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世界贸易组织(WTO)第12届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部长决定》(下称《决定》)和《关于世贸组织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和未来疫情应对准备的部长宣言》。各方历经20个月的艰苦谈判,终于就新冠肺炎疫苗知识产权豁免达成协议。根据《决定》,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之必需,符合条件的世贸组织成员可以无需专利权人同意,授权生产和供应新冠肺炎疫苗所需之专利,有效期暂定为5年,总理事会可视情况延长这一期限。同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的6个月内,成员将决定是否将知识产权豁免延伸至新冠肺炎诊断和治疗药物的生产和供应。
笔者认为,如何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之间保持平衡,一直是世界各国围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争议焦点。此次新冠肺炎疫苗知识产权豁免决议的达成,可谓是自2001年WTO推动达成《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以来,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领域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
2020年10月,印度和南非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了一份名为《豁免TRIPs协议中关于预防、遏制和治疗COVID-19的某些条款》的提案,要求对新冠肺炎疫苗、药品及相关医疗设备的知识产权在新冠肺炎大流行期间予以豁免,以确保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能及时获得负担得起的治疗新冠肺炎的药品。豁免提案被提出后,立即获得100多个国家和数百个民间国际组织的支持,但同时也遭到部分国家的质疑,尤其是部分新冠肺炎疫苗和药品生产商对豁免提案表示强烈反对。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国一直推动全球协作抗疫。2021年5月,习近平主席在全球健康峰会上宣布,中国支持新冠肺炎疫苗知识产权豁免。商务部世贸司负责人表示,我国一直积极参与世贸组织框架下关于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议题磋商,强调对发展中成员疫苗可及性和可负担性问题的支持和关注,加强与美国、欧盟、印度和南非等成员的沟通互动,推动各方弥合分歧,尽早达成一致。为了推动协议的达成,中国主动声明,如果协议达成,中国将不寻求享受豁免决定所提供的灵活性,这为《决定》顺利提交多边进程并最终形成会议成果奠定了基础。最终,在今年6月12日至17日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第12届部长级会议上,各方终于达成一致,就新冠肺炎疫苗知识产权豁免达成协议。
笔者认为,对医药品知识产权予以豁免是知识产权保护史上的重大突破,对知识产权制度和医药产业的影响巨大。围绕豁免提案,各方争议的焦点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豁免能否有效提高新冠肺炎医药品的供应?提案的支持者认为,知识产权是阻碍及时向患者提供可负担的医疗产品的障碍。豁免提案的反对者则认为,当前新冠肺炎疫苗供应的主要问题在于分配而不是生产。目前全球疫苗产量充足,只要公平分配,就有足够的供应来实现这一目标。二是豁免是否会遏制医药产业的投资和创新?众所周知,医药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行业,十分依赖知识产权保护。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在医药领域几乎没有创新主体愿意承担风险长期投入。不过,也有豁免支持者认为,新冠疫苗和药物研发得到了各国政府的财政支持,即便没有知识产权保护,也不会缺少资金支持。
当前,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叠加影响,给全球经贸发展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也给多边贸易体制带来严峻挑战。就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达成部长决定,体现了世界贸易组织在积极应对全球挑战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传递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团结合作的精神,有力提振了各方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
笔者认为,尽管世界贸易组织已就新冠肺炎疫苗知识产权豁免达成一致,但如何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健康之间维持平衡,需要综合考量新冠肺炎疫情、全球治理环境及医药产业创新需求,从而做出科学的选择。
笔者建议,我国以新冠肺炎疫苗知识产权豁免谈判为契机,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当前,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严重冲击国际经济秩序,知识产权全球治理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此次知识产权豁免谈判,是各国加强知识产权多边协作的重要契机,我们应当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的要求,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此外,我国应继续支持多边框架下的抗疫合作机制,推动完善全球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更好预防和应对今后的疫情。
文字:詹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兼学院副院长、教授)
插图:李翔越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