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生育行为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0-11-22    作者/来源: 发布者:龙瑶

[摘 要]基于中国各省成文以来的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选择数据, 本文建立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对生育数量影响效应的面板模型。 计 量 结 果 显 示: 利益导向政策对生育数量有着显著的负向影响 , 但 影响程度远不及经济社会因素对生育数量的影响, 更不及生育约束政策对生育数量的影响 ; 利 益 导 向 政策内部不同措施出现与政策设计相背离的情况。 基 于 此, 本文提出了多推行易于落实的利益导向政 策、 改变利益导向政策的作用范围、 政策设计区分不同目标群体的需求以及维护政府公信力等四条有 效提升利益导向政策导向作用的建议。 

[关 键 词] 利 益 导 向 政 策; 生 育 控 制; 生 育 行 为; 政 策 设 计


【来源】徐玮,田艳平,石智雷.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生育行为的影响[J].南方人口,2013,28(02):1-9.


一、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生育率的转变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夫妻自觉节育的内生性转变, 另一种是生育约束政策 导致的外生性转变。 影响内生性生育转变的直接因素是经济社会水平, 这个因素与生育政策相结 合即为利益导向政策。 在过去, 我国生育率的下降基本属于外生性的生育转变 (李建民, 2000)。 然而, 历次全国 1‰生育率抽样调查以及历年 《中国人口统计年鉴》 表明: 我国总和生育率从建 国初期年均 6.12 的高生育水平, 历经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急遽下滑到更替水平 2.1 以下, 再到新世 纪以来年均不足 1.3 的极低生育水平, 计划生育政策目标实现了由降低生育率向稳定低生育水平 的转变, 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也逐步由生育约束机制向利益导向机制过渡 (钟水映、 李魁, 2008)。 那么在新的人口形势下,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能否像计划生育约束政策一样对生育数量继续发 挥作用, 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当前关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生育数量控制效果的文献分别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 理论分析的文献根据不同理论得出了利益导向政策对控制生育数量有效果的一致结论。 张 怀 宇 (1996) 根据马克思的 “两种生产” 理论, 认为人类的生育活动如同其他社会活动一样以争取特定 利益的经济活动为基础, 因此利益导向政策通过经济帮助和精神鼓励提高了群众的自身利益, 让 群众自觉控制生育数量。 周长洪 (2008) 利用需求代替理论指出生育需求中的柔性需求具有可代 替性, 因此利益导向政策通过经济手段代替生育手段来达到多生育行为所能达到的同样目的。 还 有一部分学者根据国外经典孩子成本-效用理论以及质量-数量代替理论, 得到了相同结论 (李建 民, 1994; 牛建林, 2002)。

       然而, 实证分析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生育数量控制效果的文献却得到了与上述文献不尽 相同的两种结论。 一部分学者认为利益导向政策奖扶力度大, 对生育数量有很大影响。 江波、 赵 利 生 (2009) 在陕西多个县市的农村社区通过访谈发现, 超生家庭羡慕计生家庭的奖励扶助金, 这促进了当地生育子女数量意愿的改变。 更多学者则认为利益导向政策奖扶力度很小, 对生育数 量基本没影响。 赵芳 (2009) 在山东省淄博市调研发现, 90%以上的受访者对利益导向政策奖励 金额的满意度不高, 认为该政策对生育子女数量意愿没任何影响。 高丽娟、 翟振武 (2008) 在赣 南某村走访调查进一步发现即使享受利益导向政策奖励扶助的家庭也认为该政策含金量低, 对降 低生育数量意愿根本不起作用。 

       综上, 研究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生育数量影响的相关文献存在差异的表面原因在于, 现行 利益导向政策奖扶力度对诱导少生是否足够有吸引力, 更深层次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 一, 相关研究的数据特征以特定时空截面数据为主, 这既忽略了各省利益导向政策之间的差异, 还忽 略了利益导向政策自身的演变; 第二, 相关研究采用的方法以描述性分析为主, 上述数据特征的 约束使得已有研究难以进行细致的量化分析, 只能采用相对粗放的方式来探讨; 第三, 相关研究 目标变量以生育意愿为主, 然而中国妇女的生育行为通常与生育意愿相背离, 以往研究很难反映 中国妇女的真实生育状况 (陈卫、 靳永爱, 2011)。 基于此, 本研究拟以全国各省区成文以来的利 益导向政策为基础, 采用分省面板数据模型定量分析在现行奖扶力度下利益导向政策是对生育数 量的影响。 

