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8日下午2点,继南湖论坛开幕仪式后,第一分论坛以“文化繁荣与著作权制度”为主题展开,本论坛共分三个小节进行。
(主持人陶鑫良教授和胡开忠教授)
第一节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胡开忠教授主持。两位教授首先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即将进行的“文化繁荣与著作权制度”专题研讨会深表期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段玉萍副司长,韩国韩中知识产权学会朴荣吉会长,华南理工大学谢惠加教授,Toledo大学GIBBONS Llewellyn教授,韩国高丽大学教授、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委员、韩国个人信息委员会委员DaeHee LEE,韩国忠南大学法学院ChulNam LEE教授等则就版权产业的发展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发言。
(段玉萍副司长)
首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段玉萍副司长以“版权产业发展与强国战略”为题,从战略高度回顾了我国版权产业在国家产业升级、创新国家建设和文化繁荣等方面的卓越贡献,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环境提出立法、执法和宣传教育三个方面的建议。在执法方面,从“百度影音”等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典型案件出发,重点探讨了版权行政执法的正当性问题,对未来行政执法提出期许。
(朴荣吉会长)
随后,来自韩国韩中知识产权学会的朴荣吉会长以“Copyright Innovation and Copyright Act System in Korea”为题,向与会嘉宾介绍了韩国著作权创新与著作权制度体系。朴荣吉会长从版权与创新的定义出发,结合韩国的版权创新和版权法律制度提出,对版权的保护应当采用适中的保护模式,过高或过低的保护水平都不利于版权创新活动,不利于发挥版权制度的社会作用。
(谢惠加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谢惠加教授以“版权作品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为主题发表真知灼见。谢教授首先对“版权作品消费者”这一概念的提出进行解读,进而对数字网络环境下版权作品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合理使用、信息隐私、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相关权利困境分别介绍。通过评析欧盟与美国保护模式,指出我国《著作权法》应凸显自然人作为终端消费者在版权法利益平衡架构中的地位,就作品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出系统的规定。
(GIBBONS Llewellyn教授)
Toledo大学GIBBONS Llewellyn教授则以“Everything Old is New Again: Termination of Copyright Transfer Rights in the USA”为主题,详细介绍了美国版权保护的转让与续展制度。GIBBONS教授阐释了美国版权法上的“双项保护期限”与“单项保护期限”两种保护期限制,并指出随着版权制度的变革,美国版权保护期限可从最初的28年延展到95年。随后,GIBBONS教授着重讲解了美国版权法上“转让权”的基本情况,比较了“转让权”在1909年Act Regime和1976年Act Regime中的不同规定,还点明美国版权法上两种不同类型的“终止权”的区分点在于作品转让的日期。GIBBONS教授的讲解为与会嘉宾提供了广阔的学术视野。
(DaeHee LEE教授)
图书馆是学者查找文献资料的重要途径,当资源在某一图书馆无法找到时,馆际互借(Document Delivery Service)这种方式便应运而生。韩国高丽大学DaeHee LEE教授即以“Document Delivery Service Under The Korea^s Copyright Act”为主题讲话。在韩国,DDS馆际互借只能以纸质材料为载体、预先复制量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不确定的问题。如何在Library Privilege下促进DDS发展?DaeHee LEE教授提出,首先应从立法层面明确复制“量”,避免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其次,图书馆和版权所有者间的协商谈判可以明确许可范围,也是完善韩国DDS的重要途径。
(ChulNam LEE教授)
此外,韩国忠南大学法学院ChulNam LEE教授也简要介绍了“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 in KOREA”,讲述了韩国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
(陶丽琴教授)
(尹西明教授)
接下来,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院长陶丽琴教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尹西明教授对六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陶丽琴教授认为,版权产业的发展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方面,将版权产业发展与强国建设联系起来具有高度的战略性。而来自世界各地的学者汇聚一堂交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为与会嘉宾提供了广阔的学术视野,有利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全球化与本土化发展。尹西明教授则从本论坛的主题“文化繁荣”出发,界定了“版权产业”这一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提出版权发展应当切实加强版权的利用,注重成果效应的发挥。尹教授的点评言简意赅、风趣幽默,赢得了与会嘉宾的阵阵掌声。
