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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s income distribution research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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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调控财富分配的实践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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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兴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

【摘  要】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财富的分配失衡始终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历代当政者在不同时期均对财富失衡采取过各种调节措施,制定了相应的调控法令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对调节财富差距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尽管这些政策措施难以摆脱本身的缺陷以及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使其最终难以完成“调均贫富”的目标,但古代政府所实施的调控财富分配措施依然为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启示价值。

【关键词】古代财政;财富分配;政府调控;财政政策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财富的贫富失衡始终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一般来讲,财富多的人即“富者”,多是那些具有雄厚资财的官僚、贵族、地主、富商大贾、大家、大户等,而财富少的人即“贫者”,多是那些财富很少或没有财产的小商贩、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小农、下户、逃亡者等低收入群体。历代出现的财富差距都相当悬殊,“庶人之富者累巨万,贫者食糟糠”、“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1]、“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急愁苦”[2]正是古代财富差距的生动写照。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统治者的利益,封建统治者不同程度地采取政府干预经济的措施对贫富不均进行合理、适度的控制。基于这一认识,本文试图对我国古代调控财富分配的实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和分析,以期对我国当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供重要的启示或借鉴。

一、我国古代财富分配的主要影响因素

(一)封建权利等级制度

我国封建社会是一个权利等级森严的社会,官员等级制早在周代就已形成。封建政府以各种形式规定了不同地位的人所享受的物质利益()各不相同。官僚豪族的收入主要来源是按爵级占田宅,以及俸禄、赏赐,爵位不同待遇相差很大,他们因高官而获得了厚禄,家累万金。例如,汉代的爵禄和秩禄就体现着森严的等级,高爵与低爵间的爵禄、高官与低吏之间的俸禄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西汉官吏俸禄发放标准为秩石制,大约有20个等级。在各级官吏中,丞相作为最高官员,月俸钱相当于高级官员中二千石的两倍,相当于低级官员六百石的20倍及低级小吏的100~600倍。高级官员的月俸钱基数高,各级之间差别很大。[3]曹魏末年实行九品官制,官员的收入标准沿用了旧有的禄秩待遇,封建统治者的收人不仅稳定,而且优厚。到晋朝和北朝、官员俸禄与官品接轨,如晋代,一个一品官每年可向国家领取禄米一千八百斛(或得到菜田十顷,田驺十人)、绢三百匹、绵二百斤。如果按西晋太康元年的租调征收标准计算,共计需要农民四百五十户所交的田租、一百户所纳的绢和六十户所纳的绵。此外,还可以再占田五十顷,荫佃客四十至五十户,荫衣食客六人。这样,每养活一个官员,都需要国家直接或变相地支付一笔不小的开支。

此外,不同等级的官员在占田方面也有极大的差别。我国封建社会第一个正式由政府颁行的田地分配制度是西晋的占田制。西晋的占田制明确规定了对王公贵族和各级官员的土地限额:“国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处,近郊田,大国田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官员则按官品等级占田课田,规定官一品占田50顷,以下每品依次递减5顷,至九品官占田10顷。隋唐后,各级官吏除了按均田制得到正式的田地之外,还享受职分田和公廨田。由于我国古代社会占主流地位的收人分配理念是以社会地位为依据进行有等次差别的收人分配,在此理念支配下的制度安排,决定了农民是整个封建社会中最贫困的弱势群体。因缺少制度保障,耕种少量土地的农民,所获得的只是其劳动成果的一部分。到宋代,由于土地实行“田制不立”,无地农民被授予基本的生产资料也随之丧失了制度的保障,农民陷入更加困苦的境地。

土地是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财富形态,以官位品级作为分配占有土地的主要依据,反映了中国古代收入分配制度的本质特征。封建权利的等级制度给了各级官吏迅速积累财富的最大机会,使官员“及身久任事,至三公列,子孙尊官,家訾累数巨万矣。”[4]说明封建社会的官职也是一种巨大的权力和威望,授予官职,就等于赐予了财富。这种的等级式财富分配制度向人们昭示着,当官不仅是最荣耀的职业,而且几乎是获取巨额财产的唯一途径,这不仅固化了“仕而优则学,学而优则仕”的观念,而且还进一步加深了贫富差距。

