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推动构建数据法律保护规则,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数据资源的充分利用,11月18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湖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1&ZD203)课题组联合举办“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我国学界、行政、司法、企业各界在数据法律保护领域已经有所研究或者实践的专家学者齐聚“云端”,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深入研讨,线上直播观看人数超1500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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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出席会议的嘉宾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吴汉东,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职委员刘建新,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程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副主任赵向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周铭山,湖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湖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曹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审查员刘莹、黄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彭学龙及中心全体专家学者。
通过线上方式出席会议的嘉宾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司长葛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顾昕,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申卫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梅夏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郭禾,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教授林秀芹,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冯晓青,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李雨峰,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育鹰,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丛立先,清华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崔国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系主任、教授谢惠加,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陶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审判长亓蕾,腾讯研究院秘书长张钦坤,社科院助理研究员张浩然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周铭山代表学校致欢迎辞,他向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周铭山指出,数据是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也是贯彻落实二十大“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精神要求的体现。本次研讨会以“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为主题,汇集相关领域众多权威专家学者,围绕数据法律保护规则构建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探索新路径、贡献新智慧、形成新观点、产出新成果。他表示,中南大财经政法大学致力于推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搭建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希望专家学者们围绕会议主题深入探讨,立足中国实际,为形成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方案建言献策,助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司长葛树发来视频致辞。他指出,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深入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广泛开展调研摸底、在多地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积极推动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他表示,研讨会的主题与我国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战略方针高度契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期望与会专家学者聚焦我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入分享相关研究成果,为正在进行的数据知识产权政策制定工作提供宝贵意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职委员刘建新代表湖北法院对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表示热烈祝贺。他指出,《民法典》第127条宣示了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亦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有效归置网络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方式为建立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打下基础。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湖北法院组建了知识产权专家库,邀请吴汉东教授出任首席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作为首席团队,并在武汉积极打造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他表示,本次研讨会的主题紧扣时代要求,希望各位专家学者广泛研讨,为构建数据知识产权增添新动能、新活力。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程浩在致辞中指出,在数字经济大潮下,本次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有着重要的时代意义。他强调,数字经济对我国经济结构产生了较大冲击,对经济社会生活影响深远。中央作出“建设数字中国”重要部署,省委提出“打造三高地两基地”建设方案,要求将知识产权作为数字经济制度保障,强化数据要素知识产权保护,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希望得到中南大学术团队支持。他表示,建立数字经济基础制度、推进数据相关立法是一次巨大的挑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聚焦这一主题体现了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精神。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副主任赵向阳在致辞中表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是当前数字经济领域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本次研讨会正当其时。他指出,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数据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数据的经济价值得到极大提升,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充分发挥人才优势和信息资源优势,通过高质量的审查授权和知识产权服务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的源头保护、推动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赵向阳主任表示,本次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是一个深入交流的平台,希望与会专家从不同角度共同探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促进数据产业发展。
会议开幕式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玉烨教授主持。她指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本次研讨会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实际行动。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政策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指引和方向,建立数据产权制度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是国家战略发展的迫切需要,相信本次研讨对我国数据法律保护规则的构建会大有助益。