在最后的互动交流环节,在场嘉宾就主题发言中提到的“消费者”概念与版权的可行性、实用性问题等问题积极提问,发言嘉宾对此一一做出解答。
(肖冬梅教授)
短暂的会休后,分论坛第二节继续如火如荼的展开。第二节由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副院长肖冬梅教授主持。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华中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刘华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法律科学》编辑焦和平,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访问教授孙远钊,湘潭大学刘友华副教授,清华大学讲师蒋舸等分别做主题发言。
(张洪波总干事)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首先就媒体融合背景下的版权资产运营与版权保护、“一带一路”背景下的中国文化走出去与版权贸易、海外影印复制权与数字化复制权的发展等三个问题做主题发言。在讲解《媒体融合背景下的版权资产运营与版权保护》这一主题时,张先生指出,版权资源是媒体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和重要资产,但当前传统媒体对版权和自身版权资产缺乏有效重视,存在法治意识不强、维权低、国际传播中版权运维能力不高等问题。在深入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张先生从加强宣传教育与行政监管、完善版权规范、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媒体融合背景下版权资产管理和运营的对策。随后,张洪波先生简要介绍了“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文化走出去的战略意义,并引出海外影印复制权与数字化复制权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期待这一领域更多的理论研究。
(刘华教授)
华中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刘华教授向与会嘉宾分享了她在“价值共创视角下我国动漫产业政策优化研究”这一领域的成果。刘教授以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发布的与动漫产业机密相关的58项政策为实证分析对象,揭示了现行单一主体激励模式在发挥消费者能动性、激励创作者及生产者创新创造、提高产业价值贡献率中出现的问题。以实证分析为基础,刘教授重构了我国动漫产业多主题共同激励政策体系格局,提出了我国动漫创作者、生产者、消费者互动共赢、共创价值的新政策思路。创造性的将价值共创理论适用于动漫产业政策,也为价值共创实践提供了政策优化思路。
(焦和平副教授)
作品孤本丢失在司法实践中有认定侵犯载体所有权和侵犯物权、著作权两种做法,对丢失作品孤本侵权性质的认识分歧缘于对作品载体与作品著作权分离的不同理解。西北政法大学焦和平副教授就出版者丢失作品孤本之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在作品仅为孤本的情形下,孤本在法律上具有双重意义,不仅是所有权的客体,也是作品著作权赖以行使的载体,孤本丢失还直接导致作者的追续权无法行使。为防范出版者丢失作品孤本的责任风险,他还建议应建立内外双重防范机制,在未签订出版合同时强化保管责任,同时在出版合同中明确约定作者应当留存复制件。
(孙远钊执行长)
“一言以蔽之,修法是法律工作者的使命”,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孙远钊执行长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为背景,探讨著作权第三次修改的法律体系与文化发展问题。孙执行长认为,法律本身的调整是非常细微的,而修法不可避免的产生一刀切的问题,如何将法律导入市场机制、使著作权得以实际应用是应当认真研讨的问题,立法者应以“事预则立,事以密成”的精神来完善著作权的法制体系,密切关注国际间的重大发展,兼顾与平衡国际整合与国内需求。此外,孙执行长还颠覆传统理论,提出“追续权是伪命题”、“合理使用制度的本质是抗辩事由”等观点,引发了与会嘉宾的热烈讨论。
(刘友华教授)
“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具有创新形态的传播媒体,具有交互性与即时性,海量性与共享性,多媒体与超文本个性化与社群化的特点。新媒体传播改变了作品的传播过程和呈现形式,引发了传统电视媒体和新媒体传播之间的利益失衡。湘潭大学副教授刘友华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Aereo案为例,探讨了“美国新媒体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最新规则”。刘友华教授指出,Aereo案确立了认定新媒体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类似有线电视”标准和“整体情形”标准,改变了著作权内容的分配模式,协调了三者的利益冲突,对我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我国在实践中认定新媒体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时,不应局限于新型传播媒体的技术细节,更应注重考察传播行为整体的特点和效果。
(蒋舸讲师)
