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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知识产权南湖论坛会议报道第三期--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08-04-20 00:00:00
会议第三节 主题: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及典型案例
 
    该节由中国企业家协会执行副会长、经济日报社原总编辑冯并先生和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常少扬先生主持。
 
    冯并先生简要介绍了本节主题的特殊意义,并重申了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企业的重要性,指出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缺失的现实,且这种缺失在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中都存在。他认为造成缺失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缺少意识且也没有这种需要。但是现在的形势已经发生了变化,各企业对于知识产权制度日益重视。
 
    随后,共5位与会代表进行了主题发言:
   刘宏强先生(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CC)中国代表处首席代表)主要介绍了两个方面内容,即国际上知识产权在企业应用层面的趋势以及国际上的最佳做法。他首先指出这两种趋势,即在思维方面和研发层次,国际上的公司都对知识产权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其次,刘先生还具体介绍了国际上的最佳做法,从不同的公司管理模式、奖励制度、开发获取知识产权中涉及的问题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和人才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论述。
 
    周德文副会长(中国中小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以温州的民营经济为出发点,谈到了温州在知识产权上由侵权者到被侵权者的角色转变,并主要介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三合一”模式,即温州模式,分别涉及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三方。就政府而言,温州市政府采取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下放职能给行业协会等措施,促进和保障企业创新。行业协会则发挥着助推作用,主要表现在行业维权、建立协助政府进行行业协会预警机制,进行知识产权诉讼等。就企业而言,主要表现为积极建立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聘请专家顾问;进行打假行动,亮剑维权。
 
   张晓霞法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助理)主要针对2007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的百度雅虎侵权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一、应重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过错归责原则;二、知识产权领域过错判断标准应具有双重性;三、过错的判断应与技术发展相吻合;四、过错的判断标准的选择是利益权衡的产物,一个判决的结果,可能给一个行业带来重大的变化。而就提供链接服务问题,实际上是各种利益集团交织在一起,如果把链接行为本身认为是违法,直接适用与制造行为一样的判断标准,可能会阻碍网络的发展,也会侵犯广大网民的利益。因此,不能以是否提供链接行为来判断过错,这也是利益博弈的表现。
 
    布鲁斯·雷格布鲁律师(澳大利亚Minter Ellison律师事务所)就商业收购中的知识产权战略做了发言。他首先指出每个公司都有商业战略,而知识产权则是工具之一。接着,他提出了三点建议:一、不论国家、地区、个人、企业都必须全面考虑知识产权及如何应用问题;二、知识产权转让至关重要,而这也面临着挑战;三、必须明确知识产权,找出企业未知的知识产权,可通过法院裁决、调查、查找法律登记等途径。然后他谈到未来发展问题,例如公司的评估问题,以明确知识产权价值。而就转让责任问题,他认为出售方理应负责任,而收购方也要负一定的责任。最后他提到了网站在共享使用方面的重要作用。
 
   张昌利董事长(北京联合信任信息有限公司)通过分析富士康和比亚迪的商业秘密纠纷案,指出数据电文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很有效地作为电子证据来使用。随后他提出了用TSA时间戳的方法来解决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张董事长简要介绍了时间戳的运作,并表示电子文件加上时间戳就可以成为有效的可信的电子证据。最后,张董事长表示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在的法制环境和技术手段,通过时间戳建立自我保护的知识产权攻防体系,在日常生活中加强自我保护,防患于未然。
 
    五位代表发言后,武汉大学宁立志教授对代表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首先,他指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跨学科、跨领域的,主要涉及法学、经济学以及管理学等方面。针对管理和法学存在着不相容问题,他说企业管理和法学学者的对话有助于两个领域的真正融合,更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其次,他谈到企业管理应解决三低问题:即权利化程度低、权利的选择程度低、市场化的程度低问题,并建议为解决这些问题,得从基础工作做起。
 
    之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黄玉烨副教授就上述发言进行了评议。她首先高度评价了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然后谈到知识产权必须与管理相结合,从管理角度谈知识产权战略更有利于企业接受和实施。她认为企业应当合理设置管理部门,配置知识产权人才。最后,她呼吁各大企业接收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为知识产权应届毕业生提供更广阔的就业途径。
 
 
 
 
编辑:凡咏齐
供稿:詹映 凡咏齐 马利 李玮 戈光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