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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继超:著作权集体管理实务与问题
发布时间:2013-07-30 09:43:43

  时间:2013年7月7日上午9:00

  地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一楼学术报告厅

  主讲人: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马继超副总干事

  主讲题目:著作权集体管理实务与问题

  主要内容: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基本概念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所管理的权利,并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将所获得的收益返还给著作权人,是著作权人集中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这里集中行使的权利一般限定在个人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范围内,比如广播权、表演权等,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保护权利和文化传播的平衡。因其集中行使权利的特点,世界上除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规定或事实上一般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须要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1851年2月28日在法国成立的法国音乐著作权协会(SACEM)是全世界最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被分为不同的类型。依其组织形式的性质,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分为民间(私人)组织,半官方组织(比如意大利的SIAE),官方组织(比如匈牙利的ARTISJUS)。其中民间(私人)组织是主流。依其所管理的权利种类,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分为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录音录像、音乐电视作品集体管理组织,文字作品集体管理组织、视觉艺术集体管理组织等。一般来说每个权利类别上可以设立一个集体管理组织。依其功能,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分为自愿型集体管理组织,强制型集体管理组织和延伸型集体管理组织。其中自愿型集体管理组织是主流类型。

  以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为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组织机构包括:(1)会员大会,为协会的权力机构;(2)理事会,负责领导协会执行机构展开日常工作,包括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其中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协会日常工作;(3)执行机构,可以包括会员部、许可证部、法律部、国际部、分配资料部、总务部、人力资源部、公关部企划部和IT部等,许可证部下设地方办事处。集体管理组织的核心部门是会员资料部、许可与法律部以及分配部。其中,会员资料部主要负责与会员签订入会合同,一般采用有限转让或信托的形式;与国际姊妹协会之间签订相互代表谢意,编织全球的著作权保护网络;建立权利管理系统,等。许可与法律部主要负责代表会员与使用人谈判、收费、诉讼;制定一揽子许可协议等,其性质类似于企业的市场营销部门。分配部主要负责分配规则的制定,根据使用资料进行分配,向会员提供详细的使用资料;建立分配系统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一个非营利组织。在运作上,集体管理组织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其所获得的所有的著作权使用费均向会员进行分配,因此其目标又是为会员争取利益的最大化。除了收取使用费并向会员分配以外,集体管理组织还会开展基于会员的慈善事业,开展鼓励文化发展的推广活动,进行推动政府立法等一些公关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受到行业对作品的依赖程度,整体行业的营利情况,与使用者行业协会谈判的情况,国际惯例以及物价消费指数等一系列因素的综合影响。收费标准的确定均会以可以量化的客观标准为依据,比如对演唱会、广播电台或电视台的收费就可以以其营收的一定比例为标准,对咖啡厅、卡拉OK歌厅等经营性场所的收费就可以以其场所面积或容客量为标准,此外还可以采用收取一次性费用的方法。由于集体管理具有一定的垄断特性,因此收费标准一旦确定,须要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收费标准的争议解决方面,集体管理发展较为先进的国家都设有专门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我国立法在这一方面仍有待完善。

  二、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发展

  国际机械复制权局(BIEM),国际影印复制权协会联合会(IFFRO),国际作词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是比较有代表性的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BIEM成立于1929年,目前拥有会员50个。IFFRO目前拥有59个国家的119个会员。CISAC成立于1926年,是目前最有影响力的有关集体管理的国际组织。其主要工作在于协调各国家(地区)协会的合作,研究制定国际化的操作规则,为建立新的集体管理协会提供帮助等。CISAC与WIPO、UNESCO等国际组织建立了合作,现有成员207个,分布在109个国家,2010年其全球总收入达70亿欧元,其中广播权和表演权占到70%。与之相比,我国2010年五个集体管理组织的总收入还不到2亿人民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CSC)于1994年加入了CISAC。IFPI成立于1933年,会员包括环球、华纳、SONY/BMG三大唱片公司在内的75个国家的1500家唱片公司。IFPI是一个唱片公司的集体管理组织,其主要收取的是录音制品在广播、公开播放的二次使用报酬。

