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面对日趋严峻的生育形势,我国渐进式地放开了二孩、三孩生育数量限制并采取了一系列生育支持政策。在三孩政策的背景下,探究以托育服务为代表的生育支持政策如何影响生育意愿对我国生育政策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利用2021年湖北省托育机构普查数据与第三期“湖北百县生育调查”数据,从托育机构的类型、招生规模、师资力量、经营投资等方面综合分析托育服务发展的现状;基于多维视角,通过托育服务的规模、密度、普惠和质量四个维度构造托育服务可及性指数,重点研究托育服务可及性对城乡家庭生育意愿的影响效应。托育机构普查结果显示:湖北省现有托育机构2167家,每百婴儿托位数为6.53个,每百平方公里托育机构数为4.59个,生均月收费占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8.08%,仅有18.3%的托育机构提供多样化的托育服务。回归结果显示:托育服务可及性的增强显著提升了城乡家庭的生育意愿;托育服务可及性指数每提高1个百分点,城乡家庭有二孩生育意愿的概率增加20.3%,有三孩生育意愿的概率增加7.1%。进一步研究发现托育服务普惠和空间可及性的增强可以显著提升城乡家庭的生育意愿,尤其是二孩生育意愿;托育机构数量的增加既能提升城乡家庭的二孩生育意愿又能提升其三孩生育意愿;托育服务质量对城乡家庭的生育意愿影响不明显。
【关键词】三孩政策;托育服务可及性;生育意愿;生育释放;托育机构普查
【文献来源】石智雷,滕聪波.三孩政策下托育服务可及性与生育释放效应[J].人口学刊,2023,45(02):28-43.DOI:10.16405/j.cnki.1004-129X.2023.02.003.
一、引言
在生育率和女性劳动参与率双双下降的背景下,发展托育服务成为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增加劳动供给的重要切入点。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以行政力量助力托育服务发展。2021年9月“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从立法的层面推动托育服务发展。2022年7月国家卫健委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提出从增加托育服务供给、降低机构运营成本、提升托育服务质量等三方面发展托育服务体系,为建设高质量托育服务提供了重要指导。统计数据显示2020-2022年国家发改委、卫健委持续下达20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带动超过50亿元地方政府和社会投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累计新增普惠性托位20万个。“十四五”规划中将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量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明确提出2020年我国每千人拥有0-3岁婴幼儿托位1.8个,到2025年要实现每千人4.5个托位。各级地方政府为实现这一政策目标而积极努力,广州市提出到2025年实现每千人5.8个托位。那么,当前在各级政府、市场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下,托育服务发展的怎样?作为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重要一环,托育服务可及性如何影响人们的生育?
已有研究关于托育服务的衡量主要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通过父母对诸如“您家附近有没有托育机构?”等问题的回答来反映居民对托育服务可获得的感受。一般而言,有0-3岁婴幼儿和有生育意愿的家庭才会关注周边托育服务的相关信息,给出上述问题较为真实的答案,从而样本具有选择性问题。二是通过孩子是否送托来衡量托育服务的供给情况。送托是一种个体选择行为,受家庭规模、经济状况、教育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是否送托在不同家庭本就存在差异,不能反映实际托育服务供给。三是采用政府托育机构统计数量来表征托育服务的发展状况。政府部门所公示的统计数据源自各地区注册登记的机构数量。在我国,《指导意见》规定非营利性托育机构需要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营利性机构需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无论何种类型的机构在经核准登记后均应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备案。同时,各责任部门需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以湖北省为例,即使卫健委统筹了所有部门登记的托育机构数据,备案的机构数量也仅占机构总量的18.8%。2021年7月湖北省开展了一次托育机构普查工作。该调查由湖北省卫建委以行政力量安排街道(乡镇)、社区(村)指定工作人员,对辖区内提供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进行逐户排查。这次普查为我们更加全面地考查托育服务发展提供了数据支持。