(二)赋税负担

从我国的历史发展看,在建立王朝初期,封建社会的统治者多能总结前代灭亡的教训,赋税负担一度减轻,但随着政权的稳固,统治者逐渐走向奢侈淫逸,赋税负担也随之加重。这里,仅以历史上赋税较轻的两汉为例来说明。两汉的赋税一般包括土地税,即田租;人头税(包括算赋、口赋和户赋);更赋和力役;财产税(包括算缗钱、算车船和税民货等);商业交易税;各种收益税。汉代的田租(即土地税)相对于战国、秦朝来说不可谓不轻,从“什五税一”降到景帝后的“三十税一”,此后定为常制,但是对于小农来说,因拥有土地的数量少,轻田租政策的意义显得十分微弱。至于那些无地的农民,这些政策就更无多大价值,相反,人头税、更赋和力役却是沉重的负担。董仲舒说:“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5]“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乐岁粒米狼庆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加之以口赋更舔之役,率一人之作,中分其功。”[6]王莽也曾叹息曰:“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富者骄而为邪,贫者穷而为*”。[7]这些史料足以说明,就连历史上赋税负担较轻的汉代,农民承担的人头税、更赋与力役等负担就如此繁重,其他朝代轻不过两汉。官僚豪族、工商富民因占有较多的土地而在低税率中获益颇多。从这个意义上讲,古代赋税制度并没从根本上起到分流财富的积极作用。

(三)土地占有状况

在农业社会,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拥有财富的重要标志,这自然会引起贵族、官僚、地主投资土地和占有土地的积极性。文景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加剧,占田数量远远超出了政府所规定的限制。为此汉武帝颁布“六条问事”,其中第一条就要求对“田宅逾制”进行纠察。与此同时,对于“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商人兼并土地现象也予以坚决地打击,在算缗令中严禁商人把资本投资于土地,“贾人有市籍及家属,皆无得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货”[8]。据统计,豪民兼并的土地11320000亩,意味着174153户农民失地破产,这还不包括官僚贵族侵夺的土地。[9]西汉中期后,政治权利、宗法势力、货币权利等三者与土地权利紧密结合,官僚、地主、商人合而为一,进一步助长了土地兼并。到东汉,随着豪强地主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加剧。而土地兼并又造成了土地资源向少数人急速倾斜,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分化。

隋唐时期的赋役制度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唐中期,土地逐渐向各类地主、官僚手中集聚,由国家控制的土地越来越少,导致政府难以维持对农民授田,均田制随之遭到破坏,从而导致两税法改革。北宋政府实行“不抑兼并”和“田制不立”的政策,对豪强地主兼并土地采取纵容态度,且赋予他们免税免役特权,导致“富有者有弥望之田,贫弱者无立锥之地”频繁出现。明嘉靖年间,阁臣严嵩广布良田遍于江西数郡,其江西袁州十分之七的土地为其所占。据统计,明初应税田亩达835万顷,到弘治十五年(1502年),全国应税土地仅剩428万余顷,出现了“天下额田已减半,而湖广、河南、广东失额尤多,非拨给王府,则欺隐于猾民”。[10]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明中期的“一条鞭法”改革。可见,土地兼并是社会的瘤疾,它既是造成贫富严重失度的根源,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财富的不均衡,不仅会破坏小农经济,导致大量无地农民和流民增加,而且会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因此,各朝政府都采取了相关改革措施,试图在限制土地兼并上有所作为,但却步履维艰,使“土田布列在豪强,率而革之,并有怨心,则生纷乱,制度难行。”[11]其根本症结就在于地主的土地私有制,政府试图简单地通过一纸诏令全面地改变或剥夺大私有土地的占有已不可能。

(四)小农经济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

自古以来,由于人们对自然界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极其薄弱,特别在农业生产领域,其生产过程几乎全部听天由命。农业承受自然灾害的能力十分低下,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就会造成大批灾民外流,大量耕地荒废。由于自身的特点,农业一直处于弱势产业地位。其原因在于:第一,当时农耕区主要在黄河流域和淮河流域,一年一熟制的生产模式决定生产周期长,从播种到收获,起码需要半年以上的时间,影响致富的速度。第二,自耕农经济是小规模的个体经济,生产工具简陋,农业的劳动生产力提高缓慢,比较利益低下,尤其是在生产力尚不十分发达的封建社会。第三,农业前期投入即购置土地需要较多的资金。以汉代为例,按当时亩价2000计算,68亩土地需要垫付136000钱,自耕农显然无力一次性全部购置。生产过程需要一个较大的必要劳动垫支量,购买耕畜,牛一头三千,马匹四千。而农产品价格普遍偏低,文帝时最低价为十余至数十钱,最高价五百钱;武帝为三十至八十钱;宣帝时最低价五钱,最高百余钱;元帝时最低价百余钱,最高价二百至五百钱。通常在每石百钱左右,因此,如果对生产进行大量垫支,却不能在短时期得到回报,势必使农民陷入贫困。

此外,小农经济的狭小生产规模和简单的性别分工也使生产经营规模很难扩大,自然难以抵抗水旱之灾的冲击,这些因素决定了小农经济模式具有脆弱性和不稳定性,经不起权利与资本的侵蚀,其土地很容易被地主、官僚所兼并而沦为佃农或者雇农。当统治者“急征暴赋,赋敛不时”,征剥无度时,很容易导致小农破产流亡。此时,极易出现“贫民虽赐之田,犹*卖以贾”。[12]小农自然就陷入如此生活情景:“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13]