二、 数据说明、 变量介绍与模型构建 

    (一) 数据说明 

       本文所用数据来自于 1992-2011 年 《中国统计年鉴》、 《中国人口与就业统计年鉴》、 《中国 计划生育年鉴》 以及 1988-2011 年各地区 《计划生育条例》, 即 1991-2010 年间的 20 年 29 个分省 数据。 时间序列从 1991 年开始, 是因为尽管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在 50 年代既有雏形, 但从法 律层面而言, 我国并没有制定全国性的计划生育法规, 各地计划生育立法工作从 80 年代初期才开 始至 1991 年 1 月才陆续全部完成 (冯国平、 郝林娜, 1992), 而利益导向政策更是在 1988 年 3 月 中央召开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后才逐步纳入各地 《计划生育条例》 中。 选择 29 个分省, 是因为港、 澳、 台地区以及占西藏人口绝大多数的藏族农牧民不实施计划生育, 因此本研究不考虑上述 4 个 地区。 此外, 重庆是 1997 年 6 月成为直辖市, 而本研究从 1991 年开始, 为保持数据口径的相 对 一致性, 将重庆与四川合并处理。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 由于统计数据年度跨度较大, 少数年份的 某些指标会缺失, 本文采用了常用的数据弥补方法, 如果两个年份之间有缺失数据, 就用这两个 年份的均值来代替缺失值。 故最终得到有效样本 580 份。 

    (二) 变量介绍 

    1、 因变量介绍 

       与发达国家普遍情况相反, 中国妇女的生育行为远高于其生育意愿 (陈卫、 靳永爱, 2011)。 2001 年全国计划生育 / 生殖健康调查显示, 40-49 岁基本完成生育的妇女, 实际生育子女数高于意 愿生育子女数 0.36 个, 大量的 “非意愿生育” 降低了以往研究的可信度, 因此生育行为比生育意 愿更能真实的衡量利益导向政策对生育数量的影响。 通常衡量生育行为的变量有总和生育率和出 生率。 相比出生率, 尽管总和生育率能够消除年龄结构的影响, 但总和生育率分省数据只有普查 年份才有, 非普查年份的数据只能预测推算得到, 最终数据整体准确性反而不及各地区每年都统 计上报的出生率。 因此本研究用出生率作为因变量。 

    2、 核心自变量介绍

       利益导向政策演变至今, 已经发展成为包含十余条奖励扶助措施的政策。 但有的奖扶措施难 以落在实处, 自出台起就在各地实践中失去实际意义, 例如 “农村安排宅基地, 对独生子女父母 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在招工、 招干, 子女入托、 入学、 医疗, 解决住房和安排宅基地等方面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 等政策奖励型措施。 还有的奖扶措施属于国家统一规定, 措施 出台时间和奖扶力度在各地基本没有差别, 例如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独生子女父母, 享受以 下优待: 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 14 周岁止, 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 女或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干部、 职 工, 退 休 金 加 发 百 分 之 五 (按工资百分之百发给的除 外)” 等措施。 因此, 本研究首先排除将上述两类措施量化的考虑。 

       本研究在除上述两类措施以外的奖扶措施中选取了在实际中有意义, 并在各地区的实践中有 差别的两项奖扶措施进行量化处理。 第一项措施是 “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但自愿只生育一个的 夫妇, 给予一次性奖励金”; 第二项措施是 “农村或城市无业独生子女父母, 优先办理养老保障”。 选择两项奖扶措施是因为: 随着计划生育目标由降低生育率向稳定低生育水平转变, 利益导向政 策治理理念也发生了转变, 由前期的单一治理高生育率阶段向当前包括稳定低生育水平在内的综 合治理阶段转变 (石智雷、 徐玮, 2012), 选取在两个阶段各自有代表性的奖扶措施较好的涵盖了 利益导向政策的演变过程。 这两项奖扶措施就是不同阶段治理理念在治理手段上的代表性反映: 第一项奖扶措施给予放弃合法二胎指标夫妇一定的物质奖励, 政策目标仅为控制生育数量, 属于 物质奖励型措施; 第二项奖扶措施给予部分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方面的优势, 政策目标不仅包括控 制生育数量还包括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 提升家庭养老能力等, 属于福利保障型措施。 

