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劳社[2001]91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五中全会《建议》的精神,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考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当前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进企业工资决定机制
(一)完成了公司制改造、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并规范运作的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本企业的工资总额。
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应当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同行业或同类企业工资水平,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城镇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测算制定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由董事会研究决定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董事会研究决定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应以书面形式于决定当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或者是已进行了公司制改造但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二、改革企业内部分配制度
(一)企业应紧密结合劳动用工制度“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改革,调整工资分配结构,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所有企业要尽快进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实行以岗位因素为主的岗位绩效、岗位薪点、岗位等级工资制、探索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重点探索技术管理、技术成果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办法,结合企业竞争上岗和人员能上能下,做到工资能增能减,岗变薪变。
(二)企业要实行灵活多样的工资分配办法,可探索实行内部职工持股、技术和专利产品入股、劳动分红等办法。工资实际支付和工资标准要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联系,与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挂钩,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要相应降低工资支付的水平或标准。
(三)企业应调整职工收入结构,将人人平均享受的福利收入、实物分配逐步纳入工资收入分配,使职工收入显性化、工资化、货币化;将现行发放的津贴、补贴转入岗位(或岗位技能)工资,提高岗位工资的比重。
(四)企业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中所节余的工资总额不予核减,可作为企业调整职工工资的增量。
三、建立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企业应当认真做好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即将出台的《云南省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暂行办法》的各项准备工作,以逐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全省236户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在明年内全部实行经营者年薪分配办法。各地、各部门应尽快做好前期工作,省级企业应于7月底以前将年薪制方案上报省劳动保障部门。
四、凡工会组织健全的企业,都要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国家第9号部令),就年度工资水平调整、工资内部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办法等,开展企业和企业工会的集体协商。
对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总额以及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从今年起至以后是否调整工资以及调整工资的时间、幅度均要通过实行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协议确定。
工资协议应按规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经审查后协议确定的工资总额予以核增,并按现行工效挂钩办法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发布日期:2001429
执行日期:200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