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7日,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长∙湖北省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曹新明教授,应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邀请,赴苏州参加了《职务发明条例(送审稿)》法律问题研讨会。
参加此次研讨会的有: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负责人,华为技术有相公司、腾讯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比亚迪公司、索尼公司、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苏泊尔公司、中化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事务部负责人,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同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知名高校的专家学者共计60余人。
与会者主要围绕是否有必要单独制定《职务发明条例》以及如何制定该条例进行讨论。其主要观点包括:(1)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就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身份表示权作出了适当的规定,企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虽然存在某些方面的迷惑,但不存在较大的问题。(2)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市场主体,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企业的重要组成元素,两者之间虽然存在着某些利益分歧,但是,不存在根本矛盾,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利益共同体。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企业有着长期、中期和近期的研发规划,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某项或者系列发明创造,都会受到企业研发规划和计划的制约。为了确保研发规划和计划的完成,企业一定会妥善处理好与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关系,尤其是利益关系,包括奖酬分配问题,并且能够使之兑现。(3)从中国专利法实施30多年实践看,职务发明创造所引发的纠纷数量比较少,企业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之间能够比较好的处理利益分配关系。(4)该条例送审稿过多地介入了企业的内部事务,使企业自主经营、管理受到了不必要的影响,增加了企业不必要的负担。(5)该条例送审稿的许多规定与我国现行专利法、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不协调。本次研讨会最后认为:该条例的制定应对慎重,应当正确地处理好以下关系:(1)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2)政府、市场与企业的关系;(3)企业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关系;(4)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酬与企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工资、福利、奖励、补贴以及其他各种利益的关系;(5)意思自治与硬性规定的关系;等等。因此,该条例不宜仓促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