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学龙教授:各位代表上午好,这一节发言一共有三位教授,首先有请台湾政治大学冯震宇博士进行演讲。
冯震宇:感谢主持人的介绍和两位教授,很高兴主办方的邀请,让我到这里跟各位做一个意见的交换。我今天要谈的题目是“数位影像授权的趋势和挑战”。刚才我们可以看到在吉姆•亚历山大的介绍里面谈了很多有关RRO的问题,RRO的问题还是比较传统的文字、音乐等部分。我们今天谈的部分是数位影像授权的问题,数位影像授权有非常多的挑战。随着整个出版业的快速电子化,传统纸本逐渐没落,新的电子出版趋势形成,甚至再加上现在有非常多的视频网站,或者是所谓的OPEN的网站,很多的学校也提供了免费的线上课程。这里面牵扯到的问题不仅仅是单纯的文字问题,也不仅仅是音乐问题,很多都牵扯到影像,包括静态的影像,动态的影片等。从静态和动态影像的变化趋势来看,整个数位影像的部分发展得非常快。今天刚好是武汉的“国际期刊博览会”,大家可以看到在这边有非常多的参展厂商统统会牵扯到一个问题。你不可能有太多的文字,必须要采用图片,如果要吸引读者,现在有另外一个趋势就是慢慢把一些故事,或者传统的文字部分变成所谓的电子书,或者是电子教科书,你这个时候就需要大量的内容素材。怎么样去做?这实际上是一个挑战非常大的工作。也牵扯到很多的专业技能,不再只是传统的编辑,传统的文字编辑考虑的跟你一旦变成为含有多种素材内容的时候的考虑不同。而且另外一方面来讲,影片或者是影像的授权应用其实面临非常多的挑战,它主要的问题在于著作权的保护到底能不能够取得。
我今天在这里特别介绍另外一个情况,整个文物或者是艺术品的典藏机构,保存机构,他们在运用所谓的图像授权的时候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它怎么样可以去进一步通过图像的授权去达成它的设立目的,比如保存文物、文化传承、社会教育等等。数位内容涵盖的范围很广泛,怎么样去保护它?怎么样去利用它?甚至怎么样去有一个比较好的交易的平台,或者是授权的机制?这些是我们未来可以努力去探索的,而且这里有一个很大的不同,现在影像授权的问题和中介团体不一样,影像授权还是商业的部分,不同的网站在做,没有像文字、音乐等有那么多的发挥空间。但是未来是不是也会走向所谓的集体交易平台?我觉得这是另外一个我们可以探讨的问题。数位内容的出现造成数位出版的改变,数位改变的部分怎么样去做?我们可以看到一个非常明显的现象,现在有很多出版业纸本慢慢不发行了,发行电子的。比如用APP,或者是通过所谓的谷歌S进行贩售,这就牵扯到整合。对它的保护,一方面纸本一旦变成数位化了以后,到底如何保障,如何防止别人的重置?常常见到的方法是契约,基本上有一个相对人的关系,如果你是第三人,你就不受契约的约束,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但是你如果是有版权的话,就可以通过执行的问题去做一个保障。
影像的授权,特别是一般的文物保存机构或者是艺术品的图片部分有非常多的问题。传统的静态图像,现在的静态图像的使用量非常大,很多的图像到了网络上,手持装置里面到处都是,但是有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它的授权量大量的增加,可是它对于权利人增加的收益其实是有限的,因为太多的所谓的盗版,或者是未经授权的利用。在传统的静态图像的情况之下,特别是授权架构面临一些挑战。怎么样去收取相对应的权利金?我们以教科书市场来讲,现在面临一个很大的问题,过去教科书市场和其他的图片授权市场是以档案的尺寸大小作为授权的一个标地,你的档案大小多少,我下载给你,你可以无限制的使用。如果一旦是静态授权,可能同样一个图片可以用在很多不同的地方,造成了一个问题,它的钱,特别是它的收益的部分不见得会等比例的增加,可能是持平甚至下降。另外一个部分是因为现在有所谓的microstock,就是所谓的唯利图片网站加入战局,实际上是用更低的价格抢市场,比如Getty Images,它以前的价格非常高,后来降价到49块钱美金,但是可能到很多的网站只需几块钱就能取得同样的授权。造成的结果就是这个竞争慢慢激烈,而且它的价格在往下降,成为谈判筹码的限制。过去的教科书市场,如果超过10%的修改就必须重新谈判付费,现在可以到25%才要另外付费,出版商有比较大的谈判筹码。大的网站价格很高,就可以到小的授权网站,造成的结果是,在静态图像方面竞争比较激烈。另外一个部分是在现代的出版业中有很多所谓的电子教科书,我们发现其实电子教科书不见得能够取代传统的实体书市场,未来也势必会受到新的挑战。你如何去找出一个比较好的契约模式?是采用每个章、每个节、或者每个页去授权的模式,还是其他的授权模式,这是很重要的事情。
