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2017年全国研究生知识产权暑期学校”按时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文泓楼一楼报告厅顺利开展。今日讲座特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长芮松艳法官,为在座学员讲授著作权法方面的实务知识。芮松艳法官以“著作权基本原理在审判中的应用”为主题,聚焦于具体的著作权法案例,详细讲解相关的著作权法,深入剖析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分别从“著作权案件审判步骤”、“著作权的客体”、“信息网络传播权”三个方面进行逻辑缜密的讲述。
对于“著作权案件的审判步骤”这一实际应用问题,芮松艳法官认为著作权案件的审判应当重视理性的逻辑思维,不应掺杂过多的价值判断。芮松艳法官依次从“事实认定”、“侵权认定”和“民事责任”三个方面梳理了著作权案件的审判步骤以及审判技巧,并进一步阐述了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步骤:即“如果是直接侵权,则判断被告行为是否落入原告的权利范围、是否经过原告许可、是否属于著作权限制情形与例外情形;如果是间接侵权,除判断上述情形外,还需要判断被告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芮松艳法官讲述的“著作权直接侵权”与“著作权间接侵权”判断步骤,逻辑思维清晰,阐述内容条理清晰,使在座学员深受启发。在这一节内容的末尾,芮松艳法官特别强调,著作权自动取得的模式要求,在判断著作权侵权与否时,首先要明确相关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内容,这正是著作权案件审判与商标权案件、专利权案件的不同之处。
关于著作权的保护客体,芮松艳法官专门讲解了著作权法的“思想/表达二分法”,深入分析了”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具体原因,即著作权实质上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垄断权,垄断就意味着未经许可不得适用,如果思想有著作权,那么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思想就会构成侵权。而后,芮松艳法官发人深省地问道:“著作权法保护的到底是表达还是表达方式?”对于这个问题,芮松艳法官以著作权法中的“翻译权”为例,指明:如果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方式,那么一部作品以另一种语言表达出来,即换一种表达方式,就成为了新作品,这样一来著作权法就没有必要规定翻译权,显然“保护表达方式”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由此可见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表达,而非表达方式。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网络环境中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权利。对此,芮松艳法官指出,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均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是“交互式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网络用户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网络传播内容的行为,而“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还未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在此前提之下,芮松艳法官分别讲解了网络环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和“服务器标准”。之后,芮松艳法官分别以各大视频网站为例,讲解了网络环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途径,以及相关侵权的裁判技巧。
最后,芮松艳法官与在座学员开展学术互动,亲切交流学习心得和实务经验。在座学员对“著作权侵权行为主体的主观过错认定”、“深度链接行为”、“著作权权利控制边界”等重点问题积极发言,芮松艳法官一一进行详细回答。至此,芮松艳法官的“著作权基本原理在审判中的应用”讲座圆满结束,在座学员在此次讲座中获益良多。
通讯:文育娟
摄影:王晓巍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