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4月15日下午2时,2017’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新发展理念与知识产权法治现代化国际研讨会分论坛三:“新发展理念与专利制度现代化”讨论于上海光大国际酒店准时开始。近百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探讨专利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一小节
第一小节的七位发言人分别从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侵权案件司法审判中的实体问题以及程序问题三个方面就各自领域最新的动态进行了展示。深圳大学朱谢群教授和重庆知识产权局曾学东局长主持了第一节的主题发言。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高速发展,社会对知识产权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就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如何更好地服务社会,两位来自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的发言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钟鸣副总裁基于大数据的角度探讨了知识产权判例生成的模式。钟副总裁指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结案数和数据库案例收录数存在巨大差距,直接导致我国缺乏判例指导机制,案件检索难等问题。作为对策,大数据的判例生成系统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判例的公开化和可适用性。钟副总裁建议,司法系统可以设置一套数据整合中心并由各平台间良性竞争,同时注意对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的相关数据进行垂直整合。
奥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俊岭总经理则针对企业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服务,从自身丰富的从业经验中总结出当下我国知识产权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均不足的深刻现状,并指出科研和产业之间存在巨大鸿沟,对此她提出两点建议:一是要围绕科学和务实的需求,构建知识产权社会服务生态系统,把科研成果转化成生产力;二是须促进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手段,实现学校智力成果的产权转化。
围绕专利侵权案件司法审判程序的技术发展,两位发言人作了精彩的陈述。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陈惠珍庭长分享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所使用的“四位一体”技术事实查明体系。该体系是鉴于专利侵权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技术问题的现状所提出的一套解决方案,包括技术咨询、专家陪审、技术鉴定、技术调查官四个模块。陈庭长在介绍了各个模块之后,肯定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过去实施“四位一体”技术查明体系所做的努力和成果,主要集中在专利和计算机软件方面。她还特别指出,审理过程中须注意区分案件中一般事实和技术事实的界限,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事实查明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夏淑萍副调研员则谈到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鉴于其具有裁决结果和裁决范围两方面的特殊性,它往往与行政诉讼程序并行出现,所以必须注意二者之间的协调。她认为,同一天分别提起行政裁决和民事诉讼两个程序时,应该遵循诉讼优先原则,而行政裁决须保持谦抑性。由此引申出,侵权救济程序与确认不侵权程序之间的协调应以一事不再理为原则、两者的合并审理为例外。夏副调研员还针对构建专利保护体系的宏观架构,提出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针对专利侵权司法审判中的实体问题,三位发言人探讨了近期审判实务中出现的热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顾韬副庭长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言及个人设立侵权公司之后再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顾庭长通过案例形象地阐释了司法实践中采取的两种让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解决途径,其一是基于公司法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其二基于以及基于侵权法的“共同侵权”制度。谈到这两种路径的取舍时,顾庭长认为考虑到对现有公司治理制度的冲击,理应慎重对待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同时主张应优先选择共同侵权制度,并将公司和股东分别实施不同行为作为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对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长芮松艳法官带来了苹果公司诉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案例,讨论了外观设计专利司法保护中关于判断主体和认定规则的问题。对于判断主体,芮法官认为法院对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现有设计”的解释是焦点。在考量被诉外观设计是否与现有设计存在明显区别时,对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解释应对应新颖性部分,交由一般消费者判断;对第二款的解释应对应创造性部分,交由普通设计者判断。对于创造性的认定规则,芮法官认为宜采用通行的三步法,即先确定与被诉外观设计最接近的现有设计,再区别其特征,最后论证其显而易见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詹映副教授以我国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作为切入点,谈到了专利侵权案件司法审判中赔偿低、周期长、成本高的现状。针对这一难题,詹副教授指出问题的关键在于赔偿额的评判标准,他认为应该遵循客观标准,以填平标准为指导,同时也提到了适用惩罚性标准的合理性。詹副教授在介绍中大量使用了实证数据,就填平标准的实践论证了司法上适用酌定赔偿的可行性,认为法院可突破法律的限制在法定限额之上或者之下做出判决,并针对其没有法律依据的局限性提出了从立法上去除法定限额以及从解释上适用非法定赔偿两种解决方案。
