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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承办江苏省工商局商标品牌战略培训班(四)
发布时间:2017-10-19 18:52:14

10月18日,江苏省工商局商标品牌战略培训班按照既定的课程顺利进行。本日的培训课程分别由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汪泽老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胡开忠教授讲授。

 

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汪泽老师以“商标权保护的‘十大关系’”为主题开始了上午的课程。汪泽主任以“心中有佛”的哲学故事和“MLGB商标无效宣告案”引出了本次讲座。他指出,商标权保护分十大关系:一、商标之“虚”与“实”。商标“虚”的表现是目前存在大量闲置商标、囤积商标与死商标;“实”表现在商标的生命和价值在于使用,在于其基本功能的发挥和商业信誉的凝聚,在于商标品牌化。二、商标近似判定之“标”与“本”。汪泽主任在此部分运用案例生动的阐述了标志近似、商品类似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三、类似商品认定之“静”与“动”。类似商品的认定需要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但是在此基础上的侵权查处与司法程序要兼顾公平与秩序,效率与稳定。四、商标使用之“内”与“外”。汪泽主任以“PRETUL”定牌加工案为例,讲解了使用行为与商标功能的基本关系以及商标功能实现与否与侵害商标权认定。五、商标使用之“先”与“后”。此部分讲解了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的在先使用人之抗辩权的适用要件。六、驰名商标保护之“被动”与“主动”。“主动”是指没有纠纷发生时,行政机关事先认定驰名商标,作为以后进行特殊保护的依据;“被动”是指发生商标权益纠纷时,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七、姓名权保护之“圆”与“缺”。以“宗庆后”案,“何伯泉”案以及“乔丹”案为例讲述了侵害姓名权的形式与构成要件。八、市场管理者责任之“轻”与“重”。市场管理者首先要确定,然后才能谈及管理者的管理义务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九、商标权利之用“尽”与“不尽”。汪泽主任结合外国实践阐明了“商品再包装”的相关认定难题。十、损害赔偿之“高”与“低”。在最后这一部分,主要讲了商标市场价值与实际损害,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之间的实践问题。课后,学员们与汪泽主任进行了热烈的问题探讨与研究,并就有关问题向其请教询问。

 

下午的课程中,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胡开忠教授谈到近日学习的内容多为商标战略和商标管理的相关知识,而其在生活中的运用往往会演变为商标法律纠纷,故以“商标使用中的法律保护”为题授课。对此,胡开忠教授从商标使用、商标侵权和法律规制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讲述。首先,胡开忠教授从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使用主体,注册商标的许可、转让商标使用中的权利保护策略等方面具体讲述了如何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他以四川“灯影牛肉”案、世博会“海宝案”及“梅思泰克”域名案,列举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商标使用方式。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使用商标,不正确的使用方式会导致商标显著性的丧失、商标被撤销以及引发商标侵权纠纷,而不恰当的商标许可、转让则会使商标权人蒙受利益损失。接下来,胡开忠教授围绕“非诚勿扰”案、“乔丹”案及“台湾旺旺诉阿里旺旺”等热点商标案件讲述了商标侵权问题。胡开忠教授认为在商标侵权问题上,同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和近似商标的理解、认定都是难点问题,伪造注册商标、反向假冒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随着网络和经济的发展花样层出,同时他也强调应当特别注意商标合理使用等不视为侵权的情形。针对商标的使用及侵权问题,胡开忠教授围绕法律责任及执法措施等问题,结合“吉百利”、中美“ZIPPO”等案例,讲述了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及诉前措施,明确了侵权民事、刑事及行政责任如何认定,并强调了对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至此,江苏省工商局商标品牌战略培训班的课程培训环节圆满结束。

 

通讯:徐瑛晗、郭雨笛

摄影:郭雨笛、徐瑛晗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