动态影片市场发展非常快,现在年轻的一代接触网络世界、接触平板、或者接触手持装置,远比我们那个年代更自然,而且变成自然的语言。影片的成长速度也非常快,造成一个现象就是现在很多传统的授权网站转变为动态的网站。这个部分有一个很有趣的现象,现在的动态网站已经向专业分工领域发展。我这里举几个例子,比如说PPL,基本上就是专门授权MV的,Filmbank的部分大概是电影的授权,甚至还有专门授权宗教的动态影像的CVLI。这都是走专业的,跟现在其他的传统授权有一点点不一样,影像授权和科技实际结合了以后,它的新的出海口,比如AR部分,即所谓的扩充实境,这时候其实对于我们很多的博物馆、艺术馆文物保存机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发展。这是两岸之间非常知名的富春山居图,原来是分藏在两岸,但是在今年合并,合并了以后是两岸的一个大事,问题是你用纸本部分没有办法真正达到合并的效果。台湾的故宫博物院用电子的模式,通过影像,用电子方式把它作了一个整合,然后把它整个富春山居图的实际部分展示出来。上海世博会的时候,清明上河图也是一样,其实是把原来的静态图像通过科技变成动态的影像,这其实就会受到保护。但是原始的静态图像怎么办?国际上把这些艺术片统统变成互动的产品,但问题是怎么样处理它?这面临非常大的几个问题,我列出我发现的几个问题:首先,静态图像方面有一些网站加入战局,让整个价格不断往下降。另外是交易机制有两种模式,一个是授权以后可以无限制使用,另外一个是根据你的使用形态、用途和限制来进行个别谈判,可问题是你谈判的成本会很高,授权结构和行销能力的欠缺,所以造成的结果是付费难的问题。
台湾故宫博物院有非常多的追授权的部分,比如元太祖画像,有一个火锅店用元太祖图像,就去追要权利使用费;翠玉白菜更是一个例子,问题在于它能不能主张著作权,你去把这些文物真实的呈现,大家认为你欠缺独创性,没有著作权的保护,这个时候就只能通过授权,这个时候就会有一个很大的问题,你怎么样通过授权去做。很多在座的观众现在知道这个部分了,“后宫甄缳传”在台湾热播,故宫立刻就把这个作为一个文创产品,现在有非常多的文创商品,而且卖得非常好,一个月卖出15000卷,而且供不应求,台湾本地也不见得买得到,因为一做出来没有了。这就是怎么样应用的问题,你要去保护它就必须要通过DRM,DRM的技术会被破解,如果要去诉讼,这时候怎么办。最后一个问题是你没有统一的授权平台,今后文物的部分是可以通过两岸的授权。
(冯震宇教授)
下面有请第二位发言者,日本金沢大学法学部教授大友信秀先生,他发言的题目是如何定义知识产权侵权及其损害,如何使无形变有形。
大友信秀:非常感谢主办单位今天邀请我来到这里,非常荣幸参与本次会议。我来自日本金沢大学,我在学校工作了十年,今天我要在这里谈的话题主要是关于版权问题,早上所有的与会演讲者都谈到了版权的重要性这一话题。在我们开始如何保护和使用版权作品的时候,我们应该首先要看一看他们的标准,这种标准是否是稳定的。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最近在日本的两个案例,一个是WINNY作品的案件,虽然知识产权都是无形的,但事实上它和其他有形的权利并没有多大的区别,我们需要使用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这个保护概念是来自于哪里呢?因为知识产权和财产权的效力相似,但财产权是用有形的物质性客体作为根据,使得它们的本质完全不同。我们是否能够使它从无形变有形呢?