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5日下午两点至三点半,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著作权法修订中的相关问题”研讨会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进行“关于作品若干问题”议题的交流与探讨。本议题的讨论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李顺德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教授担任评议人,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孟祥娟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杨巧教授、福州大学法学院刘宁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陈绍玲等作了主题发言。
李顺德教授在主持会议
孟祥娟教授正在发言
(一)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孟祥娟教授发言的主要内容:
孟祥娟教授以“俄罗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为题进行发言,简要介绍了俄罗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并总结出几点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孟教授首先谈到了现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延伸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即基于国家委托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组织模式。她指出其六个特点:1、管理需有国家的授权;2、取得国家授权的组织有权行使未与签订合同的权利持有人的权利并为他们收取报酬;3、获得国家授权的组织行使权利的范围限于法律的规定;4、在一定条件下,权利人有权拒绝受领使用费,否认集体管理机构的授权;5、受托组织必须采取合理的和足够的措施确定依照该组织签订的许可合同和转付报酬合同有权取得报酬的权利持有人加入该组织;6、受托组织在被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监督下进行工作, 受托组织的标准章程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予以批准。
孟教授最后建议从三个方面借鉴该制度:一是设立综合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并存的集体管理模式;二是确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半官方性的法律性质;三是构建著作权集体管理数字化平台进行监督。
杨巧教授正在发言
(二)西北政法大学杨巧教授发言的主要内容:
杨巧教授以“书画作品‘实质性相似’认定的‘主体’和‘内容’探析”为题发言。首先,谈到在程序上如何认定涉案的书画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问题时,她指出,目前书画作品涉及剽窃主要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方法,“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主体可以是专家、亲友和其他相关人员,但实务操作中具体由谁认定尚未统一。其次,书画作品“实质性相似”内容的认定主要涉及技术上的问题,如对笔画起笔、运笔、收笔及点、划、笔画间的搭配位置、书写习惯、书写风格、笔力强弱等的进行比较,而不同专家很难做出意见一致的结论。然后,她结合书画作品“实质性相似”的三个鉴定范例,谈到实务中的具体认定,最后得出结论:书画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应借鉴专利侵权中的专家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进行,专家仅对涉案的技术问题和事实问题做出结论,是否构成侵权不应由专家来决定。
刘宁教授正在发言
(三)福州大学法学院刘宁教授发言的主要内容:
刘宁教授以“合作作品构成要件与认定标准探析”为题发言。他指出我国合作作品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体要件。他谈到了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中对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理解,主观要件即“合作作者之间具有共同创作的合意”,合意的认定分为“明示合意”和“暗示合意”。客观要件即“共同创作行为”,有以下三个认定标准:(1)各合作作者直接参加了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造性劳动,即有智力投入,而且创造性达到了一定的程度;(2)各合作作者之间客观上存在共同创作的事实,即其创造性劳动均指向同一对象;(3)各合作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互相配合,最终形成内容与形式都协调统一的合作作品。
刘宁教授还谈到我国知识产权政策抉择,就这个问题进行了形式逻辑三段论的推演,得出以下结论:(1)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仍将处于知识产品的“净进口国”地位,还将为知识产权的强保护埋单;(2)中国知识产权的政策选择只需要达到TRIPS协议的最低标准即可,除非有充分的论证表明,该强保护在国内层面确为国家科技、文化事业所必须,在国际层面也有利于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3)中国知识产权政策在国内的实施必须保证其统一性,不能成为可软可硬、可方可圆的橡皮图章;(4)利益平衡器的机理告诉我们,在保证不违背知识产权制度基本原则的框架内,知识产权各利益主体间利益砝码的增减无所谓对错,关键在于国家政策的需要和考量及国际关系的博弈。
陈绍玲博士正在发言
(四)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陈绍玲发言的主要内容:
陈绍玲以“电影作品中 ‘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之研究”为题进行阐述。他结合“曲建方诉北京阿凡提公司案”、“美国迪士尼公司诉米奇乐公司案”和“陈佩斯、朱时茂诉湖北扬子江音像出版社案”,从两个角度界定电影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并分析对这两种“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单独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第一,演绎作品中的“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电影作品属于演绎作品,在先作品著作权人无权对基于在先作品中演绎形成的电影作品主张复制、发行、公开表演、公开有线传播、播放、信息网络传播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公开传播的权利,但在先作品著作权人有权对在先作品本身单独行使全部著作权。
第二,合作作品中的“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电影作品属于“可分割使用合作作品”,编剧、作词、作曲、美术设计等作者对于电影作品无权主张复制、发行、公开表演、公开有线传播、播放、信息网络传播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公开传播的权利,但编剧、作词、作曲、美术设计等合作作者有权对其享有著作权的剧本、歌词、音乐、布景等作品单独行使全部著作权。
徐家力教授在作评议
评议阶段,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教授分别对四位发言人的主题发言作出了评议。
他认为,孟祥娟教授从俄罗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这一方面进行介绍,闪光点在俄罗斯国家委托的管理模式,很值得中国借鉴。俄罗斯国家授权的模式很新颖,权利人找不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不愿意寻找的情况下,国家授权模式是另外一条路径。孟教授介绍的内容给我们很大启发。
杨巧教授讲的书画作品“实质性相似”认定的“主体”与“内容”,选题很新颖。随着书画作品的市场价值不断提升,名家的书画作品有非常多的赝品,吴冠中等名家经常诉诸法院,而侵权书画作品的社会影响力极大,杨教授以此为题,具有很好的指导性。徐家力教授认为加上“侵权作品”的“实质性相似”认定更好,这里的侵权作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能分清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另一种是作者自己指出某作品是赝品,这是种单独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以画家本人的认定为主要依据更适宜。
徐家力教授说,刘宁教授的发言对如何认定合作作品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实践中合作作品出现的纠纷较多,尤其是名作和某些过世作者的作品。徐家力教授对刘宁教授论述的我国知识产权的政策抉择做出了一点补充:中国如何利用知识产权战略这种契机或者说从知识产权出发保护中国企业的安全以及产权出国门的问题也是知识产权研究的内容。
对于陈绍玲博士生的发言,徐教授认为,关于电影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论述让人耳目一新,内容涉及到大量案例,也涉及到合作作品的理论问题,从理论到实践的思考给了我们很多启发。最难能可贵的是作为一名博士研究生,能对法院生效判决作出评判并提出自己的不同看法,精神可嘉,同时,也是种非常值得提倡的学术研究方法。
嘉宾主题发言之后,各与会代表就本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
通讯员:刘 创 付 强
摄 影:唐 冬 梁 婧
责任编辑:周金钢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