小农经济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进一步加剧了农民的贫困化,使“四郊之民贫,商贾之民富”[14]以及工商业“佚且利”,[15]农业则“劳而少利”,[16]“民之内事,莫苦于农”,“农之用力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商贾技巧之人”[17]的状况长期难以改变。

(五)分配潜规则

封建社会的官僚贵族的另一个致富手段是超经济强制,即通过封建特权和各种非法手段获得财富,包括贪赃枉法,收受贿赂,霸占别人财产,公然掠夺人民等。分配潜规则的表现在于:

第一,政治腐败,买官卖官现象严重。《汉书·食货志》记载:“文帝从错之言,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如此高昂的售价非一般“贫者”所能够接受的,这无形中导致社会不公,贫者无爵就要负担沉重的徭役,从而愈加贫困,而富者却可以因为拥有爵而得以免除,因此买爵免役的政策是有利于地主豪强、工商富民的。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以社会地位为依据进行的有等次差别的收入分配,又决定了农民是整个封建社会中最贫困的弱势群体,[18]买官卖官又进一步加剧了财富的差距。

第三,官员权利寻租。腐蚀官员、败坏朝纲,给社会带来更多不稳定因素。封建官吏除了拿着政府棒禄,同时经营其他行业的大有人在。董仲舒认为:“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的官僚与民争利而“众其奴掉,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积委”,这种结果只会加剧社会的贫富分化。权利的寻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土地、矿产等资源向商人倾斜,使富商大贾占有更多的生产资料,最终又促进了商业资本的进一步增殖,加剧了贫富分化。如成都的罗衰,起初坐贾京师,又往来于巴蜀经商,“数年间致千余万”。他将钱的一半贿赂曲阳侯王根和定陵侯淳于长,“依其权力,赊贷郡国,人莫敢负”;又“擅盐井之利,其年所得百倍”。至成、哀间,竟然成为“訾至巨万”[19]的大富翁。这说明,罗衰是一个“赊贷郡国”的高利贷者,又是“擅盐井之利”的大产业主。其发财致富,显然是依仗官僚地主的权势而获得的。此后,随着官僚、地主、商人三位一体的形成,金钱与权利更紧密地捆绑在一起,更多的资源与财富急速地向一部分人身上转移,贫富差距愈益扩大。总之,政治腐败使商业资本向权利渗透,财产权利支配政治权利,致使“贫者”与“富者”在资源占有上极为不均,加重了生产资料配置的不公平。

第三,官商结合。官商结合是专制经济中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商人投机政治的苗头在汉代初年就已经出现,所谓“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20]是也。商人为了保一己之利,不得不巴结乃至贿赂官府,这在我国古代久已成风。官商结合,一方面,掩盖了特权阶层对社会财富的不合理侵吞,相应地剥夺了其他社会成员通过经济贡献索取收入的预期;另一方面,加大了社会成员从事经济活动的平均成本,贿赂官员或官府垄断一旦成为公众认同的社会现象,就会降低正常的经营利润,歪曲市场价格和收益的信息功能,减损社会资金的投入总量。

二、我国古代调节财富分配的实践

在我国古代,收入分配很早就被确定为国家统治者的一个重要职责。荀子曾论证了国家调控财富分配的必要性:“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而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枢要也。”也就是说,国家是确定个人在社会财富分配中获得份额的中枢。《管子·国蓄篇》强调:“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主张通过国家权利来控制经济。桑弘羊也主张,统治者要调均贫富,他认为:“人君不调,民有相万之富也。此其所以或储百年之余,或不厌糟糠也。”如果统治者不重视就很难把国家治理好,“民大富,则不可以禄使也;大强,则不可以罚威也。非散聚均利者不齐。”因此,为人主者要“积其食,守其用,制其有余,调其不足,禁溢羡,厄利涂,然后百姓可家给人足也。”[21]国家调节财富分配的目标是“君子以裒多益寡,称物平施”[22],即是对社会财富的占有实行均衡调剂,统治者应注意尽量保持百姓财富的均衡,这也体现了古代“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23]的思想。正是基于社会舆论的推动及其巩固统治的需要,封建统治者很清醒地认识到当时的社会贫富不均现状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隐患。为了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当政者在施政过程中对社会贫富不均给予了一定关注,并采取一些措施对财富分配进行干预和控制。

