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收入分配差距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合理的收入分配是社会持续进步的动力,而不合理的收入分配与社会主义的本质明显相违。目前,关于收入分配合理性的判断主要有两类观点。一类观点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坚持“胜者为王”的分配原则,收入分配要符合市场效率。显然,在这种分配价值观下,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势必突出。另一类观点倾向于收入分配要考虑一定的社会公平性,如:要从“应得”、“贡献”等角度考虑收入分配的合理性,经济发展转型期必须重视社会主观感受,而其合理限度不能超越人民的物质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笔者认为,以上两类观点都不够全面。判断合理与否的关键应该看收入分配是否符合社会共同价值观。如果是,那么这种分配就是合理的;否则,就要予以避免和消除。
社会共同价值观是一种普遍认同的社会心理、文化形式和理论体系,体现了一个社会共同的价值评判标准。在十八大报告系统总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就是对和谐社会的生动表述,代表了社会层面的共同价值取向,同时对收入分配具有重要的凝聚功能、导向功能和规制功能。其中,“自由”主要强调经济主体或生产要素的存在自由、发展自由,使其能够自由进出经济系统、参与经济活动;“平等”主要强调在生产、分配等各环节都不能对经济主体或生产要素进行市场分割和身份歧视;“公正”即公平正义,它以自由、平等权利的获得为前提,是收入分配结果的理想状态;“法治”主要强调法治建设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规范与约束作用,从而为实现自由、平等、公正提供制度保证。可见,这些社会共同价值观全面地强调了经济系统在整个社会生产过程中的公平性。判断收入分配是否合理的根本在于收入分配的产生是否合理,而这种分配差异的产生主要基于社会共同价值观。因此,符合社会共同价值观的收入分配才是合理的。
制度是决定收入分配的根本一环。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正的应有之义,也是体现合理收入分配的关键。权利配置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前提,它先于市场交易而发生,决定着市场交易结果的可能范围,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民收入分配效果。因此,合理收入分配制度的核心是权利配置,而权利配置必须与社会共同价值观一致,以确保收入分配产生的合理性。换句话说,权利配置越符合社会共同价值观,收入分配就越合理;反之亦然。实践中,权利配置主要体现为普遍的参与权、共享的收入权和充分的保障权。其中,参与权是指所有生产要素都有自由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它强调起点公平,是实现初次分配公平的必要前提。普遍的参与权,是自由和平等价值观核心内涵的重要体现。收入权是指生产要素在经济活动中作出贡献,拥有平等获得相应要素报酬的权利,它强调过程公平,是实现初次分配公平的必然要求。保障权是指经济系统保障所有经济个体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它主要涉及收入再分配环节,强调结果公平,是实现最终收入差距合理的必要保证。共享的收入权和充分的保障权,体现了平等价值观与公正价值观的重要内涵和实践价值。另外,法治是收入分配的利益调节器,是实现收入差距合理的必然路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法治建设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法治建设能够不断完善参与权、收入权和保障权的配置,另一方面只有凭法治思维破解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之局,才能啃好“硬骨头”,更好地实现“三权”的优化配置。由此可见,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实现了社会共同价值观与权利配置的有机统一。
综上所述,实现收入分配的合理化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只有不断优化权利配置,确保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强调法治保证,并坚持“提低、扩中、调高”的作用方向,才能实现符合社会共同价值观的收入差距。一是以普遍的参与权实现起点公平。通过完善要素市场机制,实现市场主体对各类要素享有生产、交换、消费和投资的自由选择权,为实现初次分配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奠定良好基础。二是以共享的收入权实现过程公平。确保参与生产活动的要素都能平等地获得报酬,拓宽增加居民收入的途径,实现符合公平原则的初次分配。三是以充分的保障权实现结果公平。既要从财政收支两方面强化政府的再分配功能,做好改善社会民生的各种制度安排,充分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又要强调和谐社会氛围的构建。四是以“三权”配置的法治化确保收入分配合理。发挥法治对收入分配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为收入分配合理化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动态跟踪和效果评估研究”(12&ZD049)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