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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知识产权南湖论坛第一分论坛“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第三小节信息速递
发布时间:2016-04-25 16:38:16

 

424日上午,北京友谊宾馆瑞宾楼一号会议室迎来2016’知识产权南湖论坛第一分论坛第三场学术盛宴。各行业知识产权工作者围绕“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精彩剖析。

 

 

 

本节论坛由中原工学院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王肃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何华主持。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友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视网法务副总监史月阳、腾讯视频维权总监刘政操、集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罗施福、广西大学法学院讲师冯春作主题发言。各发言人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分析理论与实务工作中关于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的争议以及解决路径,近百余位参会人员热情参与。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友华针对体育赛事在流媒体转播过程中出现的著作权问题,提出三点思考:一流媒体作品传播及挑战;二如何借鉴学习欧美发达国家的经典案例;三还原体育赛事传播市场的公平竞争,弱化行政管制。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视网法务副总监史月阳表示当下中国体育产业发展呈现整体利好状态,但实务工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一客体定性的争议;二保护方式的争议,最后一个是请求权基础的争议,其争议主要集中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区别。

 

 

腾讯视频维权总监刘政操指出, “互联网+”从市场层面讲,是带来一个很大的市场,但是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法律保护层面,均给我们带来非常大的挑战,例如深度盗链和聚合类侵权问题。最后刘总监呼吁各位专家学者就互联网时代下的体育赛事保护问题为我们指出更多的思路,以推动体育赛事的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集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罗施福以体奥公司诉土豆网和央视诉华夏网的案例为视角,其认为体育赛事属于客观事实,是一种素材或题材,不应落入著作权控制范畴,体育赛事体现的是速度和力量运动技巧,而非表达技巧,而体育赛事的转播权应解释为债权更为准确。此外,体育赛事节目如果构成作品,节目的转播以及授权,也应依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是在传播过程中还要受到在先权利的限制。

 

 

广西大学法学院讲师冯春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给予竞争法保护是一个较为适当的做法但同时,以竞争法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与以其他路径保护存在一定冲突,需要我们继续探讨研究

 

 

 

评议阶段,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焦和平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熊琦作简短评议。焦和平教授以“一个共识两种立场三种定性和四种路径”总结报告人发言。其中一个共识即在体育赛事的播放制作过程中付出投资和劳动的权利人权益应得到保护;两个立场即司法与立法;三种定性,即有关体育赛事的作品属性存在汇编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广播和电视节目信号的争议;四种解决路径,包括著作权的保护方式、广播信号保护、通过不正当竞争保护、从录像制作者的权利进行保护。熊琦教授指出,著作权法的最终目的是促进文化传播、繁荣文化的创作,而这种繁荣与促进主要是通过为创作者、投资者提供一种私权的保护来实现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著作权法和产业之间的关系尤其重要。

 

本论坛小节的主题实务性显著,各领域知识产权工作者对此主题交锋智慧,对推动我国建立完善的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通讯:郭超然
摄影:林明语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