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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综述丨2023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分论坛三“高质量发展与商标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3-06-05 1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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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分论坛三以“高质量发展与商标法治保障”为主题,聚焦商标侵权赔偿、恶意抢注等热点议题,分设三节进行。

第一节会议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何华教授、华东交通大学江西省知识产权学院党委书记张祥志教授主持,东南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徐珉川、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东晓负责该环节的评议。

西南政法大学黄汇教授以《寻求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协同——以未注册商标保护为逻辑中心展开》为题展开发言。其主要内容是探讨如何寻求《反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黄汇教授指出,《商标法》对商标权保护的本质应当是“以注册为原点,以使用为半径,以显著性为辐射,以商誉为覆盖”。未注册商标值得保护,其基点在于它已经符合《商标法》的根本立法目的——通过保护商标权来促进国家产业经济的发达和商业文明的繁荣。因此寻求《反法》和《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的协同保护是具有正当性的。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上,黄汇教授认为两者提供的是一种“平行保护”,关键在于当事人如何抉择。黄汇另行指出,现今《反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缺少阻碍竞争的一般条款,商标权的行权可能对未注册商标构成反向掠夺等,对此他建议把不具有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抢注也纳入《反法》第六条的保护范围,并且强调可以通过《反法》规制滥用商标权的行为,从而减少反向掠夺、挟持、侵害等现象发生。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王太平教授的发言主题为《商标法修订的基本定位与主要问题》。在对《商标法》研究现状进行细致梳理的前提下,王太平教授指出:现今实质意义上的《商标法》框架已经大体完备,实际运行中体系较为完整,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例如形式上《商标法》的体系不够完善,具体制度较为零散而不协调,实务中过量注册问题激增等等。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后,王教授指出《商标法》修订的主要任务应当包含两个方面:建构合理体系和解决具体问题,并且应当将对具体制度的完善放在《商标法》体系完善的大目标之下进行考虑。发言最后,王太平教授着重强调,《商标法》的定位不应当是政策性文件,尽管具体制度的完善与具体问题的处理同样是商标法第五次修改的重要任务,但鉴于目前我国《商标法》实质已经比较完善,而形式尚不完备的法律实践状况和经济新常态的经济现实状况,《商标法》应当继续保持其作为法律的稳定性与科学性。在接下来对《商标法》的修订中,应当将体系化作为最重要的任务。

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胡海容教授以《裁判视角下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金额影响因素组态研究》为发言题目展开演讲,从管理学视角出发对商标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的使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从研究背景出发,胡海容教授指出近些年来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的数量稀少,最终赔偿金额与预期金额之间也有较大差距。在利用管理学研究方法对此现象进行探究后,胡海容教授及其团队有三点重要发现:一,高基数能够单独成为高惩罚性赔偿金额的必要条件;二,获取高惩罚赔偿金额有多种驱动路径,由多种因素进行组合,组合模式在个案中的影响差异也非常大;三,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的提高并不会当然带来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提高。胡海容教授建议,实务人员应当重视赔偿基数的重要性,赔偿基数够高,才可能导致惩罚性金额够高;并且要谨慎看待高惩罚倍数的影响,其和惩罚性赔偿金额的数目并不当然成正比。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孙那副教授的讲演主题为《恶意抢注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司法解决路径研究》。孙教授指出,对于恶意抢注类案件,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当事人和解。第二类,提起商标的无效或者撤销程序。第三类,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第四类,提起商标的异议或无效。但是考虑到现有途径受到期限的限制,孙那教授认为这些还不足以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她提出,更好的方式或许是由法院直接判定注销商标,从司法裁判角度减少商标市场上恶意抢注的商标。同时,孙那教授建议对《商标法》新引入的强制移转制度设置一定的除外规则,并呼吁司法裁判人员在判定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时”,不应将标准设定过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张成博士汇报的主题为《侵犯商标权罪中的“情节严重”的体系化解释》,他指出,侵犯商标权罪类案件在近几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占据很大比例,其犯罪评价标准受到关注。《刑法修正案(十一)》率先对该罪的评价模式完成了由单一数额犯向综合情节犯的转变,张成博士认为,需要明确“情节严重”的解释路径,重点介绍了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的解释方法。在制度构建上,张成博士指出,行为、对象和结果可以构成“情节严重”解释体系的分类依据,并对判断标准给予了更为细化的解释。