为了积极推动构建数据法律保护规则,论坛以“数据权益保护路径探索”为议题一展开讨论。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曹新明教授的主持下,各知名学者积极畅言。发言环节,清华大学法学院申卫星教授围绕“论数据产权制度设计的层级性”展开讨论,并指出数据产权的确权是必要的,但应注意数据不同于传统物权的客体。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梅夏英教授围绕“企业数据权益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提出“数据库保护是否可以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这一问题,并进行系统分析。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孔祥俊则围绕“数据权益的知识产权涵摄”这一主题分析了如何设计数据权制度,并指出在保护数据时应考虑数据的特殊性。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教授的发言主题为“数据保护的原理和法律路径:美国hiQ Labs v.LinkedIn案评析”。在简述案例的基础上,她提出在立法上数据保护可以采用“自我赋权+国家保护”的保护路径。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冯晓青教授的发言主题为“商业数据财产权保护与制度构架: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视角”,他从商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出发,分析了商业数据适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所面临的困境。清华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教授围绕“重申数据商业秘密保护的主导地位”进行发言,阐释了数据产权中数据的内涵,指出要直面数据产权的复杂性,不能指望通过单一立法彻底解决数据流通的困难。腾讯研究院秘书长张钦坤则围绕“数据产权问题的思考”展开讲演,指出互联网行业目前对于数据的关注点还是在于自身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行业往往通过隐私计算等技术来实现数据的流通和利用。
与谈环节,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管育鹰教授分别发言。郭禾教授指出对于数据赋权,应当首先考量既有制度是否能解决这些问题,经过论证不能解决的再寻求其他路径,以节约社会成本。管育鹰教授指出,构建新制度的必要性需要得到充分论证,不然可以考虑采取成本较低的数据产权保护方式,如日本参照商业秘密法这种行为规制法模式对特定数据予以特殊保护。
议题二为“数据权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教授主持。发言环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亓蕾法官首先围绕“数字经济下数据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行发言,指出数据与传统生产要素存在区别,如果对数据进行保护,需对接和关注最新的国际经贸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审查员刘莹就“从专利审查的角度分析数据保护”展开讲演,从专利审查角度分析专利申请如何进行《专利法》第五条的审查,并结合案例分享判断数据合法性时的审查思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詹映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医药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他从药品试验数据、基因序列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出发,对一般意义上数据保护立法提出建议。
与谈环节,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系主任谢惠加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助理徐小奔副教授分别发言。谢惠加教授指出我们应当思考平台对数据享有权益的基础是什么,以及大平台是否会利用数据限制竞争,进而影响新业态的发展。徐小奔副教授则提出,现有法律对数据的调整可能会引发大量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因此即使不设立新权利,也可以尝试构建一些规范性的交易规则,从而减少数据交易过程中不必要的识别成本、检索成本等。
议题三为“数据权益的知识产权保护探索”,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胡开忠教授主持。发言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顾昕博士围绕“关于构建我国数据知识产权规则的理论思考”发言,指出我国目前数字经济发展主要面临“不能交易”和“不敢交易”的问题,同时指出在不妨碍自由竞争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探索构建数据规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司马航的发言主题为“数据产权的二元制度目标和知识产权架构”。他指出数据保护应当坚持二元的制度目标,并且数据的有限保护并不等于再利用者的自由利用,数据访问要进行明确的正面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陶乾副教授则就“赋权模式下的数据权利的保护与限制”展开叙述。她指出数据赋权模式与行为规制模式是平行不悖的,对于数据赋权的权利客体应当进行类型化的划分,并且要考虑权利归属问题。最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张浩然博士以“从法定权利到私力控制:数字时代信息资产保护的范式转型”为主题进行发言,从比较法上考察不同数据保护模式的效率,并且提出可以采取事实产权的方式,通过反垄断和市场管制来同步保障对数据的获取。
与谈环节,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李雨峰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杨明教授分别进行发言。李雨峰教授提出,可以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角度出发,思考是否将数据纳入知识产权保护。杨明教授指出,应当首先思考是否赋权以及对什么赋权的问题,他倾向于进行排他性财产权的赋权,但并不一定称之为知识产权,并且指出需解决赋权对象和权利边界的问题。
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导专家组副组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吴汉东教授就“数据制作者权与数据使用者权的法律构造”作主旨演讲,他从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意义、权利属性、制度构成、保护对象四个方面展开了论述。
有关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意义,吴汉东教授指出,党中央关于“十四五”发展的规划和2035年远景规划目标对有关数据的基础制度提出了财产赋权、合规治理和安全监管三大要求。纵观目前我国相关立法,有关合规治理和安全监管的法律已经建立,如何进行财产赋权便成为问题核心。他表示,数据财产化的三大问题:是否赋权、何种赋权、怎样赋权,对应着数据赋权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民法典》第127条的规定数据财产赋权提供了未来立法的空间和立法依据,但必须注意针对数据财产的赋权应当遵循相对产权有限保护、依法规制有限流通的原则,划定其有限的排他效力和有限的保护范围,与《民法典》123条所规定的传统的知识产权相区分。他同时表示,欧盟《数据库指令》到《数据法》提案对数据库保护模式的变化,对我国数据保护立法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吴汉东教授认为,数据财产权应具有两方面的权利属性:一是该权利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特别权利,应当具有信息产权的基本属性;二是该权利是不具有专有属性的特别权利,可以采用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的基本保护方法,将其权能解析为使用权能和禁止权能,但应限制为不完整的控制权、有条件的使用权和非绝对的排他权。
吴汉东教授指出,数据知识产权应当建立“数据制作者权-数据使用者权”的二元权利结构。他指出,在进行数据赋权时必须区分两组概念:一是数据制作者权和数据库作者权;二是数据使用者权和数据访问权。吴汉东教授认为可以将Access Rights归结为合理使用当中的使用者权,将“使用者”进一步区分为作为用户的使用者和与第三方的数据使用者,即与数据产品有关的其他经营者。前者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后者在遵循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下可以适用强制实施许可。
最后,吴汉东教授就应对何种数据客体进行保护发表了看法。作为数据财产权制度的客体从数据特征和法律特征两方面进行限定。在技术特征方面,受保护的数据应当是衍生性的数据而非原始数据,是集合性的数据或者叫大规模数据。在法律特征方面,受保护的数据应当具备财产性、共享性,以及具有不与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及国家核心数据相冲突的非冲突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彭学龙教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回顾总结。他指出本次研讨会既是一次深入贯彻二十大报告的政治学习,又是一场深刻研讨数据权益保护的理论研讨。此次研讨会就数据保护的理论和具体保护的制度设计作出了探索,其中穿插了知识产权实践的争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彭学龙主任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省协湖北中心等单位给研讨会的支持和指导表示感谢,对为本次研讨会付出智慧与汗水的与会学者、支持机构和会务人员会议表示感谢。他表示,本次研讨会精雕细琢,精彩翔实,吸引了线上线下近一万五千人次的观看,反响热烈,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
文字:陈倩钰 胡怿书 吕普 马梓淇
图片:吕普 胡怿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