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2017年4月16日上午,2017’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新发展理念与版权制度现代化国际研讨会分论坛一(以下简称“分论坛一”)的后续议程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国际大酒店顺利完成。分论坛一的后续议程在“新发展理念与版权制度现代化”主题思想基础之上,进一步探寻“互联网+”时代的科学技术性版权制度发展的规范化路径。
此次分论坛一的研讨议程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宁立志、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杨巧主持,并由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玉勇、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武善学评议论坛主题发言内容。主题发言阶段,先后有5位发言人依次围绕“视听作品传播过程中的权利配置与法律保护”、“复制传播技术提供者的著作权警示义务”、“著作权法对文化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结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问题”展开详实地论述,阐明了建设性的学术构思。
苏州大学副教授、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副院长李杨以“体育赛事视听传播中的权利配置与法律保护——来自欧盟的经验及启示”为发言主题,并结合民法体系和反不正当竞争体系的法律内容对该主题内容进行独到的论述。李扬教授对议题的阐释思路主要从以下四个层面展开:一是问题的提出层面,即分析体育赛事视听转播的现状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的困扰;二是案例考察层面,即通过对欧盟著作权法立法体例和司法案例的考察,总结国外相关领域的著作权保护之道;三是本土化的法理探索,即在我国现实国情内,具体分析体育赛事视听传播行为的版权保护制度构建;四是比较法解决思路,即通过比较国内和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制体系,探析优势互补的体育赛事版权保护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焦和平聚焦于“复制传播技术提供者的著作权警示义务”,在技术中立的前提之下,以清晰的逻辑阐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版权警示义务”。首先,焦和平副教授详细阐释了“复制传播技术提供者的警示义务”的学术概念,即具有复制和传播功能的技术产品开发者或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复制或传播服务时,警示复制或传播服务的受众注意版权保护。其次,焦和平副教授具体分析了网络数字环境中的云盘存储、高校图书馆的信息分享行为、复印机经营者的的复制与传播行为。最后,焦和平教授指出:明确“复制传播技术提供者的著作权警示义务”的现实意义在于强化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降低著作权的侵权频率,从而调适著作权保护与信息共享的利益平衡机制。
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助理梅术文以“著作权法保护文化消费者利益的正当性及其路径”为发言主题,在网络环境中的作品使用者和作品文化消费者发生混同的情况之下,探讨著作权法保护文化消费者利益的正当路径。梅术文副教授主张:在文化消费主体发生混同的情况之下,著作权法有必要对文化消费者进行类型化的处理,同时进行相应的利益保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卢海君以“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结构”为发言主题,在作品二元论的基础之上进行理论创新,以创新型思路提出作品的三元论,即作品的思想、限制作品思想表达的关键因素、作品的表达。杭州师范大学副教授、知识产权研究所副所长袁杏桃聚焦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垄断问题研究”,分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垄断与合理管理之间的动态关系,主张要从根本上规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行为,必须从版权管理源头引入竞争机制,允许一类作品建立多个集体管理组织,同时必须完善监督手段和监督程序,明确集体管理组织的义务和责任,以便消除市场竞争形成的利益垄断。
此次分论坛一的研讨议程进入评议人点评阶段之后,宁立志教授和杨巧教授分别对上述发言的主题发言内容进行评述,现场交流著作权学界的创新观点,全面总结了“新发展理念中的版权制度现代化建设”精深思想。
在文化创意产业和版权保护深入融合的新时代背景之下,2017’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新发展理念与知识产权法治现代化国际研讨会分论坛一精准把握了“版权制度现代化建设的时代动向”,形成了版权保护的新型智库理念,并将在今后的版权理论完善和版权保护实务过程当中发挥现实层面的建设性作用。
责任编辑:王晓巍
摄影记者:赵燕飞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