(一)重农抑商

“重农抑商”政策是我国古代政府调控财富分配的主要途径。其本意是重视农业,即要求国家将更多的生产要素(主要是劳动力)配置在农业上,同时抑制商业的过分发展,特别是富商大贾对农业的破坏作用。作为走在时代前列的改革家、政治家,商鞅清楚地看到了商业与农业争夺劳动人手、富商大贾掠夺农民危及封建经济基础的严酷事实。在他看来,农民“用力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商贾技巧之人”,生产要素(主要指劳动力)容易流向回报率高的商业,从而造成“怠于农战”。因此,国家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殴民归心于农”,使“商贾、技巧之人无繁”,也就是说,把更多的劳动力配置在农业上。为此,商鞅在变法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诸如用免除徭役来奖赏努力耕织增加粮食、棉花产量的人,用罚作奴隶去惩办非法经商的人,同时减轻对农业课税,重征商税,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统制粮食贸易等。商鞅的这些措施对于稳定农业劳动力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西汉建立以后,同样采取了抑商政策,规定商人不许穿丝衣服和骑马,不许他们作官,限制商人对土地的兼并。汉武帝对非农业收益另外征税,史称“算缗”。算缗的征收范围遍及工商各个领域。实行抑商政策的目的,是把它作为抑制兼并势力及富商大贾的手段,以利益分配的顺畅化达到要素分配的合理化。桑弘羊针对西汉前期富商大贾腰缠万贯,“不佐国家之急”并兴风作浪使普通百姓贫困破产的情况,实行严厉的“重农抑商”政策。公元前119年,桑弘羊对中等以上商人发起了一场揭发检举隐瞒财产偷漏税的“告缗”运动,没收中等以上不法商人数以亿计的财产和数以千计万计的奴婢以及大量的土地,收到了抑制豪强、摧毁不法商人的效果。“重农抑商”政策的实施,使“中家以上大氏破”,并且“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业”。[24]

“重农抑商”政策,还表现在政府采取措施抑制兼并土地。土地在古代社会中,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财富保障,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古代贫富差距拉大与土地占有的多寡有关。由于土地兼并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资源的配量不均,严重危及农民的生存和社会秩序,因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25]就显得十分重要。例如,东汉立国后,豪强地主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田庄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激化了土地与人口的矛盾,为此光武帝建武十五年下诏“州郡检核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规定度田对象既包括农民的土地,也包括豪强地主的土地,想以此掌握土地占有的真实情况,通过重税办法控制豪强地主占田,派监察官员对“田宅逾制”进行纠察。上述措施说明,“重农抑商”使商贾的消费观念和理财观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商业资本投向土地的势头得以遏止,土地兼并暂时得以缓和。

(二)有限度地维护小农的利益

我国是古老的农业大国,农业是天下的根本,重农才能兴邦。管子在《治国篇》中提出:“夫富国多粟,生于农。与利者,利农事也,除害者,禁害农事也。”汉朝贾谊认为:“今殴民而归之农,皆著于本。”[26]晁错把“重农”同防灾结合起来,提出“薄赋敛,广蓄积,以实仓廪,备水旱。故民可得而有也。”[27]古代政府发展农业及维护小农的主要措施有:

1.有节制征调摇役、兵役。在经济稳定时期,不同朝代的当政者在不同时期都实行过酌情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例如,西汉初年,面对社会经济凋敝,人民逃亡,府库空虚的残破景象,汉政府降低田租的税率,实行十五税一。文帝即位后,曾12年免收田租(公元前167~公元前156年),景帝时实行“三十税一”的轻徭薄赋政策,以达到“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28],确保农时。“轻田租”政策确实发挥了“重农务本”的作用,农民从中获得不少实惠,小农经济状况大有好转。由此可见,只要政策措施到位,还是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调均的效果还是相当明显。在隋唐兴盛时期,政府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实行了“省徭役,毋夺民时”的政策。

2.赋民公田。赋民公田是指皇帝把王朝和皇室的土地和土地所有权赐赠给贫穷的自由民,再造就一批自耕农小农业者,包括赐、给、予、赋、与、振业等形式。有的按编户贫民、贫人爵位身份高下分等赐与,有的按编户贫民、贫人人数平均赐与,有的按编户贫民、贫人人数计口赐与。由国家向无地农民分配土地的做法始于王莽,他在宣布实行“王田制”的诏令中表示:“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29]但真正在土地制度作出详细规定的是在西晋,占田制有这样的记载:“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四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北魏均田制规定了农民的受田标准:“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30]均田制自北魏创行后,历经北齐、北周、隋朝,一直到唐中期,有300年的历史。赋民公田,使农民得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缓和了土地与人之间矛盾。

3.劝民农桑,发展副业。实行农桑并重的政策,既可以保证农民衣食无忧,亦可增加农民收入,因为“务五谷,则食足;养桑麻,育六畜,则民富”。[31]汉代政府在利用农桑富民方面成就较为显著,务本节用丰财的政策既增加了农民经济收入,也能缩小贫富不均,反映了汉代地方政权对发展农桑,提高农民经济收入是颇为重视。

4.移民垦殖,鼓励垦荒。对人多田少或者遭受灾害的地方,政府允许农民到人少田多的“宽乡”或者边郡种植,通过移民的办法解决贫民的土地问题。对于迁徙的百姓,除依*自己力量开垦新荒地外,政府也会赐予移民一定的钱财田宅。例如,汉政权通过采取赋民公田、假民公田及其移民垦殖的措施,充分利用国家有限的土地资源与民耕种,保护、扶助小农经济的发展。

