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下午,2017年南湖论坛分论坛二:新发展理念与商标制度现代化延续主论坛的研讨热情,准时开展。此分论坛分为两节,分别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学龙教授、广东中策知识产权研究院张弛总经理,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肖志远副教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尹为副庭长主持。
分论坛第一节着眼于知识产权审判改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红建、副巡视员宋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应向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童海超,以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律师围绕知识产权审判跨地域管辖分别作了主题发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淑珠、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佳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刘军华作为特邀嘉宾出席了本次会议。
李红建庭长针对北上广三家知识产权试点三年即将到期,预期进行决定知识产权审判改革方向的评估,将本次的发言抽象成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审判为什么要跨区域管辖;第二,跨区域管辖应当考虑什么因素。对此,李庭长作了具体的阐述。首先,知识产权案件因其知识内涵对技术要求较高,跨区域管辖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发生。其次,跨区域管辖有利于优化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素质,提升案件审判质量。集中管辖以后有助于集中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合理的调配审判力量,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院审判资源优势,提高案件的审理职能。最后,跨区域管辖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裁判标准的统一问题,解决民事与行政、民事与刑事司法保护的合力。对于跨区域管辖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便于当事人原则,集中地域范围要适中;案件类型不能过多,要体现审判的专业性;行政与刑事一并考虑;最重要的是不能脱离现实的状况。应向健法官就管辖格局的改革与大保护格局之间的关系做了厘清,指出司法保护是不告不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功能,强化时间短、成本低、效率高、调处快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如何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应法官概括成“主导在司法、管理服务在行政、基础在社会”,言简意赅。知识产权司法管辖格局与主导作用,在目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自身资源匮乏,行政区域内自身知识产权保护课题呈现多样性,地域创新主体复杂多样,过渡压缩司法管辖主体,扩大跨区域管辖的范围无助于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深化。相反,会进一步加剧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周期长的矛盾,使得权利人转而寻求行政执法的途径维权。宋健副巡视员就我国推广跨地域管辖所遇到的国内外的压力进行具体阐述,认为压力更多地来源于中国经济发展需要创新、需要转型升级的内升动力。对于知识产权管辖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创新格局的密切关系,宋巡视员认为跨区域管辖的设立需要将各个地域的经济发展差异纳入考虑的范畴,不能随意打破客观现实已形成的格局。
童海超副庭长立足于湖北省知识产权审判庭的设立及管辖的实际情况,认为此种三足鼎立跨片管辖的现状并不便于当事人,增加其诉累。另外,根据不同案件标的性质的不同,应该属于不同的法院管辖,简单的划片管辖并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情况的变化。童庭长指出,知识产权的管辖出现问题的原因,归根结底是知识产权案件管辖与一般民商事案件管辖不同,知识产权跨辖区管辖主要是为了确立司法标准的统一、保证案件审判质量以及遏制地方保护主义。针对上述问题,童庭长建议制定发布全国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管辖权的权力清单,方便当事人上网查询。汪涌律师从国家层面、法院层面和社会层面就知识产权审判跨区域管辖问题发表了其真知灼见,认为国家层面而言,跨区域管辖有利于破解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而这就要求跨省级区域来建立巡回法院;法院层面需要提升审判质量,统一裁判标准,亦即集中案件,专案专人办;社会层面需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分析当事人最期盼的心理,即公正、效率。汪律师随之指出,若结合国家层面、法院层面和社会层面来考虑跨区域管辖,出发点、落脚点以及改革的思路、战略的选择方向未必一致,这是一个顶层设计的问题,要拓本溯源,遵循中央改革的真正意图,对现在的跨地域改革需要考量的因素,根据相关的法律要配套的整体改革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在跨区域司法管辖层面实现国家目标、法院目标和社会的目标。
精彩绝伦的主题报告对此环节议题:知识产权审判跨地域管辖进行的深入探讨获得了评议人的高度赞赏,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邓宏光教授、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院长石晶玉院长简要评议之后希望司法同仁身体力行深入司法改革。
短暂的会休后,分论坛进行到第二节的主题演讲环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设计方面,华东政法大学王莲峰教授发表了题为“商业标识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完善研究”的演讲。2017年2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审议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该草案完善和丰富了商业标识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及其内涵。针对草案中存在的问题,王教授阐释商业标识的概念与范围,分析了草案中规定的商业标识的仿冒行为及不足之处,借鉴域外商业标识仿冒不正当竞争立法经验,对我国商业标识仿冒不正当竞争立法体系化进行思考并提出自身建议。君策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汪泽主任以分析商标功能为出发点,深刻揭示了商标保护的制度设计本质。他指出,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来源、商品品质保证以及广告宣传三大功能,商业标识的经济价值主要取决于三大功能凝聚而成的商誉。商标通过使用实现商标功能,商标使用状况发生改变,商标权人是否有权继续使用商标国内外立法不一。针对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汪主任提出关于超出合理的指示来源以及正品的非授权经销商冒充授权经销商的行为判定的若干思考。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熊英侧重讨论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重构。我国采用多途径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与管理不仅使得地理标志主管部门存在冲突,也在客观上导致了市场对地理标志认识的混乱。为避免对地理标志不同保护体制之间的冲突和企业、消费者对地理标志认识的混淆,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证明商标注册与保护条例》,将地理标志限于注册为证明商标,并由工商部门统一管理,是地理标志产品市场清晰化,最终达到对地理标志的有效保护。
商标侵权与损害赔偿研究方面,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李春芳副教授针对商标侵权中对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重新界定提出深刻看法。其认为,新商标法引入混淆要件以判定商标侵权。对于侵权的判定模式需要重新解读:先判定是否符合双相似条件,满足后再以混淆可能性判断侵权。对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概念亦需重新结构,即在客观标准的基础上加以综合判断,降低双相似标准。日本知识产权研究所井手李咲研究员以比较法视野分析了中日韩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现状。中日韩三国在损害赔偿制度构建以民法中的填平赔偿规则为大原则。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与日韩皆存在不小差异,但不能否认各国制度制定的根本出发点在于促进产业创新,进一步研究中日韩三国知识产权制度差异,有利于各国制度取长补短,不断完善。
企业知识产权运营与管理创新方面,各发言人均作出了精彩的演讲。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知识产权本部长、执行董事高畑俊哉先生深入浅出介绍了爱普生企业创新及支持创新的知识产权业务活动。爱普生企业以“鼓励创新”、“创造知识产权”、“战略性运用知识产权”为基本方针,致力于推进实体业务、研发业务和知识产权业务的整体发展。在中国,过去、现在及将来爱普生企业都秉承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为中国知产事业发展添砖加瓦。东道主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夏轶群副教授发表名为“‘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系统性管理创新的一点思考”的主题演讲。夏副教授提出三点看法:其一,当前时代背景下技术分工逐渐走向相对化,分工界限呈现模糊化趋势;其二,包含分布式结构和弱关系系统的互联网+时代的思维模式更有利于知识产权合作共赢;其三,科技知识产权系统性管理创新将对互联网+时代提出新的挑战。
随后,武汉理工大学副院长、文法学院刘介明教授对上述发言人作出评议。刘教授提出共享、创新、开放和务实四大关键词,认为当前形势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需紧扣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国家大政方针与国际形势为研究走向,以司法实务为研究为适用落脚点,深入贯彻落实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新主张。
最后,与会人员与发言人进行深入交流,针对具体问题交换意见,形成了宝贵的学术成果,为我国商标制度现代化绘制了更加清晰的蓝图。
责任编辑:文育娟 张宏
摄影: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刘芮婧 臧金帅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