       表 1 说明了两项奖扶措施的实施情况。 迄今为止, 第一项奖扶措施最早由辽宁在 1988 年开始 实施②, 最晚由甘肃在 2002 年开始实施, 全国平均实施年份为 1993 年。 全国共有 20 个地区实施 该项奖扶措施, 占全部 29 个地区的 68.96%。 第二项奖扶措施最早由上海在 1990 年开始实施, 最晚由北京在 2003 年开始实施, 全国平均实施年份为 1998 年。 全国共有 12 个地区实施该项奖扶措施, 占全部 29 个地区的 41.38%。 这与利益导向政策治理理念的发展相对应, 代表早期单目标治理理念的第一项奖扶措施实施时间早、 实施地区较多, 代表当前综合治理理念的第二项奖扶措施实施时间晚、 实施地区较少。
3、 控制变量介绍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是引入模型的核心变量, 但也只是影响生育行为多重因素中的一个方面。 事实上, 生育行为是经济社会以及生育政策等多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 (顾宝昌, 1987; 陈卫, 2005)。 经济社会因素中的医疗卫生水平直接影响生育数量, 医疗卫生水平越高, 活产婴儿越多; 其它经济社会因素则通过影响夫妻生育观念的转变以及节育技术的可得性间接影响生育数量,经济社会越发展, 生育观念越趋同现代化, 节育技术的可得性越便捷, 生育数量就越低。 因此根据已有文献的分析以及变量间共线性的考虑, 本研究选取的经济社会影响因素指标为: 地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人均受教育年限、 地区专利数、 人口死亡率。 而生育政策除了利益导向政策外,很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生育约束政策。 本研究选取各地区年度实施各种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作为生育限制政策的替代变量。 因为实施各种计划生育手术是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制定及其操作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手段, 加之人们对该项手术本能的排斥性, 所以该指标是反映各地区不同时期生育约束政策力度比较理想的变量 (石智雷、 徐玮, 2012)。

(三) 模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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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这两项奖扶措施自在各地区出台起, 一直实施至今, 中间亦未废止。