5.兴修水利,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国是以农业为基础,*天吃饭的国家。我国自西而东河流纵横,遍布全国,水患频繁,因此,各朝代政府都很重视水利设施建设。如秦国修建的都江堰、郑国渠两项重大水利工程,对于农业灌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汉政府在关中地区修建了漕渠、渭渠、汾渠、六辅渠、白渠等大型灌溉渠道,在河西走廊及其淮河流域也修建了不少水利设施,给农业带来巨大效益。北宋王安石在实施《农田水利法》的过程中,由国家贷款给乡村兴修水利,利息10%,以缓解农村资金紧张的问题。元代开凿的会通河、通惠河、广济渠等水利灌溉设施,灌溉了万顷良田,保障了农业的丰产,对于稳定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稳定农业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三)赋税政策

古代赋税是田赋与其他税收的总称,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行征课的一种财政收入,属分配范畴。因此,赋税征课的苛重或轻薄都会引导着财富的再次分配,因此,赋税政策历来是国家调节财富分配的重要杠杆。

1.重视税收在调节财富分配中的作用。古代的财政改革家都十分重视税收对社会财富分配的调节作用。采用税收手段均贫富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财富多者多纳税,限制土地过分集中,减轻穷人的税负;第二,按照土地和财富多少征税,使负担均衡。例如,春秋前期齐国改革家管仲推出的“相地而衰征”,这是一项变革农业生产关系的重大举措,它要求按土地的肥瘠分等征税,使税收负担适合土地生产能力。秦国的商鞅为了实现其“农战”理论,主张“重关市之赋”,要求“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并对农业税的征收简化手续,做到“官属少,征不烦”。商鞅的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利用税收手段调节生产要素(主要是劳动力)在农业与商业两大部门之间的分配比例。《管子》认为,赋税太重会影响农民从事生产的积极性,从而造成“下怨上,令不行”、“国虽大必危”的后果。为此,统治阶级要“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

进入唐宋,由于受商品经济发展的冲击,专卖、平准等政策措施的作用日渐减少,税收的作用再次被封建改革家所重视。唐代中后期的刘晏提出“因民所急而税之,则国用足”的税收征课原则,主张选择人民迫切需要的日用商品而课税,从而使税源既丰富又稳定。稍后的理财家杨炎更是重视税收的作用,他认为:“财赋者,邦国大本,而生人之喉命,天下治乱重轻系焉”。在他的主持下,唐德宗于780年正式废除租庸调制,实行两税法。两税法以资产多少为征税标准,“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王安石认为,兼并是国贫民穷的主要原因,他主张均平税负,把财政、税收手段作为抑制兼并的工具。他认为“孔称均无贫,此语今可取,譬如轻万钧,当令众人负”,其方田均税法就集中体现了这种思想。可见,均贫富的税收政策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豪强地主的兼并,但经常成为经济改革和税制改革的起因,对减轻农民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

2.征收末业税

汉朝初创,政府实行“抑商”政策,《史记·平准书》说:“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惠帝、高后时,在政治抑商的同时,又对商人的人头税加倍征收。如惠帝时规定“唯贾人与奴婢倍算”,[32]要求每人每年应缴纳二百四十钱。王莽时代,对奴婢人口征税直线上升,蓄奴激增为每名成年奴隶三十算,纳税钱三千六百。惟富有者才可能拥有奴婢,因此对奴婢增算间接地遏止了富者的经济势力增长。至于末业税征收,不仅税目多,包括工矿税、市场税、关税等,而且税率也高。

3.征收资产税

资产税或曰赀算,乃为户税,按户资出钱,具有调均贫富的功效。资产税在西汉称为“赀算”,即以家庭财产为税基、以户为单位征税,计赀的范围在不同时期不尽一致,税额为赀万钱一算(一百二十钱)。按照资产多少征收相应的资产税,小家若家訾2万,岁课资产税240钱,中家若家訾10万,岁课资产税1200钱。大家若家訾百万,岁课资产税12000钱。以此类推,訾多税多,訾少税少,无訾不税。每年汉代政府都会派人到每家每户度量财产进行核计,再根据财产的多寡按比例课税,体现贫富有别,在客观上有助于调均贫富,限制贫富失度。

汉武帝时期,由于对匈奴用兵频繁致使财政陷入危机之中,而富商大贾“不佐国家之急”,[33]于是汉武帝开始了汉代历史上最大一次的劫富行为,颁布“算缗””、“告缗”令。所谓“算缗”就是向工商业者征税,包括对商人和高利贷者收取的营业税。对手工业者、商人是每四千钱一算,商人所拥有的贩运工具,轺车却是二算的重税,超长的船只也征收一算,这反映出统治阶级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到商人的固定资产是否有增加财富的因素。此后,资产税仍然存在,通过算缗、告缗“得民财物以亿计”、“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34]

