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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展格局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学术研讨会在我校举办
发布时间:2020-11-17 09:49:00

  11月15日,“新发展格局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学术研讨会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研讨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湖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承办。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佳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主任、文澜资深教授吴汉东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周佳念副院长在致辞中提出要在司法审判中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吴汉东教授在致辞中对各位来宾表示了热烈欢迎,他表示要从国际与国内两个大局出发落实知识司法保护,通过参与制订区域协定保护知识产权,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来促进国内产业创新。

  开幕式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曹新明主持。研讨会共有三个专题研讨环节。

  第一部分专题研讨主题为“法律制定、修改与知识产权司法”,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欣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胡开忠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三庭高级法官马秀荣以“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主要问题与建议”为题进行分享。她围绕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特点进行了分析,指出三十年著作权保护取得重大进展,但是目前著作权法亟需完善。马秀荣法官介绍了司法实务中遇到的著作权问题,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体系存在内在冲突、著作权与版权存在冲突以及对于“传播”存在误读等。最后马秀荣法官对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她认为要正确理解创作、传播和使用,并强调著作权法律一定要与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相互协调,对具体问题需要更加具体地进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长童海超以“《民法典》实施与技术秘密审判”为题,就《民法典》如何保护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是什么、技术秘密合同条款有哪些实质性修改这三个问题进行了分享。童海超审判长介绍了《民法典》中有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秘密”的规定,他指出技术秘密是一项民事权利,是与技术有关的信息,还是权利人享有的私权。童海超审判长从《合同法》与《民法典》中有关技术秘密的条款对比出发,具体分析了技术秘密的实质性修改问题。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黄怡以“探索科技创新司法保护的湖北范本路径”为主题,指出探索范本路径的关键在于明确新发展格局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关系。黄怡副庭长强调了设立武汉知识产权法院符合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创新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她指出探索范本路径应该是改革成果巩固和巧借他山之石的交汇融合,新发展格局下的知识产权法院应是司法理念提升和科技引领发展的融合共生。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二级高级法官姚兵兵以“新专利法修改条款对专利审判的影响”为主题展开分析。他介绍了修订后的专利法规定,包括局部外观设计、现行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授权条件、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保护范围、近似性判断所需要考虑的因素等。姚兵兵法官还结合两个具体案例就专利法修改对实务审判带来的影响进行了阐释。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三级高级法官谭卫东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制度”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她分析了《著作权法(201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以及《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谭卫东法官还结合目前集体管理组织的现状,指出要充分发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引导和监督作用,并进一步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处理水平和能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代高洁以“合理使用制度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题进行了分享。她指出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论断相呼应,并将为科技自强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代高洁研究员还就2020年新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规定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思考。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三庭庭长杨方程以“民法典时代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冷与热”为主题就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他指出相关立法在不断完善对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包括《民法典》和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都有体现。杨方程庭长指出实务审判与立法规定存在较大差距,实务中真正运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极少,他就此分析了几点原因,分别是缺乏参照基数,主观要件内涵、情节严重的标准、适用程序不明晰。杨方程审判长还提出了破除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僵局的对策与展望。

  研讨结束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胡开忠进行了总结性发言。

  第二部分专题研讨主题为“新格局、新业态与知识产权司法新动向”,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何华主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史乃兴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刑民程序问题”为题进行分享。他介绍了江苏法院审理商业秘密纠纷中涉刑民案件的情况,指出权利人救济模式一般是刑事在先,民事在后。史乃兴副庭长从事实证据和损失数额两个方面分析了在先刑事判决对于在后民事判决的影响。史乃兴副庭长还提到了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主张刑事诉讼中的鉴定费用这一现象,并鼓励在场各位进行思考。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州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杨红军以“知识产品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限度之思考”为题进行分享。杨红军教授认为,对于知识产权专门法没有规制或明确排除调整的知识产品使用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介入时应秉持包容谨慎的态度,充分考虑创新生态的健康发展。具体而言,他认为知识产权专门制度已明确排除保护的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宜再介入调整,以免破坏知识产权专门制度内嵌的平衡机制;相对于知识产品的专门法保护,对于知识产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应对原告施加更加严格的举证责任;在立法安排上,应尽可能采取类型化、专门法或靠近明晰规则(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的调整路径,缓解一般条款适用的压力。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张书青以“网络环境下的新型不正当竞争形态”为题进行分享。张书青副庭长介绍,网络环境下出现了一些新型的不正当竞争形态,包括变异的“通知”、剑指商誉、授人以“柄”、“数据”之争、“花式导流”、搭便车蹭热度、虚假交易、干扰“经营模式”、模仿、侵害虚拟财产权益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陈宇以“网络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为题进行分享。有关“法律争议和审判理念”,陈宇法官认为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包括如何平衡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的关系、如何定位“竞争关系”等,应当秉持的审判理念包括尽可能减少对竞争自由的干预和管制、追求效率最大化基础上的公平、注重效果导向等。有关“竞争行为不正当性的考量”,陈宇法官介绍了现有规定和需要厘清的若干要点,然后指出核心是行为正当性评价,行为正当性评价又应当考虑商业道德的界定和竞争机制的评判。有关“互联网专条与类型化规制的探索”,陈宇法官讲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及其适用中的主要问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徐小奔以“算法创作物的作品属性之辨”为题进行分享。他介绍了算法创作和算法创作物,以及算法创作物的权属模式争议,分析了独创性问题实质上是事实判断和价值选择之选择,谈到了“独创性”事实判断之证伪,以及“独创性”的著作权意义。

  第三部分专题研讨主题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肖志远主持。

  西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焦和平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关系立法之反思”为题进行分享。焦和平副教授首先介绍现在存在单一模式、融合模式、分立模式三种样态。他分析了分立式模式,指出存在架空惩罚性赔偿专门条款,造成惩罚性赔偿向法定赔偿逃逸等缺陷。焦和平副教授还分析了融合模式的四点优势,并建议我国采取融合模式,回归《著作权法(送审稿)》第76条。最后,焦和平副教授回应了一些可能的质疑,例如对于同一过错进行两次评价、重复责罚,以及将法定赔偿数额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会从整体上拉低赔偿数额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雷桂森以“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与实践探索”为题进行分享。雷桂森庭长总结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包括司法现状、适用困境、完善路径等。以所在法院起草的《侵害商标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审理指引(试行)》为例,他讲解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基层探索。最后,结合维沃公司诉优品通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雷桂森庭长进行了实例分析,并就证据问题提出了制度完善建议。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许继学以“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的适用与问题分析”为题进行分享。许继学副庭长介绍了一些国家的政策文件,并将政策导向总结为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代价等。介绍了我国审判实务判赔的发展历史,并分享了武汉中院的相关案例。列举了民法典及单行法规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等。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综合庭法官、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助理邓旭涛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判赔的‘赔’与‘罚’”为题进行分享。邓旭涛法官梳理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判赔的司法现状、立法现状、适用条件和倍数适用依据,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知识产权判赔应该以补偿为主、惩罚性为辅,充分发挥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追求个案实质正义等。

  在研讨会最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彭学龙进行了总结和致谢。在本次研讨会中,来自实务界和学术界的法官、学者们沟通了对法律修订等问题的看法,分享了最新的研究成果,为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了良好的智力支持。

通讯:闵铭铭、邓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