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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湖论坛第五分论坛:互联网前沿法律问题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5-04-19 23:57:18
 
  2015年4月18日下午,继本次南湖论坛的隆重开幕式后,以“互联网前沿法律问题”为主题的互联网分论坛研讨会正式拉开了帷幕。
 

 
  互联网分论坛第一节的研讨会由腾讯公司知识产权部助理总经理王活涛主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处长朱瑾女士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处长杨红菊女士共同担当本节的评议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詹映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康添雄副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范长军副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张贤伟分别作了主题发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詹映副教授首先以“‘通知-移除’规则在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中的适用”为题进行会议发言。他表示,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原本仅适用于网络著作权侵权领域的“通知-移除”规则,目前已经延伸到专利领域。该规则本身具有可适用性,但由于规定比较概括,必须清楚地界定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性质,明确“通知”的适格要件与“必要措施”所应具有的内涵。此时正值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之际,詹映副教授在发言中提出应当在第71条中增加“合格有效”与专利行政部门通知的相关规定,为“通知-移除”规则在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中的具体适用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康添雄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从硬件时代到互联网时代:‘分离式专利间接侵权’”,他以具体的司法案例为切入点,阐述了从硬件时代到互联网时代的专利侵权方式变迁。他指出,专利权的权利扩张违背了契约精神,而司法活动主动对专利权人的撰写缺陷进行修补并不符合中立的原则。康添雄副教授认为,我们应当坚守全面覆盖原则,审慎对待间接侵权,将间接侵权行为交给市场主体控制,由专利体系进行自我调节,运用权利要求撰写方式避免分离式间接侵权行为是最为恰当的方式。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范长军副教授围绕“中国与德国的网络平台侵权责任的比较”进行会议发言。他首先就中国和德国网络平台对第三人专利侵权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存在的差异进行简述,就此引出为何会存在这种差异的问题。随后对两国网络平台专利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与司法活动两方面进行详尽的比较分析,指出相比较而言德国比中国更为严谨,其并没有从正面对网络平台专利侵权责任进行规定,目前为止也尚无相关侵权责任的诉讼。在发言的最后范长军副教授提出应当删除专利法修改草案第71条的修法意见,在司法活动中可根据合理的注意义务来判断网络平台专利侵权责任。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张贤伟针对软件方法专利直接侵权的特殊性,提出“没有直接侵权的存在,软件方法专利权人如何主张专利权”的问题,以“互联网条件下软件方法专利的直接侵权”为题作主题发言。随后他以BMC案、Limelight案为例阐述了直接侵权的判断方法产生的演变。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平台正逐渐成为用户获取软件的主要途径。张贤伟博士认为以“明知”或“应知”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主观过错的构成要件并不合理,应当删除“应知”留下“明知”。
 

 
  短暂的茶歇之后,互联网分论坛的研讨会继续如火如荼的展开,第二节由腾讯公司法务综合部助理总经理王小夏主持。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张丰艳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熊琦副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石必胜法官先后作了主题发言。
 

 
  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张丰艳副教授结合问卷调查和IFPI2015数字音乐报告认为,全球数字音乐与实体音乐第一次达到同样比例的市场份额,数字音乐订阅收入大幅度增长,但中国数字音乐的下载和订阅产值却十分低下,绝大部分中国数字音乐用户不为数字音乐付费。随后,分析了我国数字音乐付费难的主要原因是国民付费意识低下。最后谈到了要通过政府与组织教育、媒体教育、关联人才教育的方式来进行付费教育,从而提高付费意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熊琦副教授以“音乐著作权制度的本土化环境与进程”为题作主题发言,他指出,在Web2.0时代,中国的音乐产业面临着已无国外成熟经验可借鉴的网络挑战,另一方面也面临着无法从现行的制度中找到解决方法的集体管理等问题,存在着音乐著作权体系化与本土化的双重困难。他从制度的独立、发展与形成等三个时期,针对音乐著作权制度的体系化,总结出制度变革呈现的两大规律:以产业利益博弈为动力,以权利扩张与许可协调为手段。最后,熊琦副教授提出,在音乐著作权中应当实现从政府驱动到产业驱动的立法模式转型,设计出全面涵盖网络传输类型的权利内容,引入契合网络最终用户需求的许可模式,以真正实现其本土化。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石必胜法官从激励分析的原因、激励分析的理论基础、激励分析的条件、激励分析的步骤等五个方面解读了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激励分析机制,并通过插标案、广告过滤案与ROBOTS案等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激励分析机制的具体应用进行探讨,进一步提出“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在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适用。
 
