传播影视作品的,背后实际上是影视产业和互联网产业的利益之争。类似这样的,还有音像制品、唱片业等这样巨大的利益,还有涉及数字图书馆这样的纠纷案件。另外在搜索引擎上提供网络浏览快照、歌词快照服务,MP3,深层链接等服务,还有涉及P2P平台这样的纠纷也在增长。目前的纠纷案件在上述这些方面集中的案件发案率比较高。
第三个特点,是一个原告诉众多被告和众多原告诉同一被告的关联度很高的案件也比较多。权利人是一个,但是涉及到各个环节侵权者,涉及的网络公司很多,都是有关联的案件,或主体关联,或者作品关联,传播的作品有关联。
第四个特点,是法律适用问题多,争议大、挑战性强。对著作权与邻接权的保护,受网络技术发展影响十分明显。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信息产业、互联网领域大发展以后,在各类法律规制问题上就多有争议,十多年过去了,有些基本问题现在仍然存有很大的争议。比如网络侵权的构成问题,合理使用的问题,还有涉及新技术、新附加服务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不断有难题出现。比如视频播放问题,定时视频,放一段视频停了,规定的时间再放一下,这就产生争议了。这还是不是互联网传播权的含义,侵不侵权?停一段,不是自由的不定时的获取信息,不符合传播权的定义等等,不少问题不能够直接从法律法规上面找到答案。有的能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里找到答案,可以规范行为进行自律,但是各方市场竞争和利益冲突作祟,鸡蛋里的骨头咽不下,设法也要诉讼。产生争议大、挑战性强的原因之一,就是法院判决的影响比较其他类别纠纷案件更大,在法律法规界定不清楚的情况下,法院做出的判决,就如同规定了一系列的原则;这样的原则就会使某一个产业的某一项增值服务受到影响。法院的判决和法官的观点以及对案件的处理,对产业的影响很大,有的时候像一个法规一样。
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在争议的还有一些问题,特别是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和免责的问题。网络服务商对他人的网络侵权行为不是直接侵权人,但是它设立了这样一个平台,运用平台的人,即那些直接实施某种行为的人,那些借助这个平台侵权的,网络商的法律责任到底是什么?什么时候、何种条件下可以免责?什么时候、何种条件下不能免责?什么时候与行为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再有就是MP3搜索链接的问题等等。
对认定网络侵权的标准,也有很多争论。是“服务器标准”,还是“行为人主客观标准”?还有所谓“红旗标准”?它们之间到底有何异同?法律对上网传播这个行为的界定,到底是以服务器上载到网络或者下载…等要作为必要条件,还是说以行为人的主客观要件,沾边就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网络传播?人们在认知这种标准时,就产生了法律适用层面的一些争执。还有网络服务商的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的区别与争论。法律规定加上学者的学说创意、律师的“挑词架讼”,法律适用更变得纷繁复杂了。网上传播行为的确定,缓存中的临时复制等等问题的理解与界定,都是富有挑战性的争议,立法和司法之初就有,到现在一直还在争论。这些在司法或者说在法律界、律师界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往往代表反映了不同的市场利益主体对同一个问题权益冲突。
第二个问题,介绍一下司法与研究的基础。当前存在这样一些挑战性的问题,这些案件也实际发生了,到底司法实务与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什么?我也想谈一些看法:第一点,现行专门法律已经有了一个调整各方权益的框架,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在涉及知识产权包括在著作权问题上,也有一个专门法律的调整的框架,也有行政执法,比如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组织下,对市场负责这方面的行政执法,把互联网的传播权列为行政执法的范围。但是主要的是以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法律层面来进行调整。比如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还有一个专门的网上著作权保护的条例,这些都是根据著作权法的授权,国务院颁布制定的专门的行政法规。另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当中适用的包括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说,现在调整网上的著作权方面的法律规范已经有这么一个框架。