到唐代德宗年间,为了筹措兵费,有人预谋向商人搜括,规定“钱超过万贯者,留百贯为业,其余官借以给军需。冀得五百万贯。帝许之。”钱数不够,复以“借做柜钱”强行盘剥,“长安为之罢市”。[35]

(四)财政信用政策

财政信用是指以国家为主体运用信用手段进行财政分配的特殊形式。国家通过财政信用政策为农民假贷农具与种食。据《周礼》记载,早在西周时期,就设立了管理贷款的官府机构—“泉府”。贷款分为两种:一是非生产性的,主要是用于统治阶级上层人物祭祀及丧事活动;二是生产性的,先由生产者提出申请,再由官府审查决定是否贷放和应贷放数额,属于临时周转性性质,一般利率为5%。战国时代,高利贷活动十分猖撅,《管子》的作者们就提出以国家信贷取代私人借贷来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的主张。他们建议国家设立一种“环乘之币”,其中一部分贷给种优等土地的农民,作为预购谷物之用,待农作物收获后,国家以低价收购粮食,抵还贷款;对于贫苦农民,国家则采取实物信贷的方式,贷给他们诸如种子、口袋、竹器、绳索等器械,以便他们能按时生产。总之,无论是货币信贷,还是实物信贷,其目的都在于扶持小农经济稳定发展,防止其被高利贷所吞噬。

西汉中期后,国家对缺乏生产、生活资料的农民,经常出台一些假贷农具、种子和粮食的举措。或者“贷与产业”,或者“赊贷种、食”,或者“赐田宅什器,假与犁、牛、种、食”。通过这种办法提高他们自身的造血功能,维持简单再生产。王莽很成功地运用财政信用政策为生产服务,据史料记载,王莽对小本经营者实行过生产信贷。规定:凡是想贷款从事生产的,均应受到批准,并且借款期限较长,利息以生产成本为基础而在其纯利润中提取,因而以生产者的获利能力为转移,具体作法是除掉生产者所花的全部费用,根据他所得的利润,一年不得超过十分之一。这样低的利息与当时高利贷利率最少十分之三,有时竟取息十倍相比,农民的负担要相对轻得多。

北宋的王安石从摧抑兼并的角度实施财政信用政策。他推行的“青苗法”规定:政府以各路常平、广惠仓储存的1500万贯以上的钱谷作本钱,每年阴历正月和五月青黄不接时由州县官贷给农户。其中一等户15贯,二等户10贯,依次递减,利息2分,随夏秋税时归还。青苗法的利息虽然较高,但与高利贷的利息相比,却优惠很多,并且若遇灾年,还允许延期归还。因此,青苗法使一些农民或其他急于用钱的人户可免遭高利贷的盘剥,起到了“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的作用。此外,青苗法对富人(如一、二、三等)也实行强制性贷款,即“抑配”,目的是让他们出利息,以备荒年之用。

总之,财政信用政策作为历代政府调控财富分配的政策之一,其运用的时间不算长,面不算太广,但它在促进生产发展、防止农民遭受高利贷盘剥以及打击豪强兼并势力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物价政策

物价政策也是政府调控财富分配的重要政策之一。封建国家采取采用适当的物价政策调节调节财富分配,主要包括:

1.调粟。管子在《国畜篇》中比较明确地表述了调粟的必要性:“物多则*,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人君知其然,故视国之羡不足,而御其财物。谷*则以币予食,布帛*则以币予衣,视物之轻重,而御之以准。故贵*可调,而君得其利。”李悝继承了管子的思想,创设平籴法,根据灾情轻重,征调粮食以供应灾民。他在《汉书·食货志》中详尽阐发了调粟的具体内容:“籴甚贵伤民,甚*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故善平粜者,必谨视岁,岁有上、中、下熟,大熟则上籴,三而合一;中熟则籴二;下熟则籴一,使名适足,价平则止。小饥则发小熟之所敛;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所敛,而粜之。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

2.平准。平准政策是指封建国家调节市场供求从而平抑物价的一种经济政策。公元前110(汉武帝元封元年),桑弘羊在创立平准法。平准是由官府来吞吐重要物资以平抑物价。当市场上某种商品价格上涨时,平准机构就以较低价格抛售;相反则由平准机构收买贮存,即“贵则卖之,*则买之”。这样做既可以保证“县官不失实”,[36]又能够使“富商大贾亡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跃。故抑天下之物”。[37]平准政策的推行,使西汉中央政府掌握了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商品,有力地打击了富商大贾哄抬物价、操纵市场的不法行为,达到了“平万物而便百姓”的目的。

