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上午,以“保护商业秘密 推动强企护链”为主题的湘鄂赣三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交流暨主题培训在长沙经开区举行。湖北、江西、湖南省市监局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相关负责人、三省商业秘密保护重点企业代表以及新闻媒体代表100余人参加。
我中心胡开忠教授受邀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就“大数据类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为培训班授课。他指出,在数字经济下,数据的生产、利用和保护也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都提出要“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特别是近年来,大数据类商业秘密的保护案件日益增多,争议较大,保护复杂,理论研究急需加强,这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随后,他从大数据的定义和特点、大数据类商业秘密的范围、大数据类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大数据类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大数据类商业秘密的交易以及侵害大数据类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几方面进行了分析。总之,加强大数据类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有利于激发企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