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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玉烨教授参加第九届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
发布时间:2025-08-05 10:28:00

2025年7月31日--8月1日,由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主办,安徽省版权局、合肥市人民政府协办的第九届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在合肥举办。大会发布了《2024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和《第二批版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等成果,并围绕版权执法、技术发展、数字音乐、软件正版化、微短剧、动漫游戏、体育赛事、网络存储传播、网络销售等主题举办分论坛。中央有关部门、各省级党委宣传部有关负责同志和来自行业协会、行业企业、学界的600余名代表参会。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玉烨教授参加大会发表演讲、为培训班授课并接受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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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邀请,黄玉烨为“互联网企业版权合规培训班”授课,主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注意义务与侵权责任认定》,培训对象主要为重点互联网企业负责人。黄玉烨教授理论联系实际,从国际、国内视野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与侵权责任,尤其是新技术背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新发展与新要求,是否要承当事前的版权过滤义务,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应知”情形和侵权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黄玉烨教授参加大会分论坛二“网络版权技术与产业融合创新”圆桌论坛环节。会上,围绕“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保护评价与存证标准”主题,黄玉烨教授认为,完全由人工智能创作的物不受版权保护,人利用人工智能创作出来的智力成果能否受版权保护要看人参与创作的程度,即人是否有创作行为,是否为作品的独创性做出了实质性贡献,“思想--表达二分法”这一著作权基本理论应当坚持。此外,为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存证有重要意义,该项工作值得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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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期间,黄玉烨教授接受了多家媒体采访。在中央电视台采访中,黄玉烨教授表示,在新的技术条件下,例如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背景下,对于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仍然要受到严格保护。在安徽电视台采访中,黄玉烨教授表示,在互联网时代,既要严格保护版权,也要兼顾技术的创新与产业的发展,实现版权保护、技术与产业的融合发展。在新闻出版报采访中,黄玉烨教授表示,AIGC是机器,机器只能是客体,不能是民事权利享有的主体,在大模型中输入提示词和修改参数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