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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论坛二会议综述(下)】”新发展理念与商标制度现代化”论坛议程顺利开展
发布时间:2017-04-17 14:22:02

4月16日上午,2017年南湖论坛分论坛二:“新发展理念与商标制度现代化”经过昨日的议程,研讨逐步深入。本次分论坛由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徐俊主持,今日研讨的主题可以分为两个板块,涵盖了商业标识法律体系的整体规划。第一板块关于商标使用,三位专题发言人从不同角度交换意见;第二个板块涉及未注册商标范畴的保护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保护的探讨

             

关于商标使用与商标侵权之关系辨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陈洋法官、华侨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士林副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云山杰出学者、法学院王太平教授对此进行交流探讨。

              

陈洋法官作了“判定商标侵权应以成立‘商标性使用’为前提”的主题发言,以商标性使用的概念、范围和种类入手,结合我国的商标法司法实践,以天佑商标案件为例,详细论证了其商标性使用对于商标侵权的前提性地位的观点。另外陈法官提到社会上广泛存在的贴牌加工的现象,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发展,可能会有新的认识,希望将此问题放在更广阔的空间讨论。李士林副教授以假定的方法贯穿整个主题为“商标使用:商标侵权先决条件的检视与假定”的演讲,防止以自己的偏见和先入为主的判断导致错误的结论。李副教授分别从正向和反向两个角度,对比解读了我国商标法第48、49与57条中对商标使用的规定,认为使用的范畴和概念的界定有所不同,侵权使用主要在于其混淆可能性,而商标法里并没有一以贯之的商标使用的范畴和概念。对于使用与侵权的关系,李副教授做了两个假定,混淆可能性与识别来源性使用商标符号的关系,以及不加任何条件,不做思维上的任何预设,客观渐进的分析混淆可能性,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客观地进行梳理。王太平教授对“商标使用商标侵权前提条件论”提出质疑,指出国外争论的主要背景在于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范围日益不稳定,越来越宽,商标使用只是用于限制扩张的商标权。而在我国,王教授认为,从法律解释和法理的角度通常可以认定商标使用是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然而在诉讼结构中却不能得出同样的结论,原因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若是作为前提条件,必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增加了原告的负担。

             

             

对于未注册商标范畴的保护,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问题,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教授、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强博士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作了辨析。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教授以司法案例为着眼点,强调在商标侵权判定过程中,法院不应为原告商品或者服务发展留下过多预留空间,在分辨商品是否类似应以狭义的竞争关系判定为主,适当的扩张解释为辅。在考虑商品类似时还应考量产品功能、用途、服务对象近似和潜在同业竞争等因素。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强博士“捕鱼达人案”为例针对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问题提出了几点看法。他认为,我国应在坚持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同时注意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在先权益。在游戏与影视节目领域的作品名称在获得并增强显著性之后应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某些游戏具有退币功能,不应将退币功能的非法利用等同于商标的非法使用。

             

评议人评议环节,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亮对以上发言人作出简要点评,其认为陈法官,李教授和王太平教授三位围绕商标性使用所阐述的看法,对学术研究和司法审判实践都有启发性的意义。李教授在逻辑方面谈商标使用以及商标使用的问题,为学术研究打开了思路。针对马强博士发言主题,李教授也提出自己的一点反思。

              

会议互动交流环节,面对在座听众的提问,各发言人认真对待,一一作了解答,现场讨论氛围热烈,主题研讨的深度和广度亦随之扩大,为我国商标制度现代化建设尽绵薄之力。至此,分论坛二:新发展理念与商标制度现代化圆满落幕。

责任编辑:张宏 文育娟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