创作社会化要求更精确的非个人作品权属规则,清华大学蒋舸女士就雇佣关系与法人作品构成要件做主题发言,对现有制度中的法人作品与委托作品予以区分。蒋女士认为,现有法人作品研究重视其与职务作品的区分,轻视其与委托作品的区分,忽略了雇佣关系对作品归属的决定性影响。她从实例研究出发,从经济法和比较法的角度指出将非雇佣作品判定为法人作品的司法实践违背了产权原则,不符合对法人作品和委托作品的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同时违背了比较法经验、存在法政策缺陷,论证得出法人作品必须以雇佣关系为要件,非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非个人作品是委托作品的结论。
(赵玉忠教授)
(邓社民副教授)
在评议环节,北京电影学院赵玉忠教授和武汉大学邓社民副教授对本环节的主题发言中各位专家学者的发言质量与主题方向表示赞许并分别予以评论。赵玉忠教授指出,文化方向是转型中国的发展方向,在当前背景下探讨文化的发展意义深刻。各位专家学者就版权作品的管理与利用发表真知灼见,对文化繁荣与版权产业发展、政策调控职能的发挥都具有重要意义。邓社民副教授对焦和平副教授在作品孤本丢失问题上的观点表示质疑,他认为,作品的载体并非著作权客体,任何具体情况下的探究都不能违背著作权法基本理论。分论坛第二节在主持人肖冬梅教授的总结发言中圆满结束。
(王瑞龙教授)
4月19日上午八时,分论坛一第三节以“文化繁荣与著作权制度”为主题继续开展,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王瑞龙教授担任本节主持人。韩国仁荷大学教授、韩国电影委员会委员SungKee HONG,天津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俞风雷教授,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亚太区经理张晶分别做主题发言。
(SungKee HONG委员)
韩国仁荷大学教授、韩国电影委员会委员SungKee HONG首先从近来火热的电视节目《爸爸去哪儿》出发,就“Protection of TV Programme Formats”发言。电视节目的版式不仅包括其程序性内容,还具有艺术性和很高的商业价值,运用何种途径进行保护、如何进行保护是需要严密思考的问题。SungKee HONG教授指出,不同的相似判断标准在电视节目版式保护中侵权认定上区别很大,在一些电视节目版式是由未受保护元素组合起来的情况下,侵权只能以这些元素的选择和编排以可识别的方式被复制来认定。通过比较SBS的《jjak》与CJE&M的《SNL Korea jjyak》,SungKee HONG教授提出,电视节目的版式在内容编排和总体感知两种判断方法下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事实上的默认合同,不正当竞争法也是电视节目版式保护的有效途径。
(俞风雷教授)
天津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俞风雷教授则以“开放式创新下的权利问题研究”为题,从开放式创新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共有权利、开放式创新下知识产权的占有与共享以及开放式创新下知识产权共有权利的行使四个方面向与会嘉宾分享了其学术研究成果。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面临严格知识产权下的保护近视症问题,会产生阻碍创新成功的机会主义行为,俞教授以宝洁公司转型为例,说明开放式创新对企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现有阶段从独占保护转型到开放共享,将实现群体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为创新者自身获得创新利益奠定基础。俞教授还具体阐述了开放式创新下知识产权共有权利的行使,提出在知识产权单行立法无规定的情形下优先适用《物权法》共有制度一般规则的看法。
(张晶经理)
随后,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亚太区经理张晶就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发言。他首先介绍了CISAC的运作模式,并以详实的版税收入数据分析比较了我国以往版权发展情况,随之从“集体管理的正当性”、“集体管理的重要性”、“数字环境中的COM”三个层次对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进行分析介绍。数字环境下,侵权成本降低、权利极易受到侵害,对CISAC权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张晶先生表示CISAC将迎接数字环境挑战,更好的服务于创作者,营造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
(卢海君副教授)
(张炳生教授)
在之后的评议阶段,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卢海君副教授和宁波大学法学院院长张炳生教授对三位代表的主题发言分别做出评议。卢海君副教授从近来热议的“琼瑶诉于正案”等出发,认为电视节目版式的著作权保护中,侵权的认定方法尤为重要,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与整体感知法的适用标准值得深入讨论。张炳生教授则对实践中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法”沦为“成果扼杀法”提出质疑,指出以开放式知识产权共有理论促进创新模式发展的战略意义,并结合音乐作品著作权人高晓松等对集体管理的强烈质疑,对音著协集体管理制度提出更高的期待。主持人王瑞龙教授也对知识产权共有理论发表看法,他对俞风雷教授将物权法中共有的一般规定适用于知识产权共有理论的做法表示质疑,认为知识产权共有在本质上是准共有,且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适用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不合时宜。各与会嘉宾热情参与讨论,不断进行思想碰撞,迸发出智慧的火花,分论坛一第三节至此结束,整个分论坛一在各位嘉宾和学者的共同努力下也圆满落下帷幕。
通讯员:李红丹
摄 影:李红丹
来 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