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上午,“知闻论坛”第十一讲邀请华东政法大学经天学者王太平教授作为主讲人,以“《商标法》的体系化问题——以《商标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靶”为题进行主题分享。本次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胡开忠教授主持,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玉烨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付丽霞老师担任与谈嘉宾,讲座通过线上平台开展。
王太平教授是华东政法大学经天学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省部级项目2项,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出版《商标法:原理与案例》等个人著作6部,参与马工程教材《知识产权法学》的编写。
本次讲座主要围绕商标法的体系化问题展开讨论,具体包括商标法的非体系化表现、商标法体系化的基础以及商标法体系化的路径或方案三个部分。
王太平教授通过分析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不协调、商标法具体制度存在价值冲突、商标注册条件的非体系化、商标使用相关规定的非体系化、相关规定或制度重叠与冲突以及公法规定的渗入等六个方面,系统梳理并解释了现行《商标法》非体系化的具体表现。
王太平教授提出了商标法体系化的三大基础。一是坚持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商标法应体现私法自治原则,减少行政干预,由市场机制对商标质量进行筛选;二是统一立法宗旨,商标法的直接目标是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属于附带效果,不应置于首位,否则将导致制度目标的摇摆;三是维持注册取得商标权体制,注册制度具有确定性优势,对于闲置商标可通过“撤三”制度予以清理,而非改变注册取得的基本模式。
结合前两部分的分析内容,王太平教授提出了商标法体系化的具体路径。在外部协调方面,应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地位,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以“一定影响”为前提,禁止其跨类保护及淡化保护的扩张;在内部整合方面,注册条件章节应按照“一般条款—绝对理由—相对理由”的结构进行体系化安排,将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的“不予注册”规定保留在注册条件部分,“禁止使用”规定移至侵权条款,实现法律效力的分层;商标使用概念应在总则中统一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应在商标转让之后规定,侵权抗辩应在商标侵权行为条款之后规定,以恢复法律结构的逻辑顺序;应统一商标注册与商标权保护中的“混淆”判断标准,避免同一法律内部概念表述不一致;删除第九章公法性内容,保持商标法的私法属性;构建梯度保护体系,区分注册驰名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及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与条件,形成层次分明的法律保护结构,确保商标法体系的内在统一与协调。
与谈环节中,黄玉烨教授指出,商标法的体系化关系到一个涵盖权利确认、权利保护、权利限制以及权利救济的完整法律生态系统的构建,也是商标法基础理论、立法目标与法律实施的集中体现。王太平教授对商标权私权属性的强调值得赞同,商标法作为私法,不宜过多增加公法内容;同时她认为在立法宗旨上,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处于首位,并贯穿于整个商标法律制度,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虽分量略轻,却从头到尾均有体现,例如以消费者混淆作为侵权判断标准、要求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等,均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兼顾。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则是通过对商标权人保护而间接实现的目标。王太平教授提出的我国商标法修正草案存在六大非体系化表现,让人深受启发,也为后续研究提供了问题导向的思路。
付丽霞老师认为,商标法律制度的核心目的应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过赋予经营者专有、排他的商标权,激励其开展商业活动,从而激发市场活力;对消费者而言,商标法更多保护的是消费者信赖利益,这种保护在形式上似有限制,实质上却强化了对商标权的认可。关于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她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仅发挥补充性保护功能,若二者边界不清,商标法的独立价值将被模糊;德国历史上的立法经验表明,明确二者权利边界十分必要。针对具体条文,她对草案第四条将“颜色组合”单列为要素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是否重复提出疑问,认为可能矫枉过正地排除了单一颜色因使用获得显著性而注册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