英国利兹大学法学院Graham Dutfield教授以视频形式向大家分享其有关《数字健康、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的研究成果。Graham Dutfield教授指出现今医疗卫生在药物发现及优化、疫苗开放、诊断预测测试、医疗设备四个方面越来越数字化。在此背景下,时代需要更多数据,数据的储存和处理需要借助人工智能,但教授强调,人类的作用仍然是无可替代的。

视频最后,教授提出两个问题引起与会人员思考:第一,作者和发明者必须是人类吗?第二,人工智能是否会淘汰《著作权法》和《专利法》?教授认为,如果创造力变得不再专属于人类,我们需要尽快在重新设计知识产权法或者继续现有模式之间作出抉择。

评议环节中,东南大学法学院徐珉川老师首先就黄汇教授谈到的《商标法》和《反法》如何衔接的问题分享自己的看法。徐老师认为,《商标法》和《反法》处在平行保护结构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结论,他认可商标保护的最终价值应在于保护商誉,商标权人不能因符号意义上的排他性权利而影响到其他良善经营的获得商誉人的合法利益。就王太平教授所提及的《商标法》修订的相关问题,徐珉川赞同了王老师提出的体系性标准,即判断《商标法》修订是否有所成效,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在于其体系性是否增强。在商标管理相关问题上,徐珉川认为商标抢注的背后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如何有效衔接的问题,这点相较规则本身更为关键。最后徐珉川老师指出,商誉一定程度上就是流量经济的原始形态,在大数据时代我们还要思考如何将商标法律制度变得更加体系化、私权化的问题。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东晓律师首先就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相关问题进行分享,他赞同胡海容老师从管理学角度探寻得出的结论:惩罚性赔偿倍数并不是高判赔金额的必要条件,而基数问题和证据问题十分重要。在孙那老师谈到的恶意抢注问题上,马律师表示走司法途径直接注销是一个很新颖的角度。在侵犯商标罪评价标准问题上,马东晓认为由数额论转向情节论是一个很好的探索,但可能存在“情节严重”的标准模糊不清的问题,还需要司法解释的确认。在《商标法》修订问题上,他非常赞同王太平教授提出的体系化目标,认为应当将制度修缮放在体系化的结构下进行。

第二节会议由华东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肖海教授、中原工学院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柴国生教授主持。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杂志社编辑部李芬莲主任、河南师范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胡光副教授对本环节进行评议。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莲峰教授以《商标法第五次修改》为题展开发言。王莲峰教授认为商标的授权、确权和审查程序可能面临一定困境,例如商标审查周期已达到压缩极限、异议前置程序会虚耗审查时间等。就以上问题,王莲峰教授提出四点设想:一,取消对相对事由的主动审查,探索审查新模式;二,将异议前置程序更改为异议后置,这是借鉴域外经验得出的结论;三,增设异议纠纷的自我和解机制,尊重私权的意思自治机制;四,增设以商标使用为标准的快速审查渠道,即只有符合实际使用条件才能享受快速审查。以上设想的提出均以提高商标审查效率、降低商标审查周期为出发点。                                                                                                     

山西大学武志孝副教授作为第二位发言人,向大家分享了有关《我国商标注册原则的重塑及发展趋向》的研究成果。武志孝教授从“鳄鱼案”等案例入手,指出目前我国商标注册原则正在接受一定挑战:法院在判断是否判决撤销争议商标时不仅要参考法律规定,也要考虑市场因素,由此出现了两难的境地——仅参考法律有失公允,依政策判决于法无据。由此,武志孝老师提出,商标注册原则应当有一个趋向,要保证先申请者可以依法获得商标权,同时也能保证符合条件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得以保留,否则可能无法面临商标资源稀缺的问题。