  随后的互动交流环节,腾讯公司法务综合部维权总监杨奇虎先生、腾讯公司法务综合部社交网络高级法律顾问黄洁女士、酷狗科技法务总监董鹏先生作为互联网公司和在线音乐网站的代表,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当下互联网音乐行业的严峻形势,表示虽对当前现状有些许的失望,但对互联网音乐行业的前景抱有更大地希望。并提出了诸如加强权利人的版权教育、探索中国特色付费模式、建立国家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平台等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4月19日上午八点三十分,分论坛第三节以“互联网竞争规则问题”为主题继续开展,本节由腾讯公司法务综合部助理总经理谢兰芳担当主持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宁立志教授,《知识产权》杂志副编审李芬莲女士担任评议人。百度公司法务部高级法律顾问秦健先生,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吴一兴先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李颖女士分别做主题发言。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将侵权与权利的保护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互联网科技产业飞速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量迅速增加,知识产权法院的相继成立标志着我国进入知识产权发展的黄金时代,但同时也面临着重大的挑战与阴霾,其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问题备受关注。百度公司法务部高级法律顾问秦健先生从行业的视角对互联网竞规则进行探讨,以司法裁判对法律发展的作用为切入点,向大家阐明司法裁判对互联网产业竞争的规范作用,提出“竞争有道”、“攻防有度”的产业竞争建议。中国的互联网产业是如今最朝阳的产业,建立并完善合理规范的互联网产业竞争秩序,我们终将扫清阴霾,重返荣耀!
 

 
  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吴一兴先生主要从安全软件警示内容与商业言论规制、安全软件警示内容与“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两个方面进行讲解,向与会嘉宾分享了他对“安全软件警示内容的商业言论规制”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安全软件一般起着警示功能的作用,但如今其警示功能正发生着异化,不断引发不正当竞争诉讼。安全软件警示内容具有商业言论的属性,商业性越强所受保护也就越低。互联网呈现出平台化、系统化和复杂化的样态,安全软件的商业言论中夹带了自身的商业目的,他对现在已经很难找到一个纯粹地安全软件的现状表示担忧。
 
  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与法律的稳定性之间存在巨大冲突,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必须在维护正当竞争秩序的前提下,为商业和技术上的创新留出必要的空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李颖女士以互联网竞争中规则的缺失和原则的盛行现状为背景,独创性的向与会嘉宾介绍了“网络地盘主义”与“互联网江湖规则”,指出互联网地盘的竞争格局变幻波云诡谲、更为激烈。互联网时代的竞争本身就是商业机会的争夺,李颖女士建议应当将地盘主义作为分析的起始点,谨防以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为幌子,鼓励创新,共同构建健康、有生气的互联网生态圈。
 
  在随后的评议阶段,武汉大学法学院宁立志教授和《知识产权》杂志副编审李芬莲女士对三位代表的主体发言分别做出评议。宁立志教授认为,商业言论自由应当有底线和限度,安全警示的主体与侵权警告的主体并不完全重合,存在着警示对象、警示内容与警示方式的界定和细化的问题,另一方面安全警示极易滑入不正当竞争之中,因此对安全软件警示内容的思考十分必要。就地盘主义这个很形象的说法而言,在不正当竞争中就是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问题,互联网竞争与传统的竞争市场具有很大的不同,更重要的是客户规模的竞争,需要不同的市场范围界定方法,性价一体化的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宁立志老师的评价详实客观,李芬莲女士随后简单补充,“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互联网环境下竞争规则对“道”的把握十分重要。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以往的竞争格局,在个案中往往产生不同的裁决。李颖法官地盘主义的角度和提法非常新颖,真知灼见可见一般。
 
  最后的互动交流环节,各与会嘉宾热情参与讨论,不断进行思想碰撞,迸发出智慧的火花,分论坛五第三节至此结束,整个分论坛五在各位嘉宾和学者的热烈掌声中圆满落下帷幕。
 
通讯员:张梦茹
来  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