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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冬梅教授是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学博士后,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中国科技情报学会知产情报专委会副主任、湖南省政府第四届法律顾问、芙蓉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入选首批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兼任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咨询专家、湖南省政法法律顾问、湖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
肖冬梅教授的分享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知识生产方式变革对著作权制度的挑战、中美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典型案例比较、中外AIGC可版权性争议焦点观察与反思。
首先,肖冬梅教授开门见山地指出生成式AI工具的普及使得人机共创走入大众生活,但基于“人类创作”主义的传统著作权制度存在“作品”定义、“独创性”标准、权利主体认定等核心概念等相应挑战。她对上述现象进行了形象比喻:如果说云计算技术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是“小修小补”,只需填补“临时复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制度裂缝,那么生成式AI引发的知识生产方式变革,则可能需要重新审视著作权制度的底层逻辑,甚至面临“重构大厦”的考验。
其次,肖冬梅教授通过大量具体案例对中美司法实践进行了详尽考察,清晰呈现了中美两国对人机共创内容可版权性的判断思路。有关美国司法实践,肖冬梅教授讨论了“Zarya”案、“空中歌剧院”案、“Rose Enigma”案、“一片美国奶酪”案等相关案例,指出美国版权局已形成较为明确的标准的结论,即美国司法实践区分AI自动生成内容和AI辅助生成内容,AI自动生成内容不予版权登记,对于AI辅助生成内容,仅当满足人类“创作性控制”这一要件时,才予以版权登记。“创作性控制”可以体现为前期有强表达力的提示输入,也可体现为后期加工,即人类进行有创作性的“实质性修改”或“挑选、编排和组合”。反观我国司法实践,则呈现出“从宽松到审慎”时间特点。肖冬梅教授选取了2023年“春风”案,以及2025年张家港、桂林两地法院进行了相应讨论,并指出,我国法院认为AI生成图片不构成作品。早期案例法院更关注AI生成内容是否具备“独创性”,对人类参与程度要求相对宽松,而近期判决法院则更强调“人类创造性贡献”的必要性。
最后,肖冬梅教授系统梳理了当前学界肯定说、否定说以及折中说的主流观点。并对目前学界亟待解决的三大核心问题进行了相应探讨:一是如何细化“独创性”标准。肖冬梅教授指出,需明确人类对AI生成内容的“创作性控制”达到何种程度即可认定为“独创性”;二是如何科学界定“创作性控制”行为。肖冬梅教授认为应当将“创作性控制”进行“简单指令输入”和“实质性创作贡献”行为的具体划分,在标准上可以采用“有限控制”标准;三是如何界定AI生成的“表达行为”。肖冬梅教授强调应当对提示词、参数调整等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即应当界定上述行为何时仅构成“思想传递”何时会构成“创作行为”。
 
与谈环节中,胡开忠教授对于肖冬梅教授内容前沿详实且深入浅出的精彩讲授表示了感谢。他表示,人机共创内容之所以存在诸多相反观点,本质上是一个利益分配或利益博弈问题。
 
 
黄玉烨教授首先指出应当坚守著作权法的基本理念,如“思想表达二分法”,“作者为自然人”。输入提示词和参数是思想而非表达,而最终生产的内容是基于算法算力和机器训练的内容随机生成的。其次,制度当然要创新。现有技术背景下,挑战不应当是颠覆性的,而是调试性的。虽不能作为作品,但仍然是一种智力成果,从劳动财产权和激励理论等来看,应当受到保护。人机共创内容仍然与作品最相关,应在“大”著作权法框架下进行保护,即采用邻接权进行保护。
 
陈默副教授提到,案例研究的方法是非常值得借鉴的,尤其是结合不同国家人工智能政策的案例的横纵向对比。其次,需要精细化立法安排,在立法技术成熟之前,需要进行审慎判断,即个案判断。她认为各案例的裁判结果不同并不是同案不同判,本质上是因为关键法律事实非常不同,需要分场景进行讨论。判决书中可能没有论证创作行为和最终生成作品的联系。
 
付丽霞老师以美术作品的再现性与AI生成内容的再现性进行比较,指出不应当脱离对于所有作品再现性的态度而单独强调AI生成内容的再现性。对于提示词的可版权性,付老师认为,从提示词本身的排列组合来思考提示词的创作价值是一种不同的思考视角。此外,付老师还指出,应当从整个社会的生产关系来思考人机共创内容,而不应仅仅从创作者与技术工具的互动关系来看待这一问题。


互动环节中,两位知识产权学院学生分别就“‘创作性控制’的理论依据”、“算法黑箱下如何判断人格利益”两个问题进行提问,肖冬梅教授与胡开忠教授进行了细致的解答,引导同学们进一步深入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