在这里我要谈论一些例子,将会揭示专有权强大的效力应被局限于一个有形的界限。我相信在座的听众可能有知道这个例子的,就是WINNY,这个日本的案例,它是日本最受欢迎的文件共享应用程序,日本2011年最高法院作出了最终的裁决,WINNY是一个对等式的文件共享应用程序,这一起案件涉及到版权侵权问题,这个程序软件是点对点进行传输,它的特点是快速便捷,比之前大产品都要快,而且它很独特,因为它的应用可以保证使用者的匿名性。使用这个软件以及它的应用不会在网上显示使用者的具体情况。本案中,它的程序员被逮捕了,因为控告他参与到了协助侵权的活动,他被控间接侵权,并且要接受刑罚。我们应该考虑一下,我们创造一个软件能被控告是间接侵权吗?这就是一个法律问题。它只是在网络上提供了一个软件应用,它应该有罪吗?实际上,日本在这个方面并没有很精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它的这个刑罚的功能并不是完全到位的,没有相关的一些规定。有的专家认为应该是判它间接侵权,它应该要承担民事的赔偿责任。WINNY的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讨论,这个程序员的责任究竟是怎么样界定的呢?他的责任又如何呢?刑法的专家们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也有行业的声音和观点,包括知识产权界,他们认为不应该用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来判决这些案件。最高法院认为,因为程序员并没有企图去参与侵权,他是无意的,也不知道他的行为会产生这种侵权的后果,这起案件的被告最终被宣判无罪。但是如果再发生相同的情况,做出同样的行为,该行为人将会被判有罪,所以这起案件是一个警告。
下面我们看看专利的例子,正如大家所知道的,这些是无形的权利,怎么样去实施它们呢?我们如何将损害赔偿作为利润损失呢?2013年我们做了大量的调查,日本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出了一系列决定,认为第102条第二款可以用于计算损害赔偿金额。这一条款里面就有三个部分,第一个就是假定侵害者的利润为权利人的损失,如何去理解该具体条款,存在很多的探讨,今年有些不同的看法。因为时间关系,我要直接讲到演讲的结论部分,我要指出的是如何去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划定一个界限,我们可以依照版权法来看,来看一看哪些是侵权?哪些是非侵权的合法使用?对直接侵权而言并不是很难理解它的界限,但是对于那些间接侵权我们很难有一个清晰的界限,因为这个界限本身就是不明确的,我们还必须要为著作权的执行找到办法,为刑罚上计算赔偿金额找到办法。我们通过这些知识产权,知道了它的一些具体的性质,但是知识产权的价值应该进一步界定。由于时间限制,所以我无法解释所有的信息,今天非常荣幸来到这里,谢谢各位。
(大友信秀教授)
主持人:谢谢大友信秀教授的精彩演讲,下面有请下一位发言人朴荣吉教授,他演讲的题目是“东亚新文艺复兴,韩国版权法的天职”。
朴荣吉:大家早上好,尊敬的吴教授,各位来宾,感谢所有的参与者,很高兴我能有这样一个机会在这里发言,来谈一下我的这个论文。我们时间有限,可能只有20分钟。我会简要地解释一下这个话题—韩国版权法的使命。我谈到是韩国的版权法,但是我觉得这跟我们国际上所有的版权法都是有关的,韩国的版权法主要的目的就是发展文化,后来这个目标就是进一步拓展到发展所有文化相关的产业。韩国版权法第一章指出要保护人类的思想、情感、他们的个性表达。作为个性表达,版权法的基本观点就是要体现出作品的经济价值,后来这个目标融入到另外一个目标当中,到了2009年的时候,版权法就完全涵盖了相关的产业,成为整个行业的法规。在2013年,我们朴槿惠总统也提出韩国要发展创意经济。大家认为韩国的经济是从20世纪70、80年代的工业经济,到90年代发展成为知识经济,后来进入21世纪就成为创意型的经济。