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0年4月17日至18日,南湖论坛——“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完善与战略推进”国际研讨会在我校召开。各地政府官员、知名知识产权学者及实务界人士齐聚我校,共同探讨知识产权制度完善问题。国家重点人文社科基地学术网、全国“十佳学术网站”——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借此机会针对当下知识产权领域内的热点问题采访了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
陶鑫良教授在接受采访中
一、陶鑫良教授首先谈到了我国目前专利代理人的就业和发展前景。
当下和未来的中国需要从事专利代理人才,中国是专利大国而不是专利强国,实践中专利的申请和授权还有泡沫化的倾向,我国需要实至名归的专利。对一国来说核心专利便是核心竞争力,因此培养壮大学有成就、实践能力强的专利代理人队伍能促进国家专利水平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
陶教授指出专利代理制度从建立初期到现在已经取得一些进步,但真正要了解专利申请的真谛,把握专利申请的技巧还是有难度的,不仅需要经验的积累,还需要综合知识的储备。
陶教授认为理工科背景对于专利代理有重要性,但现代科学技术分工很细致,一个人不可能精通各种理工科专业,因此理工科思维比某一专业的理工科背景更重要。陶教授还建议放宽专利代理人报考资格的要求,支持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的同学报考专利代理人,因为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具备从整体上把握知识产权知识的优势,应该给予他们同台竞争的机会。
陶教授强调专利申请文件和技术合同必须讲究书写。如果专利申请文件和技术合同没有写好,诉讼、仲裁中将会暴露弊端,权利人的利益可能遭受损害。最后陶教授总结,专利代理人是一门讲究技术和艺术的职业,需要很强的责任感才能胜任。
二、陶教授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不严格所引发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议。
陶教授认为目前驰名商标存在乱象,具体表现为驰名商标不驰名,弄虚作假求认定,虚假广告满天飞,政绩工程放卫星。这种现状将损害消费者群体的利益,造成公众对驰名商标乃至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不信任。陶教授指出这种乱象不符合国际惯例,违背商标法的本质和初衷。驰名商标的认定并非荣誉资质的认定,并非权利依据的认定,也不是注册商标的平方或立方,而是解决商标纠纷或其他不正当纠纷中的事实认定。注册商标认定的原则是个案认定,纠纷认定,被动认定,需要认定,事实认定,动态认定,应当是一案一认定,认定本案用,他案做参考,不能做广告。而现在驰名商标已经异化为荣誉称号,品牌资质,在法律中被异化定位为超商标,在市场行为中被异化为广告资源。
陶教授分析了驰名商标乱象的原因,主要有四点:企业对不正当强势广告资源的疯狂追逐;政府对泡沫化政绩亮点工程的病态谋取;中介机构的移花接木,为非作歹;权利拥有者滥用实际权利。各方追逐自己的利益,形成令人痛心的利益链。现实中法官与律师串通,对驰名商标作假的情况不在少数。
陶教授认为目前公众比较信任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但其实不应过度怀疑司法认定,一味肯定行政认定。行政认定也有问题,行政认定实行的是个案认定,批量宣传,实际还是批量认定,仍需要修改,此外行政程序还具有不公开性和单边性。而司法认定有自己的优势,法院的程序与结果都是公开的,司法认定要发展要进步,让公众产生信任感。
陶教授提出了解决驰名商标乱象问题的建议: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即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中明文规定禁止在广告中标注驰名商标,以此来还原注册商标制度的本来面目,顺应国际惯例的要求。从《巴黎公约》第6条之2的规定可以得出对驰名商标应当一案一认定,认定本案用,他案做参考,不能做广告。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标注驰名商标不失为根治问题的好方法。
三、陶教授就2010年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一些看法。
作为上海世博会七位知识产权咨询专家之一,陶教授建议世博会标志的保护可以学习北京奥运会标志的保护方式。世博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一般的会展不同,世博会涉及到三方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一是管理者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二是参展者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保护。
陶教授首先谈到世博会管理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标志权利化,吸取奥运会的经验,将世博会标志类同于奥林匹克标志,对其权利进行确认与保护。二、权利授权化,将一部分标志权利授权给赞助商,让他们获得权利并行使权利。三、授权利益化,由赞助商支付相应金钱,主办方获得应有对价,从而支持世博会运作的巨大费用。四、利益国家化,赞助商的投资、主办方的收益、世博会的成功、最终受益的是整个国家。世博会的召开往往能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进程,纵观历史,两个重要的国际公约《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都产生于世博会期间,我们也期待2010年的上海世博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一些成果。陶教授指出奥运会全面的强势的知识产权保护始于1984洛杉矶奥运会,并预言世博会知识产权的强保护开始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陶教授还建议上海世博会应该学习北京奥运会,用盛誉换取赞助,以权利促进特许。这样可以换取巨大经济利益,从而支持世博会的召开,减轻国库和纳税人的支出,这也是知识产权国家运作的体现。对世博会管理者的权利保护也延伸到对赞助商的利益保护,实践中这方面的司法立法都很重要,需要有法可依,依法执行,考虑市场协调。依法办博,坚持标志权利化,权利授权化,授权利益化和利益国家化能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大量赞助,知识产权制度运作将在世博会筹办和举办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赞助商和世博局的权利最终来源于国家立法,因此保护赞助商和世博局的权利,也就是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陶教授接下来提到对参展者的知识产权保护。2010年上海世博会将会吸引世界各国参与和互动,但是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方面有所不同,在参展的过程中侵权行为有可能发生。权利人要求的法律又有保护的知识产权,我们必须依法给予维护。
陶教授最后提到对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上海世博会举办的184天中将会有上万场的演出,会涉及戏曲、剧本等作品的保护。上海世博会也是一场现代声光电的高科技会展,会使用到大量的视频、画面、背景和音乐等等,这些作品的权利人可能没有参加世博会,但他们的权利却应理受到保护,世博会开展过程中必须注意到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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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人:杨敬文
摄像:唐冬
责任编辑:周金钢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