哈尔滨工程大学张冬教授和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苏平教授对以上嘉宾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其中张冬教授直言发言人既有来自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的总裁、也有活跃在知识产权第一线的学者及法官,多视角的发言内容令她受益匪浅。苏平教授也就詹映副教授发言中提到的专利案件赔偿数额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在互动问答环节,钟鸣副总裁回应冯晓青教授关于使用案件关键点检索同类判例可行性的疑问时坦言,现阶段技术水平还不够成熟恐无法实现根据案件关键点进行精确检索,但知产宝公司正在朝这个方向努力。此外,芮松艳法官和夏淑萍副调研员也分别回答了在场嘉宾的提问。
第二小节
第二小节六位嘉宾的发言主题共同围绕多层次的标准必要专利展开探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院长黄玉烨教授和对外经贸大学刘刚仿副教授共同主持了该节的讨论。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政策研究张鹏副处长率先以“标准必要专利基本问题探析”为题发表演讲,探讨了标准必要专利的总体背景、披露政策和许可政策三个基本问题,指出标准必要专利相对于普通专利质量更高、价值更大,其在披露方面,存在披露不足和披露不准的问题;在许可方面,应着重注意禁令、许可费率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以从专利法、合同法和竞争法三个视角进行思考。随后,中山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扬教授发表了题为“FRAND劫持及其对策”的演讲,李教授热情洋溢地表述了其研究成果与观点认识,对在什么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以寻求禁令救济的问题做出了回应,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现阶段专利劫持的危险被过分夸大,专利劫持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频繁多发的,但对于仍实际存在的专利劫持,李教授分析了其发生原因,并富有新意地提出了“通知与被通知”的解决途径。
北京知识产权强国研究院杨旭日院长通过“为标准必要专利建立许可基准与许可机制”的演讲,传达了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综合运用和保护,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理念,展示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国内外现状,提出了建立许可基准和许可机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即标准制定行为的法律定性、提案与磋商、披露(FRAND)、评估(成为标准必要专利)和IEEE的标准必要专利政策。最后,杨院长主张考量“产业发展与标准实施”、“技术进步与市场贡献”、“各参与方的谈判”等因素,通过引入第三方治理对问题进行解决。接着,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董新凯教授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对“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进行了探讨。董教授的整个演讲过程条理清晰,提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两个环节,一个是相关市场的界定,另一个是市场地位和市场影响的认定;思路明确,分析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提出不能过分强调特殊性,更不能以特殊性取代一般规则的适用;考虑全面,表示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时候应考量以下因素:1标准技术专利的相关的技术发展;2不同类型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3标准化组织或相关行业组织的能力;4技术标准自身竞争的情况;5其他影响标准必要专利的因素。
北京交通大学陈明涛副教授通过对西电捷通诉索尼中国SEP专利侵权的评析,介绍了“通讯领域多侧撰写专利侵权认定”的相关问题。陈副教授对案情进行简单介绍后,指出在交互式的专利中,多侧撰写会导致侵权时出现多个主体的问题,即分离式侵权;然后自然地过渡到分离式侵权的责任认定方面,陈副教授表示随着专利侵权的发展,分离式侵权的责任认定标准也在不断变化,并进一步指出在分离式侵权下认定帮助侵权的非合理性。最后,陈副教授总结道西电捷通诉索尼中国的案子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自主创新过程中的问题,以及现阶段我国专利撰写的脆弱性。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郑伦幸博士以“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为题发表演讲,对SEP权利人拒绝许可行为进行了类型化的分析,主要有两种类别,标准制定过程中SEP权利人的拒绝许可和标准实施过程中SEP权利人的拒绝许可。演讲中,郑博士指出自由竞争秩序和财产专有性的平衡是对权利人拒绝许可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的价值基础,通过叙述美国和欧盟的理论发展,提出该反垄断规制的认定因素考量,即被拒绝许可的专利是否属于关键设施、拒绝许可行为有无排除有效竞争和拒绝许可行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在此基础之上,郑博士表示我国在规则完善方面,可以借鉴欧盟经验,适当放宽对于关键设施理论的适用门槛。
经过六位发言人精彩的发言,会议进入评议人点评阶段,由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冯晓青教授和云南大学法学院戴琳副教授对发言内容进行了点评,充分肯定了六位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
北京时间4月15日下午6时,分论坛三第一天的讨论圆满落下帷幕。各位专家学者的建言献策精准地把握了专利制度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最新动向,必将为我国专利制度建设事业注入新的活力。
责任编辑:曾祥瑞 赵艳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