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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重在事先预防——IPRCN专访刘江彬教授
发布时间:2010-06-29 00:00:00

  编者按:2010年4月16日至17日,2010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国际研讨会在我校召开。各地政府官员、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学者及实务界人士齐聚我校,共同探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与战略推进。国家重点人文社科基地学术网、全国“十佳学术网站”——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借此机会就商业秘密的管理、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认定等问题请教了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院长、台湾磐安智慧财产教育基金会董事长刘江彬教授。

  关于商业秘密的管理问题,刘教授认为,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的设计是商业秘密管理中很重要的环节。在管理制度的设计上,可以借鉴国外“保密合约”的规定,即non-disclosure agreement。同时,也要通过“竞业禁止”制度来管制掌握信息的人。“既要管信息,也要管人”。在管理过程中,一要建立严密的机密分类制度,二要注意信息的保存,使之有记录可循。刘教授强调,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树立事先预防的理念,重在立法,而不是依赖事后保护;而机密接触人员由于存在对机密的理解问题,其素养也需要通过教育培训来提高。


  知识产权保护中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问题上,刘教授谈到,知识产权存在创造、保护和管理的过程。知识产权的管理是复合型的工作,这其中利益分配机制在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国外的立法一般都通过设定奖励制度进行各个环节的利益分配。刘教授提到了KPI,即key performance index绩效管控制度,他指出,科技成果的管理最终体现为绩效,建立合理可行的绩效管控机制在科技成果的管理中是十分必要的。


  接着,刘教授就网络服务供应商(ISP)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判断网络服务供应商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第一,ISP是否“明知”网站中存在侵权行为;第二,ISP是否采取了明确的技术措施来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第三,ISP是否直接或间接地从侵权行为中获利;第四,ISP是否提供了有助于直接或间接侵权行为发生的网络环境。刘教授强调,ISP应当主动、积极地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且设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明确规定各种权利人应该享有何种利益。


  在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问题上,刘教授提到,知识产权融资关键在于评估,但无形资产的评估因为涉及技术、法律和商业三个领域的知识,存在相当的难度。现在企业在这方面面临的问题是,知识背景单一,欠缺相关经验。刘教授提出建议:一是企业要加强复合型知识培训,涉猎技术、法律和商业跨领域知识;二要多实践,三是善于学习国外机构的先进经验。在融资过程中,企业也要注意与融资方的沟通,使融资机构了解并意识到无形资产的巨大价值。同时,企业要注意事先设定好退路机制,万一融资失败,可以通过拍卖等方式来实现无形资产的价值。


  最后,刘教授谈到了知识产品的商业化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他指出,知识产品的商业化运作需要深入理解市场供需原理。刘教授就此问题谈到了国外、台湾地区相关做法。首先,对市场需求做好市场调研,明确在何种项目上投入科研资源;其次要注重媒介平台的推广作用,中介机构在此过程中要掌握“供”“需”两方充分的信息资源,以及时提供平台促进供方和需方的交易。总之,在知识产品商业化运作过程中,企业需要制定出科研与市场相结合的完整战略,尽量将知识产品从研发到商业化运作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串起来。“我们要由下往上推,”,“从市场需求出发,一步一步到研发推到研发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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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访人:程试捷
  责任编辑:周金钢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