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上午,“知闻论坛”第七讲邀请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学位点负责人,湘潭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主任刘友华作为主讲人,以“算法推荐背景下技术中立原则的误读与澄清”为题进行分享。本次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胡开忠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刘鑫担任与谈嘉宾,讲座线上线下同步开展。
刘友华教授是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学位点负责人,湘潭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主任,华盛顿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主任。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全国专利信息师资人才、中国法学会青年人才、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专家、湖南省政府立法专家。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3项,出版著作4部,发表论文70余篇,其中CSSCI论文40余篇,曾获全国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先进个人、宝钢优秀教师奖、湖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湖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奖,湖南省优秀社科成果二等奖、三等奖,湖湘智库研究“十大金策”等。
在正式开讲之前,刘友华教授指出,算法推荐技术在提升用户体验的同时,也引起了网络版权侵权乱象。在算法推荐场景下,是否应继续坚守技术中立原则,及其如何定位和适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刘友华教授的讲座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他介绍了算法推荐场景下对技术中立原则的质疑,即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较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相比,具有特殊性,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由消极、被动的事后审查角色向主动者的角色转变。
接着,刘友华教授对版权法领域技术中立原则的历史进行了考察。他回顾了“Sony案”“Napster案”和“Grokster案”等经典案例,阐释了技术中立原则的起源和发展。“Sony案”确立了“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被奉为技术创新的安全港,但也成为技术提供者逃避责任的理由,缺点和弊端不断显现。经过“Napster案”和“Grokster案”的适用与发展,“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得到逐步修正。
然后,刘教授进一步讨论了对版权法领域技术中立原则的正确理解。他指出,根据“Sony案”“Napster案”“Grokster案”的判决书原文,并未找到有关“技术中立”的术语,较为可能的类似表述是“双重用途技术”(dual-use technology)。“双重用途技术”是指同时具备侵权使用和非侵权使用这两种用途的技术。“技术中立原则”应当理解为“双重用途技术”的提供者不应直接承担责任。经过2000年的“Napster案”以及2005年的“Grokster案”,我国版权法领域开始引入“技术中立原则”这一术语,这仅仅是当时引入我国后的一种表达,而后逐步形成通说。他认为,技术中立原则意味着对技术不应歧视,不能仅因一项技术具有侵权用途而认定技术开发者或提供者必然承担侵权责任,而是应给予合理的保护,在法律上提供侵权责任的“避风港”,不能仅因为版权人一方的利益而忽视整个社会的利益。
最后,刘教授探讨了算法推荐背景下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逻辑。他指出,算法推荐的目的在于通过向用户进行个性化推荐以获取流量,增加用户黏性。对于算法推荐侵权内容的行为,原则上仍应适用技术中立原则,不能一刀切式地将包含算法推荐行为认定为对侵权内容的主动干预,亦不能轻易将包含算法推荐的平台看作内容服务提供商。他提出,应从全球视野、历史视角和现实生态三个维度进行考量,坚守“避风港”规则并细化“红旗”标准,考量多方主体利益平衡。
与谈环节,胡开忠教授认为,刘友华教授的讲座兼具学术性和中立性,对技术中立原则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其实避风港原则、技术中立、过滤义务和侵权责任承担等问题,归根到底是过错认定的问题。要认定过错,就需要对注意义务进行合理界定。如何通过立法和司法合理运用这些规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刘友华教授的讨论对于未来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指导法院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刘鑫副教授指出,技术中立原则是版权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但常被误读为技术中立即免责,刘友华教授对这一误读作出了澄清,强调了技术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使用者的行为和价值取向,而非技术本身。对于算法推荐服务者应不应承担过滤义务的问题,他赞同刘友华教授的观点,即不应将过滤上升为其法定义务。
提问互动环节中,2023级博士生江璐迪就“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进行提问,刘友华教授进行了细致的解答。
本期图文:陈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