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版权法也进一步发展,有了更多的使命,国际上的许多国家也将发展创意经济列为新目标。就版权体系来说,整个的版权之争进入到版权战争。版权主要是保护版权所有人的权利还是使用者的权利?在19世纪的时候当时的媒体主要就是平面媒体,印刷性的媒体,就有这些印刷的技术产品,其中也包括这些出版商,当时这些创作者的数量还是比较有限的。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版权与我们日常生活的关联日益密切,在世界范围内,版权进入到公众视野当中,不仅是版权所有者,还有使用者的权利,都是我们需要进行探讨的。这个时候大家就认为版权法应该成为一个普世的规则。在2009年的时候韩国进行了版权法的修订,来更进一步适应技术的发展。这其中涵盖了很多内容,我们的会议材料中有我整篇的文章,这里我就只做一个简单的概述。
韩国版权法的第一章主要谈到它的法律目标,主要就是要促进文化以及相关的产业发展,而且保护版权所有者的权利,进一步促进作品的创造。那么,我们要怎么样去实现这个目标呢?主要可以分为两部分来讨论。第一,怎么样去改善版权法;第二,怎么样找出相应的方法来改善文化以及进一步完善版权法体系,从而保护版权所有人的权利。一个是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或者是从司法上去保证,同时还要找出一个平衡点,这个问题要解决的话就要通过我们一系列的政策来实现。在韩国,我们主要是通过文化的政策和版权相关的政策。我们对文化相关产业的定义,一个是文化版权业,另外一个就是版权相关的行业。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确保这个核心的权利以及周边产品的权利,这些权利和我们的经济发展具有相关性。文化政策的涵盖范围也越来越广,整个版权业的发展应该适应整个科技的变化,过去20年间,整个著作权法面临着巨大挑战,我们必须要与之相适应,确保版权法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进而保障各方的利益。我们在政治领域、法律领域都进行过一系列的探讨和辩论,现在对版权法的争论已经引起了全球的辩论。进入信息时代,我们面临的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怎么样去保证作品的供应?这需要一个激励政策。
21世纪,我们还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大变革,著作权法又如何进一步适应这些发展变化呢?这就需要我们各方参与去平衡各方的利益。我们要对相应的法律规则进行调整,同时要将版权制度纳入创意型经济当中,英国将发展创意经济当作一个主要的政策。我们到底怎么样来定义这个创意型经济呢?创意型经济就是一个能够体现个人感情、个人特征、个人品质,且比较原始的创意性作品。创意就需要在原始物质的基础上创造一些东西进入到里面,或者创造一些全新的东西。另外一个条件,就是要有这种创造性的活动存在。要满足我刚才提到的这些条件才能够真正算做是创意型的作品。
对于创意型经济的发展,主要是怎么样发展的问题,就需要我们的政策扶持。主要有三种类型,一个是美国型,一个是欧洲型,还有其他的一些类型,例如亚洲型。另外,社会文化、政治等方面的因素还需要研究,在竞争十分激烈的时候,发展创意型经济会面临更多的挑战。我们看到韩国在这方面是比较领先的,特别是韩国现在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当然,整个东亚范围内在创意型经济方面都做出了自己的努力。我们知道文化的力量是很强大的,它的重要性还在于它是与一个国家的实力紧密联系的,英国、美国、整个亚洲现在都进入了这样的一个文化时代。中国正迈入全球视野当中,我相信中国能够这么迅速的发展不仅仅是因为它的经济,而且是因为它的文化。今天中国举办这样一个论坛,之前我跟吴教授和田村善之教授也谈到要推动今天论坛的召开,我也希望这个论坛能够进一步促进我们整个地区的发展,促进全人类的繁荣和发展。
