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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善治:数字经济、数据财产与知识产权”系列讲座第一讲 | 陶乾教授谈人工智能时代数据权益的保护与限制
发布时间:2025-10-16 16:24:00

2025年10月14日,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指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省吴汉东法学教育基金会主办的“AI善治:数字经济、数据财产与知识产权”系列讲座第一讲顺利开讲。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陶乾教授担任主讲人,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徐小奔教授主持本次讲座,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玉烨教授、知识产权学院刘鑫教授、刘云开教授作为与谈人,围绕“人工智能时代数据权益的保护与限制”这一前沿议题展开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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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善治:数字经济、数据财产与知识产权”系列讲座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新设的学术讲座品牌,旨在邀请知名学者、实务专家、企业精英共同为人工智能的良法善治建言献策。2023年10月,由中国政府发起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中,“智能向善”既是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宗旨,也是未来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根本目标。科技进步离不开法治保障,“良法善治”是党在长期法治实践中总结提炼出的原创性词汇,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概念之一。将这两个关键概念整合在一起提出“AI善治”的主题,既表达了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应以“有利于人类福祉的方式被应用”的技术发展愿景,又隐含了实现这一愿景必须依靠良法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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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乾教授围绕“人工智能时代数据权益保护与限制”这一主题,聚焦数据权益的保护模式、数据私法的规范构造、新反法下人工智能数据获取合规困境及人工智能使用和传播开源数据集风险四大关键问题,深入剖析数据领域的理论争议与实践难题。

陶乾教授指出现行数据权益保护主要依赖反法的行为规制存在明显不足:在商业秘密保护层面,面临非公知性认定、保密措施适用等举证难题;互联网专条侧重调整市场竞争秩序,适用范围受经营者身份、竞争关系、行为手段等多重限制;一般条款则因弹性过大,易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相比之下,赋权模式可构建平衡的保护与限制机制,设计专门的数据交易规则,与行为规制模式形成并行体系。

谈及数据立法,陶乾教授表示,数据领域需推进单独立法,而立法的核心在于明确数据权益的客体、主体、内容、限制与救济五大要素。在客体界定上,需厘清数据与商业秘密、数据库、信息的边界,区分不同数据客体类型;在主体和内容层面,需对原始数据持有者、衍生数据处理者等不同主体采取差异化权益配置,明确持有者对数据的有限支配权以及处理者对衍生品的收益权;数据挖掘应纳入侵权例外情形,同时需建立权利滥用防范机制,设置数据获取规则及数据共享机制,平衡不同数据主体间的合法权益;在救济方面,应细化民事责任中的停止侵权措施,做好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衔接,形成完备的责任追究体系。

陶乾教授通过分析多个真实案例指出现有法律下人工智能数据获取的合规困境:面对数据爬取等问题,现有法律制定时无法充分考虑人工智能的技术特性(如AI大规模、自动化获取数据等特性),导致适用范围受限,难以有效规制新型数据获取行为。新反法新增互联网专条后,行业仍面临三大困境:一是技术层面,robots协议是否属于条款中的“技术管理措施”,AI Agent获取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二是行为界定层面,AI训练使用数据是否属于条款中的“使用”范畴,“获取”与“使用”是否需同时满足才构成侵权;三是不正当性认定层面,人工智能提供数据服务的商业模式创新,如何界定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这些困境的破解需平衡各平台、AI企业、用户等多元主体利益,才能形成明确、可落地的合规标准。

关于开源数据集的使用,陶乾教授用一起典型案例为AI企业敲响警钟,企业在使用开源数据集及相关模型时,需仔细审查开源协议内容,重点关注协议对使用范围、传播方式的限制条款,避免因协议违规引发法律纠纷,确保技术应用与商业运营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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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开副教授对陶乾教授的数据权利限制观点表示认同。同时他认为反法模式可依据市场主体业务边界动态调整保护范围,更适配数据流通需求;通过判例群完善反法一般条款的适用,重视数据交易平台作用,发挥数据登记的证明作用,并探索拓宽“竞争关系”解释以保障合规数据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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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副教授认同需要对数据权益进行限制,以保护公共利益。明确数据保护边界是关键,但当前赋权需考量登记、确权等成本问题,司法实践可先用现有条款解决问题,待权利形态清晰再建立权利赋权体系更为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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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玉烨教授认为当前依托反法保护数据最为便捷,但新反法数据条款未达预期,长远看仍需赋权。数据赋权过程中需平衡数据处理者、来源者与使用者利益,兼顾激励数据衍生品创新和促进数据流通使用两大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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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奔教授在讲座尾声对整场活动进行总结并提出三个核心观点:一是数据权益保护的关键在于制度安排,可借鉴知识产权的利益共享经验,平衡权利独占与多主体价值共享;二是数据保护制度选择需考虑国际竞争,中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要立足全球治理优化制度,增强我国市场吸引力,维护我国企业权益;三是数据权益保护核心是 “数据集合”,数据形成规模产生聚集效应才能释放价值,才会吸引更多数据处理者进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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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环节中,同学提问热情高涨,围绕讲座核心议题积极互动,问题聚焦人工智能获取和使用数据的规制数据技术措施是否需要明确界定数据权益的自用性和禁止性方面,展现出对数据法律问题的深入思考,陶乾教授针对提问逐一细致回应,进一步深化本次讲座对数据权益保护与限制问题的探讨。

 

文字|徐丽娟

摄影|徐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