        基于以上分析, 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生育数量影响的静态面板数据模型, 通过实证来讨论利益导向政策对生育数量的影响。 简化形式的一般估计方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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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方程中, 下标 i 代表地区, t 表示时间, εit 为随机扰动项。 BR 表示出生率,int1 表示利益导向政策的第一项奖扶措施, int2 表示利益导向政策的第二项奖扶措施, 在引入模型时, 这两项措施均设置为虚拟变量———1=在当年实施, 0=当年未实施 ③, 其他是一组潜在的影响出生率的控制变量: sur 表示实施计生手术人口比重, pgdp 表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edu 表示地区人均受教育年限, pat 表示地区专利申请授权数, mor 表示地区人口死亡率。 为了使数据具有可比性,本文以 1981 年的消费者价格指数、 国内生产总值指数、 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作为基期的价格指数,对 1991-2010 年的分省城乡名义数据进行了调整, 形成以 1981 年为基期的实际数据。 此外由于影响出生率的因素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根据变量散点图分布特征, 对方程中的自变量 sur、 pgdp 进行了对数处理 (变量与数据描述见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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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计量分析
        为了明确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生育数量的影响, 本研究将分别建立四个模型。 模型一只分析控制变量对生育数量的影响; 模型二分析了第一项奖扶措施和控制变量对生育数量的影响;模型三分析了第二项奖扶措施和控制变量对生育数量的
影响; 模型四则综合分析了上述所有变量对生育数量的影响。
        (一) 回归策略
        1、 面板单位根检验
        根据对模型截距项处理的差异, 静态面板模型可进一步分为固定面板模型和随机面板模型。 为了确定最终采用何种模型, 必须先对所有变量④的平稳性进行检验。由于数据是平衡的, 出于简便的需要, 本研究对 int1 和int2 以外的所有变只进行 LLC 检验 (适用于相同根情形) 和 IPS 检验 (适用于不同根情形)。 检验结果表明两种检验均不能拒绝变量 br、lnsur、 lnpgdp、 edu、 pat和 mor 存在面板单位根的假设, 但是却能拒绝上述变量的一阶差分项存在面板单位根的原假设。 因此, 这六个变量均是一阶单整变量, 满足建模要求 (见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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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面板协整检验面 板 协 整 检 验 当 前 方 法 较 新 、 使 用 较 多 的 是 J.Westerlund (2007) 构造的协整检验方法。 因此, 本文用 Westerlund (2007) 的方法对上述六个变量之间的面板协整关系进行检验。 结果表明四个统计量中的组统计量 Gt 拒绝假设, 组统计量原假设是总体不存在协整关系。 Persyn D. and J. Westerlund (2008) 进一步指出在时间较短的情况下 (例如 T=32), 检验结果对于参数的选择是很敏感的, 因此只有一个组统计量拒绝原假设的宽限做法也是可行的。 故本研究认为上述六个变量存在面板协整关系 (见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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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面板模型选择
        本研究计量模型选择步骤为: 首先, 通过 Hausman 检验在随机效应模型和固定效应模型中做出选 择 ; 其 次 , 通 过Breusch-Pagan 检 验 在 混 合 估 计 模 型 与 随 机 效 应 模 型 中 做 出 选 择 。 对 于 常 规Hausman 检验无法判定的模型, 添加参数 Sigmamore 和 Sigmaless 重新判定。 综上, 检验结果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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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回归结果
        表 6 给出了四 个 模 型的 回 归 结 果 。 总 体 而 言 ,从模型拟合度来看, 四个模型拟合都较好, R2 均在0.7 以 上。 相 比 只 有 控 制变量的模型一, 包含核心变 量 的 模 型 二 、 模 型 三 、模型四的拟合度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说明核心变量的加入提高了模型的整体解释力, 但这种提高不是很显著, 核心变量均放入的模型四仅比模型一的拟 合 度 高 出 0.0116。 从 变量显著性水平来看, 每个自变量均在不同的模型中通 过 检 验 , 且 全 部 在 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 说明这七个自变量均对生育数量产生了很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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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控制变量而言, 代表生育约束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因素的五个变量均对出生率有着显著的影响, 且这种影响与前面的理论分析一致。 实施计生手术人口比重对出生率有显著的负向影响, 也就是说计生手术实施比重越大, 生育约束政策执行的越严格, 生育数量下降得越快。 地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人均受教育年限这二个变量对出生率有显著负向影响, 而死亡率和地区专利数这两个变量对出生率有显著正向影响。

       对核心变量而言, 固定控制变量后, 可以看到以下三点:

       第一, 两项奖扶措施都对出生率有着显著的负向影响。 对比模型一, 加入第一项奖扶措施的模型二的回归结果表明第一项奖扶措施对出生率有着显著的负向影响; 同样, 对比模型一, 加入第二项奖扶措施的模型三的回归结果表明第二项奖扶措施对出生率有着显著的负向影响。

       第二, 两项奖扶措施对出生率的作用程度均不及控制变量。 模型四表明, 两项奖扶措施的作用程度相比控制变量———无论是同为生育政策的生育约束政策还是政策之外的经济社会因素, 都显得比较微弱。 从生育约束政策来看, 生育约束政策对出生率的作用程度远高于两项奖扶措施,分别是第一项奖扶措施和第二项奖扶措施作用程度的 6.17 倍和 11.24 倍。 从经济社会因素来看,同为对出生率有负向影响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对数和人均受教育年限对数的作用程度也高于两项
奖扶措施。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对数的作用程度是第一项奖扶措施的 1.89 倍, 是第二项奖扶措施的3.45 倍; 人均受教育年限对数的作用程度是第一项奖扶措施的 2.19 倍, 是第二项奖扶措施的 3.99倍。 综合比较利益导向政策、 生育约束政策和经济社会因素三者对出生率的作用程度, 利益导向政策作用程度在三者中最小。

       第三, 第二项奖扶措施对出生率的作用程度不及第一项奖扶措施。 第二项奖扶措施是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当前治理理念的实践体现, 但模型四的回归结果表明,第一项奖扶措施对出生率的作用程度反而是第二项奖扶措施的 1.82 倍。
四、 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量化处理, 采用面板数据模型, 检验了利益导向政策对生育数量的影响, 解决了先前相关研究关于现行奖扶力度是否对生育数量有影响的分歧, 并得到以下两个重要结论, 并回答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