谢谢,感谢大家的耐心倾听。
(朴荣吉教授)
彭学龙教授:让我们感谢朴荣吉教授投入忘我同时又意犹未尽的精彩演讲。文艺复兴、文化繁荣、文化产业发展、版权保护、版权战略中的任何一部分都值得我们用毕生精力去研究,一辈子都说不完。下面进入互动环节。
嘉宾提问: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问大友信秀教授,您提到在日本是用刑法的方法去制裁侵权,请问这方面案件的频率是经常用还是偶尔用?制裁的形式又是什么样的呢?作为一个学者,您支持或者不支持用刑法的方法来处理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件?我想知道日本在这方面的一些情况?谢谢。第二个问题请问冯教授,刚才您提到图片的数字管理,原来具有版权的图片进行数字管理并采用技术措施,这个没有问题,著作权法本身对这种有版权的作品给予保护,但一些原来没有版权的,比如古画,它已经过了版权的保护期,或者其他的工艺品、扫描的照片原来就没有作品的版权,如果用DRM的手段进行保护,你觉得它是基于什么权利,物权?技术权?创新权?所有人又是基于什么权利去授权和索赔?谢谢。
大友信秀:谢谢您的问题,我们讲到直接侵权,我们有很多这样的案件,但是对于间接侵权,据我所知,这是一个新生的问题,WINNY是第一起例子。如果我们需要采取用刑事方法来处理,我们可能也要改进刑法以便更好地进行保护,这是我个人的看法,我知道这样说比较笼统,我们要很长的时间才能解释清楚,也许我们稍候可以进行详细的讨论。
冯震宇:现在两岸文创部分非常热,特别是与文化软实力有关的问题。 你在重置的时候面临一个很大的问题,文化的东西,特别是文物都已经超过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如果单纯忠实把它们呈现出来,这个有没有著作权。按照我刚才讲的那个案例,基本上认为是没有投入新的创意,你就没有办法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台湾的智慧局也有一些解释,它认为你如果是去拍摄立体的文物,你有创意,也有著作权,但是平面的书画,清明上河图,富春山居图,你是忠实把它们呈现出来,只是一个忠实的呈现,基本上没有创意,没有创意就不受保护。我个人是非常质疑这一点的,美国也有学者在质疑这个案例。你要让原著忠实的呈现,其实需要非常多的创意,光圈怎么调,色温、色差都需要去做,这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台湾的智慧局也做了解释。我给各位看的两个案例,翠玉白菜的案例,元世祖的,是没有著作权的。台湾有一个著作权法,但是不适用于它们,现在用另外一个法叫做文化资产保存法,通过文化资产保存法去行使权利。这样又引发了一个问题,故宫去重置拍摄的画作到底能不能使用文化资产保存法,这是有争议的。
现在比较重要的还是怎么样发挥创意,刚才大家可以看到,还有很多其他新的创意部分,现在还是一样,我现在把这个故宫的文物素材都制成了动态图像,但是静态的图像要怎么保护?如果你用DRM还是可以破,可以做一般的应用,用它授权的部分,签约的时候用契约的方式。这个在美国也有相关的案例,就是2007年美国的第七巡回上诉法院说可以用契约做规范,现在有非常多的网站提供相关的软件,你进入网站要同意授权契约,通过软件来做。没有著作权有没有办法保护呢?你没有著作权,你用了DRM也没有用,问题是它被破解的时候你可能没有办法去提告,用DRM之后有另外一个好处在于现在针对破解DRM,有另外的处罚规定,就是我们所谓的权利管理咨询。这个时候可能侵犯的不是著作权本身,而是电子资料管理咨询本身。有很多的文物保存机构可以去运用它,这是我个人的见解,谢谢。
彭学龙教授:非常感谢三位教授在现场的精彩发言,也感谢各位代表的耐心与热情,同时还要感谢现场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我们这一节到此结束。
整理者:姚国馨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