  在欧洲,大多数国家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采用非营利的组织形式,也有部分国家规定可以是私人公司。奥地利、捷克、丹麦、匈牙利、意大利、拉脱维亚、荷兰这8个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除此之外,大多数国家的集体管理组织呈现的是事实上的垄断。欧盟有16个国家要求集体管理组织要经政府批准。大多数欧盟国家都有专门适用于集体管理组织的仲裁机制,并建立了私人复制权的补偿制度,对空白载体和数字复制设备收税,交给相应的集体管理组织。

  就各国有代表性的一些集体管理组织而言,法国音乐著作权协会(SACEM)成立于1851年,是世界上第一家集体管理组织,主要由作者、作曲者和出版者组成,管理复制权、广播权、公开表演权,其分配方式为一年进行四次分配。由于其发展较为成熟,因而在对待会员上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其会员无权自己提起诉讼。法国视觉艺术协会(ADAGP)成立于1953年,会员800人,主要是艺术家、摄影家、设计师,管理复制权、广播权、延续权。爱尔兰唱片表演权协会(PPI)成立于1985年,现有387个唱片公司会员,爱尔兰表演者协会(RAPP)成立于2001年,委托PPI进行收费和分配,分配比例为50%:50%,主要收取广播电台和商业场所播放录音制品的二次使用报酬,其政府监管与中国类似,章程、标准等要经过审批和公告。比利时录音、录像制品复制权协会(AUVIBEL)成立于1995年,是法律规定唯一有权收取私人复制权的集体管理组织,由和录音录像制品有关的多家集体管理组织联合组成,向设备制造商、销售商收取用于复制录音、录像制品的介质和设备的许可费用,其收费费率由政府领导的专门委员会制定,一般有三种方式:(1)固定费率;(2)设备出厂价的百分比;(3)介质可录音录像的时长。

  三、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发展历史及现状

  我国于1992年成立了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当时的著作权法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地位、诉讼主体资格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是由国家版权局与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并创立,具有一定的官方背景,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还是确立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性质,这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就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发展而言,1990年的《著作权法》并没有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做出规定,但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权利。直到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其中的第八条才确立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进一步丰富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规范。除此之外,还有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有关公告、部门规章等。值得一提的是,在音著协成立初期,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依据,其工作始终难以展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和回复之后,音著协的工作才得以打开局面,这对于初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只要是对使用者进行许可使用和收取使用费,对权利人进行分配并为他们维权。它的设立需要经过国家版权局的审核批准,并在民政部门登记,具有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其性质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经费主要来自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扣除的必要管理费用以及外界的捐助等,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总署)是其主管单位。

  在我国著作权法的框架下,适合于进行集体管理的权利主要是表演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一些权利人个人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适合于进行集体管理的作品类别主要为音乐作品、文字、摄影、美术、音乐电视作品等。此外,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集体管理组织还承担法定许可的收转职能,即法定许可的使用人2个月内无法联络权利人的,可交相关集体管理组织转付。对此,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其收到的使用费中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按照会员大会决定的该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费的比例减半提取。负责转付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使用者查询。

  权利人在自愿履行完入会手续之后,就可以成为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会员应将授权管理的作品向集体管理协会进行登记,必要时提交作品的手稿或事物。会员有权参与使用费的分配,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会员大会是集体管理组织最高权力机构,决定领导层人选、收费标准、分配方案、扣除管理费的比例等重大事项。集体管理协会可以代表众多的会员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之诉。
就集体管理组织间的合作而言,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统一收取的使用费在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经协商分配。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音著协与音集协在卡拉OK收费上的合作。