唐中后期的刘晏的做法更有独到之处。他一方面创立常平仓业务,收售粮食及其他商品以稳定价格并获取厚利,一方面又在边远地区设立常平盐,“每商人(盐商)不至,则减价以集民,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贵”。同时,为了与之相配套,刘晏还用重金募人在各地了解市场行情,“四方物价之上下,虽远不四、五日知”,然后据此采取相应措施,做到“天下无甚贵*之忧”。北宋王安石实行市易法:当市场上急需时,由各行商贩以金银、地契、货物等产业作抵抑,五人结保,向市易务赊购货物以进行贩卖,年息二分。市易法对于活跃市场,便利商品供应,限制大商人垄断市场,稳定物价和调节市场的需求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总之,采用适当的物价政策调节作为历代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与古代西方利用行政、法律手段的限价措施是不同的,它更注重利用经济手段,运用价值规律。以上采取的各种物价政策,对于平抑物价,打击富商大贾操纵市场及稳定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起了积极作用。

(六)社会保障

追求与谋划自身经济生活的安定和保障,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天性。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文化和历史的国家,很早就出现了带有经济保障性质的政策与实践。社会保障是古代政府调控财富分配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某些“盛世”得到不同程度的实施。自古以来,就总有一部分社会成员需要政府的、社会的或他人的援助才能避免生存危机,历代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缓和阶级矛盾,在很早以前就制定并实施过诸如救灾、济贫等社会政策。《礼记》记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古代社会保障主要体现为通过若干救荒政策、扶弱救贫等实施经济保障。

1.救荒政策。我国自古以来就是多灾重灾之国,各种天灾人祸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至深。历代当政者均对灾害采取过各种救助措施,制定了相应的抗灾救荒的法令和政策。救荒政策包含大量的事先预防和事后救助的思想主张与施政政策。事先预防政策,主要内容是“仓储说”,以抗拒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后救济措施,主要包括调粟、赈济、养恤、蠲缓等方面内容。“调粟”措施,实质上就是采取“移民就食”或“移食救民”,即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对灾区与非灾区不同地域间的粮食调拨或移民方法,使灾区人民的经济生活得到保障。赈济措施是指以粮食、谷米等实物,或货币救济灾区生活在贫困水平以下的百姓及家庭,保障其最低限度经济生活的一种制度,一般由朝廷或地方政府举办。养恤措施是指灾后由国家政府安置灾民的一种制度,一般包括提供栖身场所和施给粥食、发放寒衣、医药等内容。蠲免是一种由国家减免灾民赋税的一种政策,即灾害发生后,国家为了让百姓尽快恢复生产,所采取的对灾区农民免征徭役的政策。蠲缓思想早在“周礼”中已有“薄征、驰力、缓刑”之规则。汉以后,倡导蠲缓思想者甚众,唐以后则更多。这主要是由于当时广征暴敛,民力日竭,人心浮动所致。在后来的宋元明清数代,不少人士借前代所鉴,极力主张“蠲除”、“赈贷”、“扶存休养”、“减放租税”等。灾害发生后,蠲免钱粮的诏书很快下达,轻灾则免除灾民当年赋税负担,重灾则可连续数年蠲免钱粮,这些措施有利于稳定灾区的社会秩序和贫穷百姓的基本生活。

2.扶弱救贫政策。此政策主要是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钱物补助。如汉代的赏赐项目中有专门的两项:一是赏赐鳏、寡、孤、独、高年;二是赏赐贫不能自存者。孟子主张行“仁政”,内容包括民众提供必要而稳定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在此基础上实现全社会的经济保障。认为“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日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无下之劳民而无告者,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38]由于鳏、寡、孤、独、高年都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而又无依无*的社会弱势群体,汉代政府重视对鳏、寡、孤、独的经济救济。通过对老者进行物的补助,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而对于贫者,汉政府既给予适当的补助,又重视他们自身的造血功能的提高。又如,唐朝的法律《唐律(唐户令)》规定:“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社会保障政策的推行,不仅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和社会稳定,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一部分弱势社会成员的最基本生活。

综上所述,古代政府通过采取一系列政治经济措施,客观上有助于保障贫民、下户的最低生活,同时也限制了富商大贾财富的无限制膨胀,在调衡各行业、各阶层间的贫富不均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

三、古代调控财富分配的实践对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启示

古代政府任何调控财富分配的措施,从根本上说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但在一定程度上对调节财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尽管这些政策措施难以摆脱本身的缺陷以及时代和阶级局限性,使其最终难以完成“调均贫富”的目标。但古代政府所实施的调控财富分配措施和政策依然是我国华夏文明的一部分,是我国当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可或缺的精神财富,为当代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和措施的制定提供弥足珍贵的借鉴。

1.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政府的基本职责就是要规范和调整全社会的收入分配并保证社会形成公平合理的分配秩序。我国古代收入制度安排以官本位为核心,背离了经济贡献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使分配的激励机制消散,导致经济运行无效率,并从根本上抑制了个人的经济理性。[39]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完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发挥财政在促进收入公平分配中应有的分配和调节作用。因此,政府责无旁贷地应当成为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主要依*力量,政府不仅应该,而且也有能力成为维护和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主体。政府对居民收入差距不能采取放任政策,而是应该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调节居民收入差距,从而实现收入公平分配。