上海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蔡葵老师以《“商标使用”和“商标性使用”的概念厘清与法律地位》为题进行分享。以商标所处的不同阶段为时间线,她指出,在商标形成和维持阶段,商标的使用是获得、维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重要条件。而在侵权环节,“商标性使用”的认定则更为常见,其多数情况下被认为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前置条件。蔡葵老师尤其强调,商标性使用不同于商标的使用,不是法律所确定的概念,而是实务中讨论会涉及的名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徐瑛晗博士以视频形式向大家分享了她的发言,题目为《非传统商标保护的法经济学阐释》。徐瑛晗博士从法经济学角度,阐释了非传统商标信息成本分担的一半内涵,而后从非传统商标特殊性功能维度探析了注意力经济学对非传统商标的影响,最后探讨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有关非传统商标的部分。她指出,《修订草案》还存在一些配套要求的缺位,例如对商标权人的限制性保护。为了防止符号垄断,她提出,《商标法》要扩大第12条和第59条的规制范围;同时针对非传统商标的注册,应当首先探讨《商标法》第12条的可适用性,再观察是否符合其他不予注册的绝对事由。

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刘玙律师就《商标独占许可人诉权的理论基础》展开发言。他指出,关于诉权原告资格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涉及的争议较少,但是学术界探讨得比较激烈,一般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债权说,这种观点认为被许可人享有的权利来源于许可合同,所以是一种债权;第二种观点是物权说,认为被许可权是一种类似用益物权的权利,简称“类用益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刘律师向与会人员分享了一种域外观点:有美国学者认为,诉权的归属可以参考商标许可费缴纳的方式,如果是一次性缴纳,则诉权已经让渡给了独占许可人;而如果不属于一次性缴纳,则许可合同双方都应享有诉权。

美国托莱多大学法学院Llewellyn Gibbons教授的发言主题为《人工智能:人类创造力的贬值》,其围绕人工智能进行数据训练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了深度分享。Llewellyn Gibbons教授通过剖析多则判例,试图论证使用网络数据训练人工智能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教授认为,针对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来训练人工智能的行为,认定其是否侵犯版权的关键可能是美国法院一项关于转换性使用范围的判决。以此为基础,教授提出如果法律不允许人工智能训练,合理使用的范围会更加受限。

评议环节中,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杂志社编辑部李芬莲主任表示对上述老师的发言受益匪浅,她认为对于商标授权确权、注册、使用等方面的问题,要回归到本源——《商标法》的定位及商标权的性质上去解决。她指出,《商标法》是一部民事法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可以适当地允许相对审查,让主体自治。同时,商标权属于私权,承认商标共存也是尊重商标权私权属性的体现。

河南师范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胡光副教授在评议中指出,对于非传统商标的保护,首先可以肯定其保护的必要性,其次需要通过扩大解释范围或者增加配套设施的方式进行保护。对于刘玙律师提到的被许可人诉权的问题,胡光表示其支持“类用益物权”说,并且他认为从公平角度来讲,不应当允许两方可以同时起诉。对于美国托莱多大学法学院Llewellyn Gibbons教授的发言,胡光认为如果禁止人工智能使用训练数据实质上会阻碍科技的进步,人工智能对于训练数据的使用在现阶段看来可以被认定为一种正当的合理使用。

论坛第三节是地理标志专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马秀山副主任、北京科技大学法学院徐家力教授担任主持人,邀请到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于波副院长、青岛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张媛教授为此环节评议。

第一位发言人是西北大学法学院郑辉副教授,他的发言题目为《乡村振兴视域下的地理标志保护》。郑辉副教授从保护地理标志的现代意义入手,阐释了地理标志保护的经济意义、文化意义与生态意义;而后围绕地理标志保护的基本现状,指出现今存在立法分散、法律适用冲突,管理意识偏差等问题。在此基础上,郑辉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是构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新模式——制定《地理标志法》,形成以《地理标志法》为主,《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辅的保护模式。第二,完善地理标志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体系,完善监督维权机制。第三,提高地理标志的运营能力,可以从加强文化建设、规范标志使用、提升营销能力等方面入手。

