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3日,陈锦川法官应邀至中心作知识产权实务分析研究系列讲座。陈锦川法官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长,曾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讲座由中心吉宇老师主持,中心2022级硕士研究生参加讲座。
陈锦川法官就“信息网络传播与合法来源抗辩”“《伯尔尼公约》与我国著作权法的理解与适用”“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争议难点实务解析——网络游戏保护中的两个问题”等专题与在座各位同学进行了深入地探讨。
在上午的讲座中,陈锦川法官作了“信息网络传播与合法来源抗辩”的专题讲座,陈锦川法官从实务角度,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否可为发行权所涵盖”“著作权法为何仅对发行者等的合法来源抗辩进行规定“两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得出结论:著作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的权利,每个权项控制一类特定的利用作品的行为;每个权项是相互独立的,著作权人可以许可或者转让其全部财产权利或者其中部分其中一项权利;过错是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著作权法第59条中的合法来源抗辩是过错责任的一种具体体现。
在“《伯尔尼公约》与我国著作权法的理解与适用”这一专题中,陈法官从《王者荣耀》游戏案、杂技作品案,以及《蓝月传奇》角色扮演类游戏案,引出《伯尔尼公约》的作用,指出《公约》的作用在于协调各国著作权法,促使各国承认成员国成员的著作权并予以保护。之后,陈法官详细讲解了视听作品与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关系,三者在《伯尔尼公约》角度是可以互换的同义语。关于作品的固定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学理区分,他表示《公约》允许成员国自行规定是否以固定作为保护作品的条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定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时使用“摄制”一词存在瑕疵,《公约》对摄制权是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规定的,其“摄制”含义非常宽泛,并非仅具有“拍摄和制作”的字面意思。最后,陈法官讲解了《公约》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相关内容,以及邻接权与著作权对象的区别。
在下午的讲座中,陈锦川法官作了“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争议难点实务解析——网络游戏保护中的两个问题”的专题讲座,陈法官提出两个主题:一个是“网络游戏与作品类型”,另一个是“使用他人游戏或文字作品元素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制之反思“。对于第一个主题,他认为,出现了新的作品表现形式是认定新类型作品的前提条件,包含了游戏规则的网络游戏借助文字、音符、线条、色彩、计算机程序、画面等等予以呈现,而上述表现形式在著作权法列举的八种法定作品中均能找到他们对应的作品类型,因此,网络游戏本质上是一项计算机软件。对于第二个主题,他强调了利益平衡的原则,著作权法在赋予作者一定垄断权的同时,也对作者的权利设定了范围和期限;同时,他指出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专门法律对商业标识的保护以混淆为标准,是否混淆是基于商业标识产生的权利(权益)的边界,在此边界之外则属于自由模仿和自由竞争的范畴,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脱胎于侵权法,也具有保护权益的功能,但总体性质上属于行为法,不宜随意变相改变竞争法的行为法本质。
本次系列讲座内容丰富,理论深厚,加深了同学们对《伯尔尼公约》与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和适用。
本期图文 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