2.合理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劳动者报酬。封建国家在制定财政的动机与目的上,大部分着眼于财政方面,以获得财政收入为实施政策的目的,结果也导致朝代更替,历代统治者终被人民推翻。我国政府在调节收入分配中应该吸取教训,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居民三者的关系。在“国家与民”的分配关系上,要规范二者的分配关系:(1)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农民工及城市工薪者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2)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采取与民休养生息、多予、少取、放活等政策。当前国家尤其要防止因部分农产品供求关系的变化而重返干预农民生产经营决策的老路,尊重农民的创造,应尽快明确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对进城务工就业的民工给予国民待遇,降低城市化的门槛,让民工能够“沉淀”下来。国家财政政策在向农业倾斜的同时必须制止各种摊派、减轻农民的负担。

3.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消除分配潜规则。财政分配是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枢纽。国家必须清理整顿和取缔有关部门对居民个人的不合理收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对居民个人的不合理收费;保护各种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致富的收入,对于通过侵吞公有财产、偷税漏税、走私受贿、权钱交易、制售假冒伪劣等非法行为获得的收入,要坚决取缔和打击。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分配政策;完善和规范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治理公共权力市场化,切实解决利用公权、动用公共财力、依*特许经营获得垄断利润提高少数人收入水平的问题。加快市场化改革,消除经济的双轨制运行,缩小政府直接参与资源配置的领域。

4.制定科学合理的调节收入分配的财政政策。一是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完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综合运用各种税收手段加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建立起一个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综合税收调节体系和有利于促进公平增长的合理税制。二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其他转移支付等为主要调节手段的分配制度,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三是调整财政支出方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扩大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尽快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覆盖到各种所有制企业;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完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

5.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我国古代政府调控财富分配的实践再次证明,只有经济体制改革而没有政治体制改革与之配套进行,经济改革不仅不能顺利进行,反而还会在改革中产生因政治体制改革缺位而形成新的弊端,古代财富分配的不公平就是在这种状况下形成的。如宋代的王安石推行财政政策的出发点是提倡生产、裁减冗员、改内政、减少支出、增加收入,以此达到“富国裕民”的目的,但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同步,王安石在推行变法过程中实施的财政措施受到的阻力也最大,多项改革未能切实推行而以失败告终。这不是政策本身的缺陷,而是政治和人的因素使然,是政治改革与财政改革不同步而导致财政改革失败的典型悲剧。以史为鉴,我国在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同时,应加快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建立有效的权利监督机制,消除政府官员的各种特权,消除腐败产生的社会土壤。


【参考文献】

[1]刘孝诚:《中国财税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2]郭彦卿:《社会保障:公平与效率如何权衡——中国古代收入分配思想的现代价值思考》,求实,2009.1

[3]钟祥财:《收入分配的激励消散效应一以中国古代为例》,上海经济研究,2003.8

[4]王彦辉:《汉代的“分田劫假”与豪民兼并》,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5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研究(项目批准号:07JZD0011)。

[1] 《汉书·食货志》。

[2] 《汉书·董仲舒传》。

[3] 黄惠贤、陈锋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5月第1版第31页。

[4] 《史记·酷吏列传》。

[5] 《汉书》卷24《食货志》。

[6] 《盐铁论·未通篇》。

[7] 《汉书》卷《王莽列传》。

[8] 《史记》卷30《平准书》,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430页。

[9] 王彦辉:《汉代豪民研究论纲》,《史学月刊》,2001年第4期。

[10] 《明史·食货田制》。

[11] 《汉纪》卷八。

[12] 《汉书》卷72《贡禹传》。

[13] 《汉书》卷24《食货志》。

[14] 《管子·轻重丁》。

[15] 《商子·算地》。

[16] 《商子·外内》。

[17] 《商子·外内》。

[18] 钟祥财:《收入分配的激励消散效应一以中国古代为例》,《上海经济研究》,2003年第8期。

[19] 《汉书》卷91《食货殖列传》。

[20] (《汉书》卷24《食货志》)

[21] 《盐铁论·错币》。

[22] 《周易·谦·象》。

[23] 《论语·季氏》。

[24] 《汉书》卷24《食货志》。

[25] 《汉书》卷24《食货志》。

[26] 《汉书·食货志》。

[27] 《汉书·食货志》。

[28] 《汉书》卷24《食货志》。

[29] 汉书·王莽传中》。

[30] 《魏书·食货志》。

[31] 《管子Ÿ牧民》。

[32] 《汉书》卷2《惠帝纪》。

[33] 《史记》卷30《平准书》,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425页。

[34] 《汉书》卷24《食货志》。

[35] 朱伯康、施正康:《中国经济通史》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83页。


[36] 《盐铁论·本议篇》。

[37] 《汉书》卷24《食货志》。

[38] 《孟子·梁惠王下》。

[39] 钟祥财:《从收入分配看中国古代的经济理性抑制》,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