  由于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政府部门对它进行监管是国际社会同行的管理。在我国,国家版权局可以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主动监管或根据有关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可以检查业务活动,财务情况,列席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此外集体管理组织还要接受民政部、会员、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这里,如何理解集体管理组织的公开透明性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5个。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由中国音乐家协会和国家版权局共同发起,于1992年12月7日成立。现有会员5000多人,2011年收费8800万,管理的音乐作品有1400万首,会员为词、曲作家以及出版商,管理的权利包括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主要对演唱会、背景音乐、广播电台、电视台等进行收费,建立了国际化较为完善的资料系统,与海外50多家姊妹协会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由作家协会、国务院发展中心和500多名知名作家共同发起,于2008年10月24日成立,会员为作者、版权公司等。其在报纸、期刊、教科书等法定许可报酬收转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在与谷歌、百度谈判版权问题中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由中国摄影家协会联合摄影家发起成立,于2008年11月21日成立,管理与摄影作品有关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成立于2005年,2009年10月经批准并登记改名为中国电影版权协会,目前主要准备开展的工作是对网吧和长途车使用电影收取版权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08年成立,现有会员80个,管理150多个唱片公司的权利,管理音乐作品11万首,包括MV作品以及大量的录音、录像制品。协会会员主要为唱片公司、音像制品制作公司。管理权力为放映权、复制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但不包括录音制品的广播权和表演权。目前开展的主要工作为向卡拉OK歌厅收取版权费,在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设有办事机构。

  三、对我国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实践的思考

  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冲突。目前,两个条例在效力上处于相同地位。由于集体管理组织在其性质和运行上与一般的社会团体不同,一方面需要按照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模式运行,另一方面又需要接受与其他社会团体相同的管理,产生了许多问题。比如《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中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这对集体管理组织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履行相应职能造成了很大障碍。此外,过多的行政标签也给集体管理带来了许多的问题。

  第二,对集体管理组织非营利性的理解存在误区。一方面,集体管理组织作为登记的实体不能营利,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全部向会员分配。另一方面,集体管理组织的目的是为会员争取最大利益,实际上类似于股份公司(著作权入股)的形式,因此其日常运作活动和架构实际上是以公司模式运作的,可以并需要采用市场化的商业模式为会员带来较大利益。

  第三,《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决定重大事项,这在实际工作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以音著协为例,其目前拥有5000多会员,而文字、摄影协会则更多,每年召集数量如此庞大且分散的会员举行会员大会是不可能的。借鉴国外经验,采用会员代表大会或实行正会员和准会员制度是比较可行的方式。

  第四,我国在使用者与集体管理组织就收费标准问题的争议上,在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争议等问题上缺乏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目前,在实践中,解决此类问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支持与介入,而政府的过多介入又会导致社会的误解,长远来看不利于集体管理的发展。

  第五,社会缺乏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认知。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如:认为是政府的附属收费机构,标准应该听证和物价部门批准;习惯了免费午餐,使用人没有付费意识;集体管理组织经常处在用人、权利人、政府、社会等多个主体之间不同利益需求与误解的夹缝中生存,等。

  第六,会员已委托集体管理组织后又单独行使权利问题。集体管理组织受托为会员管理权利,争取会员利益最大化,为此通常约定为会员管理登记作品的过去、现在、将来的权利。会员将作品交给集体管理组织,自己或再委托他人行使权利,使得集体管理组织处于被动地位,从长远来看不利于版权产业健康、稳定的发展。但是,目前集体管理组织在于会员之间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签署会员不得自己或再委托他人行使权利这样强势的合约越来越受到批评,实践中也很难操作。音著协诉郑钧演唱会侵权案就是比较典型的案例。

  第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的问题。目前我国的集体管理制度中还没有建立延伸集体管理授权的制度。由于集体管理组织实际上不可能要求所有作品的权利人加入其组织,理论上就无权就其作品的使用收取费用。而在实际操作中,以卡拉OK收费为例,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是所有作品的使用费,缺乏延伸集体管理授权制度使得非会员与集体管理组织间产生了大量纠纷。建立延伸集体管理授权制度有利于非会员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同时也有利于集体管理的发展。

  第八,司法实践中的其他问题。包括和集体管理有关的案件在判定赔偿额时所依据的标准以及非会员商业诉讼的问题;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主体起诉时的取证问题以及举证责任问题等。

  整理人:崔亚冰
   
    来  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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