我们说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的进展实际,到没有到推翻这个框架的时候?或者要颠覆以往研究的理论和实践观点的时候?那你应该先潜心研究这样的框架,很好的适用它,能够体现社会的发展水平,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国家的意志。各方的利益关系人,我们众多的互联网企业或者是权利人都要研究,不要不合自己的利益和意见就想推翻它。这样一个规则的建立,基本上是将这样的权利义务关系秩序维持下来,人们按照既定的法律规范进行交易,发生纠纷了或者进行诉讼或者进行仲裁或者调解。对纠纷的多元化解决的提出是正确的,社会正在酝酿着调解的一些制度,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互联网协会也在研究和司法机关的配合,调解网络纠纷。调解在国际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条纠纷解决的途径。
强调一下刚提到的网络著作权保护的专门保护条例,其颁布的时间是2006年5月,当年7月1日实施。这个法规还没有涵盖大量的专业问题,由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解决具体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更贴近于实际,也更贴近法律法规确立的这些规则。由于时间关系,下面几点我不展开说了。第二点,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加入承诺了的国际公约在我国就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点,有句法律谚语:“任何法都是英特网法”,其意思说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任何实体法都会延伸到网络上而构成网络法,网络法律调整实际上整个法律体系在作后盾。另外还有一个古老的法理:“法官不能因为没有法而拒绝审判”,不能受理和解决所面对的纠纷。第四点,网络知识产权规制理论初步形成,但远未完成和满足需要,其挑战性很大。
比如网络服务商承担法律责任的系统,就是说要有一个系统,不是单打一的;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构成,网络诉讼证据的研究,域名商标等冲突,以及电子商务的一系列问题等等,这些与知识产权联系最为密切的。当然其他各类违法犯罪的问题,以及传播皇色淫秽有害的信息等等还有其他的诸多法法律法规来调整规制,同时有一个相应的理论出台,成绩明显。但是我们应当说,面对国内国际法律与技术、文化与经济等方面的发展和挑战,我们得工作和应当构建的基础还远远没有完成。要是搜索一下,这方面还缺乏一些力著。著作文章很多,但是很有力的著作还显少,并且由于前期存在网络的泡沫化,网络上环境和气氛比较浮躁。一些问题始终争议大,往往是有的问题没有研究通透,就想标新立异。互联网事业将来中国一定会走在世界的最前面的,中国的信息网络产业的发展没有一个与它相匹配的理论研究,没有与它相匹配的一个法律的上层建筑,没有一套与它相匹配的执法机制是不行的,这个矛盾的缺口越来越大。这些上层建筑这些服务业应该和它相适应,我们没有在意,实际上国际已经把目光投向我们。
第三个问题,就是未来展望或称未来发展趋势和应对的措施。我看有这样几个问题:第一,坚持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底线,促使知识产权与网络技术、增值服务平台的完美结合。不使网络充满垃圾,就要保护网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但是原有的版权产业也应当接受信息技术网络环境的挑战,否则落伍失败的原因有可能不是盗版假冒侵权,而是新技术的挑战与淘汰。第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公众获得信息权的平衡,公众获得应得到的信息是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基石,这是很根本的大问题。知识产权的使用要服务社会,同时与保护网络著作权相平衡。倡导知识产权保护最强烈的美国,其宪法却恰恰规定知识产权保护与公众获得信息权的平衡则是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我认为中国这方面更加需要,在这个问题上应当有这一点平衡的理念和意识。第三,网络安全是网络发展、规制和管理的基础和首要任务,从现在的情况看,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网络保护,倒不是最突出的网络法律问题了。危害少年儿童的黄赌毒、违法有害信息等问题,更需要公权利的介入解决。第四,要创建、完善与网络信息发展相适应的制度和理论的研究,理论研究要与飞速发展的信息产业相适应。
*根据作者在2009年8月10日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中国互联网治理与法律论坛会议上做的演讲整理。
**蒋志培(1949-),男,高级顾问、教授、法学博士,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理事、副主任。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