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9日下午,2009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策略与绩效评价”国际研讨会在广东省广州大学城华南理工大学南校区继续进行。下午的会议议程由三节组成:第三节的主题是知识产权保护;第四节的主题是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第五节的主题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
第三节的主题是“知识产权保护”,本节由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教授、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科技法研究所所长周天教授主持,共有四位与会代表现作了主题发言,两位与会代表作了评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胡开忠教授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制定中的问题分析作主题发言。他的发言以广播组织的改革为核心。主要论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广播组织权利制度改革的背景。第二,拟议中的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制度的思路。第三,广播组织权利的扩张。最后,胡开忠教授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制定的其他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论述,以期对我国积极参加条约的制定提供有益的参考。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系副主任孟祥娟老师就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主题发言。她首先分别依据CBD和WIPO协议对传统知识的定义作了对比理解。随后,她将完善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各种保护措施可归纳为积极性保护措施和防御性保护措施,现有制度不能满足保护传统知识的要求,据此她提出了制定知识产权的特别法对传统知识予以保护、建立防止非法侵占传统知识的体系和保护框架以及对不具备知识产权保护条件或不具备知识产权特性的传统知识采用政策性保护三项建议。
武汉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清副教授就加关于著名与知名商标行政特殊保护制度的冷思考作主题发言。各地著名商标或者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法规及其实施所确立的著名与知名商标行政特别保护制度系在对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以及驰名商标法律概念的误解基础上,在缺乏国际公约与国内法依据下,不当地以小众声誉为标准实行跨类反淡化驰名商标保护,存在扩张商标权范围,妨碍市场竞争,并进而危及我国商标法律“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之立法宗旨的实现,以及实际执法效果背离法规立法目的等问题。
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曾旻辉律师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标注的统一作主题发言。曾律师的发言以加强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司法保护标准统一为核心展开。采用案例的形式,讨论了立案标准、举证责任和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的问题。最后,曾律师提供了一下几个方面的建议:第一、加强司法系统的内部培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素质。第二、促进审判文书的公开。第三、加强典型案例的选编工作。
台湾前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卢文祥副局长作了评议,他介绍了知识产权的立法、行政、司法保护,指出本节发言的内容恰好涵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这三种方式。同时,他就发言的内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的相关规定、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权的司法保护——对台湾与大陆的实践进行了比较分析,他期望借此促进台湾与大陆在共同的平台上追求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冯晓青教授针对本节的四位发言代表进行了评议,他认为四位发言人的研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新的视角和研究思路。他提出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进展的研究,对于发展中国家有重要的意义。
在随后的提问与交流环节中,现场代表与曾旻辉律师就其发言中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标注的标准统一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第四节的主题是“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本节由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玉敏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仁山教授主持,共有四位与会代表作了主题发言,两位与会代表作了评议。
美国德雷克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者Peter K.Yu 教授强调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要在不同的层面上制定不同的知识产权战略,并且要重视战略的实施。他提出了三步骤策略,即知识产权与贸易要分开、实现目标要突破限制以及对作用效果进行评论要注重实证研究。最后,他呼吁我们要考虑国家未来的知识产权战略,要使用更多国际视角和批判想法、考虑其他的替代做法。
南京师范大学中德知识产权研究所德方所长Frank A. Hammel教授就IPR Protection on Trade Fairs in Germany作主题发言,基于知识产权的侵权是在市场交易中发生的,可以通过在交易市场中来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法律工具,目的在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则演化为商业规则,并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实体行动的可能性,这种方式更具有可行性。