菏泽学院政法学院杨永教授以《地理标志保护的现代化构建》为题展开分享,他指出,地理标志面临的困境很大程度与地理标志的概念混乱有关,一些旧有概念——例如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适时退出历史舞台。在分析旧有概念存在的问题后,杨永教授指出,地理标志应当被界定为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的标志,其中他强调地理标志有如下特征:地理标志是一种标记性知识产权;地理标志由地理来源决定;地理来源由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构成。杨永教授认为,如果考虑制定《地理标志法》,以上三方面应当是重要抓手。

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娄必县副教授以《地理标志在乡村振兴中的成效、问题及转型——以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为例》为题向大会作了分享。娄必县老师基于实地考察数据,通过地图向大家清晰介绍了彭水的地理位置、历史环境、地理标志存量情况等。娄老师指出,彭水地区申报地理标志有如下几个特点:申报增速快、总量多;申请上主要是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纵然地理标志发展有效带动了地区发展,但是娄必县指出,还存在一些问题比较凸显。例如,自然人主体的品牌意识不强、产品生产的集约化程度较低、与同类产品相比市场竞争力弱等。在完善措施上,娄必县老师建议,要注重申报数量,注重提高产品质量。同时打破行政区划界限,促进地理标志的县域申报和跨域合作。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邹琳副教授的分享主题为《乡村振兴视角下地理标志撤回制度的完善》。邹琳老师指出,现有的地理标志撤回制度存在完善的必要性,其主要问题在于:地理标志的撤回主体难以确定,地理标志的撤回程序规范不足等。对此,邹琳副教授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明确地理标志撤回机制的监管主体,她认为应当交由国家知识产权下设部门负责;第二,明确地理标志撤回的法定情形,她认为应当包括主观上的使用不当,客观上的使用不当和注册不当;第三,建立具体的撤回程序,这方面建议设置可续展的保护期,以及依职权撤回、依申请撤回等积极撤回措施等。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崔雅琼老师作为本节会议最后一位发言人,分享了有关《法律方法在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案件中的运用》的研究成果。从《商标法》中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出发,崔雅琼老师指出现今《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地理标志需通过注册取得,因此可能出现一个标志既被注册为商标,同时被认定为地理标志的情形。然而从性质上讲,商标权具有专有性,地理标志表现为公共性,此时出现了冲突。通过案例比对,崔老师认为,在先原则也无法完全解决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因此提出可以采取“先案例分析,后法律解释”的方法,即先进行利益衡量,而后从现有法律条文中找出相应依据,这样可同时具备合理性与合法性。

评议环节中,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于波教授分享了其有关本次讲座的聆听感受。于波老师认为,本节专题的研究角度都站在了乡村振兴的宏观角度,站位较高,研究深入。此外,各位学者的研究方法务实、研究内容颇为细致。老师们大多采取实地调研方法,使得调查内容翔实,这是做地理标志研究十分值得学习的点。最后,于波教授呼吁各位高校教学人员在校开设地理标志课程,生动介绍各地的地理标志产品,以此提高地理标志认知度。

青岛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张媛教授在评议时,首先感谢了各位学者带来的思想盛宴,指出以上发言都集中在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构建层面,有宏观有微观,内容全面深入,并且深度剖析了当今乡村振兴背景下地理标志保护所面临的困境。此外,张媛教授对郑辉老师提到的地理标志的文化传承作用表示十分认同,她认为地理标志保护是传统文化研究领域一个值得挖掘的方向。最后,张媛教授指出,无论是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还是地理标志行政管理、司法纠正,最终都要回归到高质量发展与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逻辑命题中去,如此才能不偏离地理标志高速发展的轨道。

文字:马梓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