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心动态
中心召开“微软黑屏计划”法律问题座谈会
发布时间:2008-11-06 00:00:00

 

    近来,“微软黑屏计划”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热议,该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亦引起法学界的关注。为进一步辨明该事件所引起的法律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问题,2008年10月30日下午,中心召开了“微软黑屏计划”法律问题座谈会。中心主任吴汉东教授、中心常务副主任曹新明教授、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赵家仪教授、中心副主任胡开忠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助理黄玉烨副教授和中心博士研究生以及部分硕士研究生参加了研究讨论。

    座谈开始前,吴汉东教授针对“微软黑屏计划”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做了诠释与启发,指出:针对社会焦点问题的法律思考必须于法有据、于理有据,这是有效执法、司法、立法以及法学研究的前提;关于“微软黑屏计划”,不但要深入研究事件本身的法律问题,还要从国家战略的实施、相关产业的发展、国家信息安全的维护等方面考虑问题。
   
    座谈会上,中心博士、硕士研究生积极热烈地就“微软黑屏计划”进行了辨析。中心博士后丛立先认为,应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不同方面来考察“微软黑屏计划”,微软作为版权主体拥有的实体权利是无庸质疑的,维护自身权益也是应该的,但是,如果维护权益的行为构成了程序法上的不正义,如取证程序和处理方式存在瑕疵,那么也不应该获得法律上的支持。中心博士研究生梁志文就微软技术措施的运用、格式版权许可合同条款中的免责事由、最终用户对作品的获取和侵权的判断等方面提出了理论上的分析。中心博士生郭威认为,“微软黑屏计划”行为不构成刑法286条规定的破坏信息系统犯罪行为,应该从知识产权私力救济的角度来分析微软所采取行为的正当性。中心博士生牛强指出,微软公司的黑屏行为与早前发生的江民公司逻辑锁行为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但是,微软的维权不能以侵犯在先权利为代价。中心博士生孙昊亮就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最终用户责任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从如下几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微软的行为应是一种变相的惩罚行为而不是善意提醒行为;权利人开展自力救济是有特定条件限制的,只能在满足法定条件时方可采用;应该考虑其行为是否侵犯了用户权利。中心博士生张爱国认为,微软的行为是与版权有关的行为,但并不局限于版权问题,还牵涉到合同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隐私权问题、信息安全以及动产问题等。 
     
    中心各位老师以较为理性的态度,客观全面地就“微软黑屏计划”进行了分析,并分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曹新明教授从“微软黑屏计划”所造成的实际影响入手,指出该行为所作的提醒应该是善意的,而不是恶意的攻击,正如很多网络信息广告发布一样,它造成的恶意后果很小甚至可以忽略;而且,对于微软验证行为的要约,用户可以选择承诺,也可以不选择承诺;当然,其维护权利也应该分清青红皂白,应该堵源而不应该截流。赵家仪教授则从民事侵权行为判定以及侵权责任承担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对微软不追究经销商责任而直接追究最终用户责任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胡开忠教授由浅入深地对该事件进行了点评,认为应将商业目的的使用和学术研究目的的使用区分开来,并就准则和规范问题进行了提示。黄玉烨副教授也结合自身体会谈了看法和意见,认为应该着重对微软行为在程序方面的合理性进行考察,而且,要注意区分单位和个人作为不同软件用户身份的法律责任承担。
 
    最后,中心主任吴汉东教授对此次座谈会进行了总结,并发表了个人意见:“微软黑屏计划”是否合法应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来进行判断。一方面,要考察国际公约和本国立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所允许的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应该是合理性的、防御性的而非进攻性的、破坏性的;另一方面,要对事实进行客观认定。微软公司作为版权权利人以技术手段对盗版者的攻击,从维权动机上来说虽然可以理解,但其做法并不是可取的。至于说“黑屏”手段是否合法,关键在于是善意警示还是恶意攻击。应该说,盗版是一个国际性现象而非中国独有,其遏制及至消灭有一个过程,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同时,我们也要呼吁,软件版权所有者应该降低正版价格让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对正版软件买得起、用得上,而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伤害消费者感情的不合适举措。这样才更有利于社会的进步。这一事件的发生,也从另一侧面提醒了我国应在相关领域采取更为长远的应对策略。一是造假、卖假和买假不能成为软件和文化产品生产、消费的主流,否则有悖于国际经贸领域的法律秩序要求,有悖于创新型国家的法律制度目标。二是应该促使我国基础软件产业不断发展与壮大,为其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执法环境,对于已经形成市场垄断的大型跨国软件公司,应依照反垄断法启动相应调查程序,规范其市场行为。这事关维系我国文化主权、保障信息安全。
 
 
供稿:丛立先
 
编辑:马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