韩国东国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韩国著作权法学会会长朴荣吉教授就浅析韩国知识产权滥用原则——以著作权滥用为主作主题发言,朴荣吉教授的发言主要讨论了韩国关于著作权滥用的三种学说以及如何确定判定著作权滥用的标准的问题。著作权滥用的标准很难把握,朴荣吉教授主张以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判定。最后,朴荣吉教授提出,韩国目前尚没有关于著作权滥用的判例,同时提出没有必要将著作权滥用问题纳入著作权立法。
华南理工大学讲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助理谢惠加老师就数字版权管理与合理使用的冲突与协调作主题发言。数字版权管理不同于数字版权保护,其实质是以技术规范实现对数字作品的自动发行许可。版权人借助于数字版权管理的技术规范自行创设作品的流通使用规则,以契约方式排除版权权利限制已严重阻碍了合理使用制度效能的发挥。故此,版权法应转变传统立法范式,通过法律的规划理性指引数字版权管理许可技术规范的设计,以为公众合理使用权利的行使留下相应的技术通道,并设定一定的标准对版权人自行设定的许可协议的效力进行相应的评判。
广东超品会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法律经理杨振平先生就品牌垄断与契约自由作主题发言,以品牌汽车销售垄断为例,列举了一些经销协议的不平等条款,指出品牌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滥用契约自由,损害经销商利益,并反思我国现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的六大存在问题。在保护品牌的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垄断,排除限制竞争,保证真正的契约自由。
发言结束后,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马治国教授进行评议,他表示从美国的Peter K.Yu的观点中看到了中国知识产权滥用规则中要加入批判的模式,更要根据中国的国情,寻找替代模式。认为德国Frank A. Hammel的想法具体实用,韩国朴荣吉教授的研究具超前性,对我国的研究有指导意义,指出谢惠加博士的的观点具有挑战性和批判性,提出的措施对金融危机和就业指导有很好的借鉴性,认为杨振平经理的研究对如何解决实务问题非常具有借鉴意义。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严永和副教授就传统资源问题提出了两项意见。基于学者对相关术语使用混乱,他建议相关术语的使用应该统一,将传统资源划分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就传统资源的保护模式,他主张使用特别权利进行保护。
五位嘉宾发言结束后,现场代表先后向Peter K.Yu教授、谢惠加博士、朴荣吉教授以及Frank A. Hammel教授就各自发言的内容,进行提问,各位嘉宾也一一回应。
第五节讨论的主题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本节由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单晓光教授、华进联合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胡杰先生主持,共有五位与会代表作了主题发言,两位与会代表作了评议。
北海道大学田村善之教授就A Japanese Perspectiv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Policy作主题发言。田村善之教授在发言中提到,知识产权是一个特权,是人造的权利限制了人的行为。在制定知识产权决策的时候,既要考虑效率,也要考虑合法性和合理性,民主决策不能决定合理性。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扩大要求知识产权的保护要跨越国境,国内国外都要保护。
比利时Loyens&Loeff律师事务所律师,布鲁塞尔大学访问教授Yves Van Couter发言,他详尽阐述了欧盟成员国之间进行司法协调的原因和重要性,介绍了欧盟司法保护的“TRIPS+制度”模式。他总结了司法保护的执行程序,强调这些程序必须在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中体现出来,并且欧盟的法律也应该有相关规定。最后,他强调欧盟成员国间司法程序虽然不尽相同,但总体上还是可以协调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学龙教授就商标制度的信誉基础作主题发言。商标既是信誉的重要载体,又是企业与消费者交流的平台,基于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商标法的主要功能在于确保企业商标能够相互区分,维护商标信誉机制的正常运行;并由此提出删除我国现行商标法中误读商标质量保证功能的条款以及其他不合理条款的立法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张今教授就论邻接权制度的立法完善——以录音制品的二次使用为视角作主题发言。张今教授在发言中提出了录音制品版权保护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同时对罗马公约中关于录音制作者的权利进行了新的解析。在对中国唱片行业的生存现状进行分析之后,张教授提出必须加强对唱片行业的保护力度,改变邻接权的保护现状,更新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保障录音制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
云林科技大学王美心教授就台湾知识产权法院新制与中美专利诉讼比较分析作主题发言,她阐述了日本武田药厂对美国学名药Alphapharm 与 Genpharm的专利侵权案以及赛诺菲-安万特告跃欣的专利侵权案,分析了案件对决的学理运用并借此传授本土诉讼技巧,希望提供本土产业在专利智权上的省思与教战守则。
来自印度的Seshan Radha教授从经济学引入,基于当前面对的环保问题以及金融危机的两大挑战,发展中国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应当结合其具体国情,并进行跨学科的研究,不能仅局限于法学领域。她从文化遗产保护、学生教育培养、亚洲区域经济建设等方面分析,建议亚洲团结起来,面对挑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助理黄玉烨教授评议,黄玉烨指出,田村善之教授、Professor Yves Van Couter、王美心教授的研究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彭学龙教授、张今教授的研究成果对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修改提供了建设性意见。黄玉烨博士表示,我们应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建设中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随后的提问与交流环节中,马秀山教授提问如何看待关于中国企业在德国参展,德国竞争对手使用临时禁令的问题,Yves Van Couter教授进行了回答。他认为诉讼威胁是一种普遍存在威胁的策略,目的在于威慑竞争对手不进入本国市场;各位发言代表也就发言内容与台下学者进行了进一步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