       第一, 从利益导向政策外部比较来看, 在现行奖扶力度下, 利益导向政策对生育数量有着显著的负向影响, 但影响程度远不及经济社会因素对生育数量的影响, 更不及生育约束政策对生育数量的影响。 出现上述现象是因为: 一、 利益导向政策的奖扶力度式微。 纵观各省区历次计划生育条例可以发现, 当前大部分省区利益导向政策的奖励金是根据立法时人们的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规定的且几十年来几乎一直没有增加, 例如第一项奖扶措施中对可生育二胎的夫妇放弃二胎指标给予的奖励金在大部分省区都是几百元左右, 十多年来几乎没有增加, 因而在当前物价和收入水平今非昔比的情况下, 利益导向政策对降低生育数量的导向作用逐年下滑, 相比其它影响因素显得较为薄弱。 二, 利益导向政策受到普惠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冲击 (田青, 2010)。 在当前全民享有的普惠性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的背景下, 例如第二项奖扶措施在内的福利保障型利益导向政策难以对政策目标群体产生足够的吸引力, 效用相对降低。

       第二, 从利益导向政策内部比较来看, 利益导向政策各种奖扶措施对出生率的作用力度与政策设计相背离。 后期综合治理理念下推行的第二项奖扶措施对生育的导向作用反而不及早期降低生育理念下推行的第一项奖扶措施, 出现这种政策 “逆向淘汰” 的主要原因在于政策设计者没有充分考虑政策目标群体的顾虑和需求。 政策设计者认为, 第二项奖扶措施提升了家庭发展能力,有助于家庭应对未来养老在内的各种生活风险, 政策价值远超过第一项奖扶措施的奖励金。 但政策目标群体认为, 第二项奖扶政策收益周期过长, 从结束生育到退出劳动年龄, 大约经过三十多年才开始受益。 政策受益的滞后性以及承诺的预先性意味着政策目标群体一方面要承担未来政策改革可能带来的政治风险; 另一方面, 正如第二项奖扶措施的目标群体是农村和城市无业独生子女家庭大多属于经济较贫困的家庭, 对这些家庭而言,“遥遥无期” 的养老资源不能迅速转化为经济上的优势, 远不及即时的经济资源更能满足家庭当下的迫切需求。

       当前人口新形势为计划生育政策转变工作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但是利益导向政策对稳定低生育水平仅起到一个较小作用, 还不可能取代生育约束政策成为主导力量。 鉴于今后可享受奖扶措施的家庭只会越来越多, 单纯通过提高奖扶标准的方法只会对已捉襟见肘的财政支出提出更为巨大的挑战, 不是一个提升利益导向政策导向作用的可持续方法。因此,本文根据上述研究结论,提出了若干条有效提升利益导向政策导向作用的建议:

       第一, 多推行易于落实的政策奖励型的利益导向政策。 本文在量化利益导向政策的时候指出有一类政策性奖励的利益导向政策难以落在实处, 对生育不起导向作用。 因此在不改变社会公平原则的情况下, 政府应该多推行易于落实的政策性奖励的利益导向政策, 这样既不加大现有财政支出, 也能让计生家庭切实得到政策实惠, 让利益导向政策真正发挥导向作用。

       第二, 改变福利保障型利益导向政策的作用范围。为了突显利益导向政策的导向作用剥夺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不是一条可行途径, 这冲击了社会安全底线。 因此, 福利保障型利益导向政策可以通过 “抓特放普” ———一方面集中资源于普惠性社会保障制度没有注意的特殊计生家庭, 另一方面关注于普惠性社会保障制度没有覆盖的福利范围, 与普惠性社会保障制度合理司职, 才可能发挥导向作用。

       第三, 政策设计应区分不同目标群体的第一需求。 利益导向政策不同奖扶措施的目标群体并不都如第一项奖扶措施一样是整个计生家庭, 有的如第二项奖扶措施一样仅是农村或城市无业独生子女家庭, 有的仅为计生纯女户家庭, 有的是独生子女伤残家庭。 对于不同类型的计生家庭,第一需求自然有所差异, 因此政策设计时应注意不同目标群体第一需求的差异, 同时兼顾目标群体的第一需求以及实现综合治理的长远目标。

        此外, 政府确保利益导向政策的延续性, 即时兑现承诺, 增强计生家庭和即将进入育龄期夫
妇的信心, 维护国家公信力, 是夯实利益导向政策导向作用的坚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