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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任重道远——IPRCN专访孙远钊博士
发布时间:2010-06-29 00:00:00

  编者按:2010年4月17日至18日,第七届“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在我校召开。各地政府官员、知名知识产权学者及实务界人士齐聚南湖,共同探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完善与战略推进问题。国家重点人文社科基地学术网、全国“十佳学术网站”——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借此机会就中国应该如何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就美国专利法修改中的赔偿损害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热点问题采访了美国马里兰大学法律博士,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孙远钊。

 

孙远钊博士正在接受IPRCN的采访

 

  中国应该如何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

  就中国应该如何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问题,孙远钊博士认为要有一整套的配套措施并且有相应的实施顺序。

  第一个配套措施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建立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仅仅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民众对于知识产权没有基本认识的话,法律便会沦为一纸空文。但是观念的转变,需要花费我们很大精力。一件标价100元人民币的衬衫,其实你也知道成本只有 10元,但却依然愿意购买,不是因为它是必需品,而是因为你认为这个价位合理。但是你把衣服这种有形财产思维换成知识产权的时候,民众就有可能会问,为什么要花钱去买。这就是观念差异。

  成衣行业可以养活许许多多的人,诸如设计,制造,销售等等。但是对于知识产权,民众觉得可以从电脑或者网络上很轻易的得到,并不需要付费。但是如果没有人愿意为知识产品买单的时候,那么创造知识产品的人就养不活自己,他的创新动力就会不足。许多人才就会转移到那些愿意付费的产业去。对于国家的发展来说,失去创新动力,是长远损失。


  作为知识分子,应当具有时代使命感和责任感。对于高校的学生,尤其该如此,从我做起,拒绝盗版。这样我们的国家才能有一个道德制高点,也让中国在未来的国际谈判中能有一个更有利的位置。


  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推行的问题,孙远钊博士认为知识产权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排他权,表面上很“厉害”,实际不然。  因为主张“排他权”的人要承担很高的举证责任,他必须要尽到很高的注意义务才能主张“排他权”,制度的设计很公平。


  人们对于知识产权有一个比较“刻板”的印象,认为知识产权是强者用以“欺压”弱者的工具,其实不然。每一项知识产权都是权利人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得来的。比如说苹果公司的iPod,公众只看到它现在很赚钱,但是却不知道其实iPod的概念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就已经成型了,但当时取得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实并没有从中得到什么经济利益。只有当产品的市场成熟了以后,才能开始收回成本,而这个时候通常都也是专利保护期限的末端,权利人只有有限的时间成本,而这都是民众没有看到的。


  其实知识产权制度,归根结底是一种“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制度。就像阿司匹林,现在很便宜,我们受惠颇多,但一百多年以前它的售价很贵,很多人买不起。但是如果没有当年的保护,就没有人会去开发这个药,而今天的我们也就享受不到这个福荫。


  再比如古时候的北京种树,百姓春天要用来防风沙,夏天要用来当树阴,冬天需要用烧柴取暖。政府春天种树,百姓到冬天的时候就砍掉了,来年既没有树防风沙当树阴,到冬天的时候更没有木材可以烧了。 这就是短视的结果,同样也会是我们不保护知识产权的结果。

 

  美国专利法修改中的赔偿损害金问题

    就美国专利法修改中的赔偿损害金的问题,孙远钊博士认为现在美国专利法草案能否通过国会成为成功立法还是个未知数,但是美国的司法领域对于损害金的问题惯有其自己的解决办法。

    具体说来,因为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国家,立法总是一个很艰难的过程。所以对于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而言,效率最高的是司法。

    损害赔偿的问题向来非常复杂,比如A公司因为B公司侵权的原因,不得已进行降价销售,这看起来是损失了,但是有可能因为A公司降价的原因,其产品销量上升,这看起来又是收益了。所以计算起来是非常复杂的,需要引入经济模型等。

  损害赔偿的确定主要有两个原则;一是“恢复原状”;一是“比例原则”。“恢复原状”是损害赔偿的最高指导原则,即为恢复到“仿佛没有被侵犯过一样”。而“比例原则”则是指侵权部分占整个产品的比例和分额。在这两个原则的指导之下,再引入经济模型来确定赔偿的最终金额。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问题,孙远钊博士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靠市场选择,自然而然的去形成,不要政府推行,更不能冒进。


  当市场还不够成熟的时候,揠苗助长或者一窝蜂,就会产生许多问题,反而会扼杀它的发展,过犹不及。

 

 

  作者声明:文章源自采访录音,未经采访嘉宾审阅。本文未经作者授权,不得复制、转载;如需转载请致电:+86-027-88386157。

  采访人:邢璧琳
  摄影:陈超
  责任编辑:周金钢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