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上午,2019‘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中原论坛分论坛一在郑州喜来登大酒店三楼中原大宴会厅Ⅱ+Ⅲ继续举行。分论坛一的主题是“新时代版权制度的国际化”。百余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探讨版权制度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和热点问题。此次分论坛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秘书长马秀山,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关永红担任主持人。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武善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卢纯昕担任评议人。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吕炳斌就“网络时代版权登记制度革新的第三条道路——基于交易的版权登记”进行发言。吕炳斌教授从版权登记制度的缺失及问题、版权登记制度革新的现有学说、基于交易的版权登记:版权登记制度革新的第三条道路这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阐释。吕炳斌教授认为,版权登记制度的缺失带来了诸如缺乏公示、权利状态不确定、不清晰、权利人不易联系以及大量“孤儿作品”存在等问题,亟待解决。在现有学说中,既有重建或复兴以确权或授权为目的的登记制度的建议,也有建立基于侵权救济目的的版权登记制度的建议。但这两种学说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吕炳斌教授在分析的基础上创造性的提出了基于交易的版权登记制度,其不仅符合知识产权法原理,也具有经济学上的正当性,同时也有利于版权制度的发展。吕炳斌教授认为,在互联网时代,这一制度设置的最佳模式就是通过公私合力建立在线版权交易平台,同时也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垄断。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梁志文就“论版权法上的功能性原则”进行发言。梁志文教授由问题引入,介绍了实用艺术作品当前所面对的法律困境,即使用艺术作品作为高标准的独创性水平的体现,其是否以艺术价值为要件以及艺术性与实用功能的可分离性,由此展开对版权法上功能性原则的探讨。梁志文教授认为,功能性原则是指法律功能性,而非事实功能性,实用艺术作品中实用性不是其受保护的条件。同时梁志文教授还指出,功能性原则的具体标准就是“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表达”,以此取代可分离性原则,可以使得标准更为明确。最后,梁志文教授提出,功能性原则是版权保护的门槛标准与过滤审查,其在其他功能性作品、工业化应用的作品上同样适用。
中原工学院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杜爱霞就“图书馆数量和服务质量对著作权保护的影响”进行发言。杜爱霞副教授主要聚焦于阅读的重要性并由此展开讨论。阅读是传承文明、更新知识、提高民族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基本途径。杜爱霞副教授从思考图书馆数量和服务质量的角度出发,探讨了我国公民阅读状况原因。杜爱霞教授认为,我国图书馆数量少质量低的后果导致我国将缺乏积极促进文化、知识传播和服务的主力军。从配套措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来看,问题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运用制度的经验。杜爱霞副教授认为,作者不应当是利益集团的获利工具。我国关于著作权的保护,不断致力于专利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却忽视了消减该制度暴戾的配套制度和措施。
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淑霞就“网络直播“翻唱”行为的表演权规制”进行发言。杨淑霞副教授作为指导老师,将这次的发言机会给了本论文的作者代表进行发言。他们认为,随着网络直播产业的蓬勃发展,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成为当下版权界的热点问题。有学者认为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应当通过广播权加以规制;有学者认为应当通过表演权加以规制;实务界倾向于用《著作权法》上的“其他权利”加以规制。这一难题产生的原因在于我国《著作权法》立法上的疏失,无法对快速发展的传播技术手段加以覆盖。本文通过对广播权、表演权和“其他权利”的分析,说明适用表演权是解决网络直播“翻唱”行为的妥适路径。
山东科技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李钢就“著作权公有领域开发与利用的促进机制研究”进行发言。李钢教授从“关于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专题项目介绍、公有领域问题研究视角的比较与分析、促进著作权公有领域开发与利用的措施三个方面深入讨论了该问题。李钢教授从积极视角,即如何从制度上促进公有领域的开发与利用以及消极视角,即如何在制度上有效地防止公有领域的衰落这两个视角进行了思考。李钢教授认为,促进著作权公有领域开发与利用的措施四个方面的作用,即提高公有领域的可识别性,拓展公有领域的繁荣渠道,促进公有领域的可获得性,维持公有领域的非独占性。
主题发言环节结束后,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武善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卢纯昕针对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深入而精彩的评议,至此2019’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分论坛一圆满落幕。
通讯:杨静怡
摄影:翟松成、程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