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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玉烨: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3-07-30 09:48:36

  时间:2012年7月8日下午
  地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一楼学术报告厅
  主讲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黄玉烨
  主讲题目: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主要内容:
  黄玉烨教授以三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六个概括性问题出发生动的为学员们讲解了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三个典型案例的回顾与法律分析

  黄教授认为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件之“泥人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的实质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艺的保护,而不仅仅是不正当竞争,同时提出了本案中“如果不涉及到经营,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那么,权利人的民事权益能否受到保护”的质疑。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一案之“安顺地戏”案的分析,分享了此类案件适格诉讼主体以及对民间文学艺术合理使用的困惑。通过对具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里程碑意义的《乌苏里船歌》案的回顾与分析,提出了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权利主体及权利内容等问题。最后黄教授精辟的将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所面临的的主要问题概括为六个主要方面:是否需要私权保护;宜采用何种保护模式,著作权或特别权利保护;保护对象为何;权利主体为谁;权利内容为何;如何管理与使用。
 
  第二、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缘起

  理论方面,黄教授主要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平衡、民间文学艺术被不正当使用、民间文学艺术被边缘化三个方面论证了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缘起。实践方面,通过国际国内实践的比较阐释了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缘起的历时性。

  第三、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模式

   黄教授主要从对著作权和特别权利保护(IP-related sui generis) 两种保护模式的对比中来论证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模式。介绍了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立法尝试,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的四点缺陷:许多民间文学艺术不符合传统著作权法的保护条件;著作权法为私权保护,未能从公法角度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上体现的公共利益;著作权法对经济权利的强保护有可能妨碍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发展;著作权法对经济权利的强保护有可能妨碍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发展。通过对比分析最后得出特别权利保护乃为适应民间文学艺术的本质和特点而为其专门设立的法律制度保护模式。

  第四、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制度构建
 
  在主张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特别权利保护模式的大前提下,黄教授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宗旨概括为保存、保护及促进优秀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播与发展三个方面。着重论述了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与保护范围,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界定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传统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言语表现形式、音乐表现形式、动作表现形式及有形表现形式。在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定位为传统文化遗产视角下将其主体确定为掌握并维持传承民间文学艺术的个人或组织及其相关权利主体。创新性将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划分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个方面,精神权利方面具体包括表明来源的权利,禁止歪曲、篡改的权利,禁止不正当使用的权利。经济权利内容包括复制、发行、表演、汇编、网络传播等,事后惠益分享以及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等方面。最后,黄教授则从公平、现实的角度论证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限制(合理使用)和权利的行使以及管理。主张在某一群体或者地区传统居民的个人或者集体内部成员在传统习惯许可范围内正常使用以及从事非商业性需要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在权利的行使以及管理方面则建议设立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集体管理组织和基金会。

  整理者:黄梅艳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
  作者声明:本文系根据录音整理而成,未经作者授权,不得复制、转载;如需转载请致电:+86-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