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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德恒大讲坛第十四讲——Joseph•Straus教授谈人工智能与专利
发布时间:2022-11-10 13:34:00

  11月7日下午,德国马克思普朗克创新和竞争研究所前所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时代科技革命与知识产权学科创新基地外方首席专家约瑟夫·施特劳斯教授应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德恒大讲坛邀请,于线上开展题为“人工智能与专利”的精彩讲座,为我院师生带来一场知识的盛宴。

      本次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彭学龙教授主持,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吴汉东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玉烨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刘鑫老师担任与谈嘉宾。讲座吸引了来自各高校近三百名师生,线下会场座无虚席,线上观众亦热情高涨。

  施特劳斯教授现任德国马克思普朗克创新和竞争研究所荣誉科学成员,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教授,美国乔治敦大学客座教授,是世界知名的知识产权和生物技术与软件专利问题专家,在欧洲享有“专利教皇”的美誉,曾连续三年入选英国著名知识产权杂志《知识产权管理》“全球知识产权界50位最具影响力人物”。本次讲座是施特劳斯教授多年的思想和研究成果的总结。

  施特劳斯教授从人工智能的技术特征与进化过程出发,介绍了各国专利法对人工智能的态度以及人工智能对专利法范式可能带来的影响。教授表示人工智能可以分为狭义人工智能、通用人工智能和超级人工智能。他以遗传算法为例,展示了人工智能工具的产生过程及其处理复杂数据和信息的能力,并通过介绍人工神经网络技术,揭示人工智能可以通过自主学习掌握多种技术。施特劳斯教授表示欧洲、日本、中国、美国专利法在关于是否给予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发明专利法保护的问题,大体上持相同态度。对于计算机程序,各国普遍提供有条件的保护,即只有特定领域的算法才能获得专利保护;而人工智能发明则基于发明人应是自然人这一原则,在大多数国家尚无法得到专利法保护。

  施特劳斯教授认为,对于人工智能是否会对专利法范式产生影响这一问题,要区分计算机是自主解决问题还是作为解决问题的工具、是自动化还是自主化。他表示,尽管人工智能产品被广泛用于各个领域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处于初级阶段的人工智能尚不能颠覆专利法范式。斯特劳斯教授指出,应当坚持把人工智能作为工具使用的立场,自然人仍是唯一有权获得专利授权的法定发明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需要。

  与谈环节,吴汉东教授借德国诗人歌德的话向斯特劳斯教授送上衷心的祝福。他表示斯特劳斯教授的讲座思想深刻、内容丰富,向我们介绍了这个时代的技术特征、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基本样态和智能时代专利制度的变革。

      黄玉烨教授指出,由于目前纯人工智能发明属于少数,对专利法的挑战不是颠覆性的,但不排除未来对人工智能发明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她同时提出一个思考,在人工智能技术使发明创造变得越来越容易的今天,我们是否需要提高创造性标准。

  刘鑫老师则从对人工智能技术本身给予专利保护和对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给予专利保护两个角度分享了自己的看法。他表示,目前纯算法在我国不受专利法保护,其必须与特定软件结合作为计算机程序发明才可能受专利法保护。他指出,是否需要将认定发明创造的主客体标准分开讨论是值得商榷的问题,未来能否通过增加伦理定位从而接纳入工智能的专利主体资格和地位或将成为一大议题。

  文字:胡怿书

  图片:谷艳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