首先,本文利用托育服务普查数据,从托育机构的类型、招生规模、师资力量、经营投资等方面分析湖北省托育服务的整体发展状况。其次,本文基于多维视角,通过托育服务的规模、密度、普惠和质量四个维度构造托育服务可及性指数,弥补了以往研究通过单一维度衡量托育服务发展的不足,为认识托育服务可及性提供了新的视角。最后,本文识别了托育服务可及性的生育释放效应,并估计了托育服务的不同维度对城乡家庭生育意愿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关于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生育意愿的关系最早可以追溯到缪尔达尔夫妇对瑞典人口危机的反思。他们认为建立一系列儿童福利措施是应对持续低生育率的根本出路,这为瑞典乃至欧洲现代福利体系的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此后,国外学者围绕这一议题展开了大量研究。一种观点认为托育服务的增加显著提高了育龄女性的生育意愿。Mörk等人评估了瑞典儿童托育服务改革的影响,发现政策实施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育龄女性数量增长9.8%。另一种观点认为托育服务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存在阈值,只有当托育服务的覆盖范围低于阈值时,托育服务的扩张才会促进生育。Kravdal发现当挪威的托育覆盖范围小于10%时,托育服务的发展可以显著增加潜在生育意愿转化为实际生育行为的概率。
随着生育率的持续降低和托育服务的不断完善,托育服务对生育影响的相关研究更加细致。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对于托育服务的讨论不应仅局限于托育服务的数量和覆盖范围,还应更深层次地分析托育服务的质量和价格。仅追求数量和覆盖范围的托育服务难以满足家庭对多元化托育服务的需求。Wang通过对比德国正规托育服务价格下调前后的差异,发现该政策显著提升了女性的生育率和劳动参与率,且这一影响在单身母亲和较低受教育程度女性群体中更为明显。另一方面,部分学者开始关注托育服务对不同文化、不同群体的差异化影响。Bauernschuster等人和Raute基于西德男性养家糊口模式与东德双薪制模式合并前后的不同背景,探究了托育服务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在东西德合并以前,托育服务的增加对西德育龄女性的生育无明显影响,而合并以后托育服务的增加不仅提高了东西德受教育水平较高女性的生育率,还提高了她们的经济收入。Ager和Cinnirella比较了托育服务对不同家庭的影响,发现在经济困难和具有移民文化背景的家庭,托育服务增加了儿童教育的机会成本,不仅不会提高反而会显著降低个体家庭的生育意愿。
国内目前还没有专门讨论托育服务与生育之间关系的文章,但对托育服务的研究有了一定进展。杨菊华结合城市托育服务需求和供给抽样调查数据、宏观层面人口和教育数据与定性访谈资料三类数据,探究了中国当前托育服务的基本形态。石智雷等人通过对武汉市0-3岁婴幼儿父母和托育机构进行抽样调查,系统分析0-3岁婴幼儿的养育现状并重点讨论了托育服务需求的影响因素,发现相比于父亲,母亲的社会经济特征对托育服务需求的影响更大。陈宁等人基于河南省托育机构调查数据,从招生情况、师资力量、机构运营等方面讨论了托育机构发展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内外部两个层面对上述困境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托育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治理方向。
上述已有相关研究为本文提供了有益借鉴,但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已有研究关于托育服务发展的测度更多采用的是微观家庭的抽样调查数据,问题也多涉及的是“您家附近有没有托育机构?”“您觉得您家附近的托育服务发展得怎么样?”等,反映的是居民对托育服务发展的主观感知,其准确性依赖于居民对周边托育服务资料的掌握情况。其次,托育服务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可能存在样本选择和内生性问题,但大多文献并没有采取很好的方法进行处理,从而所得结果存在估计偏误。例如生育意愿在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表现为高生育率地区生育意愿更高。最后,以往研究虽然开始关注托育服务不同维度的影响,但更多聚焦托育服务的数量、费用这两个维度,并未将托育服务的各个维度纳入统一的框架分析托育服务可及性的影响。
三、研究设计:数据与方法
(一)数据来源与说明
本文使用2021年湖北省托育机构普查数据和第三期“湖北百县生育调查”数据两个数据集。第一个数据集是由湖北省卫健委依次向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单位下达任务,以行政力量推动的一次托育机构数据普查。首先,根据卫健部门备案登记的托育机构数量确定街道(乡镇)、社区(村)调研员,分层级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责任到人。其次,湖北省卫健委安排专家对指定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指导,培训内容包括“入户调查-问卷填写-问卷核查-问卷上传”。再者,由街道(乡镇)、社区(村)指定责任人逐户排查辖区内相关机构,只要招收0-3岁婴幼儿的机构均纳入普查范围内,并对机构负责人进行问卷调查。最后,省卫健委组织专家分调查期和调查上报后两个时间节点对调查数据进行质量审查,对有疑问的机构数据进行电话或实地回访和复核。调查对象为截至2021年7月前成立或筹建的所有提供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共计2167家。调查内容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托育机构调查数据,包括托育机构基本信息、场所及设施设备、投资与运营情况、托育服务提供与过程管理、人员配备与职业资质、发展面临的问题与需求。第二部分为县(市、区)托育服务汇总数据,包括区域内托育服务供给能力、托育服务开展情况和托育服务发展的制度环境。
第二个数据集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口与健康研究中心于2021年7月针对湖北省全员人口数据库中有育龄妇女的家庭,采用分层、两阶段、等规模的方法进行随机抽样,并调查其生育意愿。调查对象为截至2021年7月31日全域常住人口中妇女年龄在15-45岁的未生育家庭、一孩家庭和二孩家庭,涵盖了125个县(市、区)12014户有效家庭样本数据。调查内容同样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信息,包括调查对象的性别、夫妻双方的年龄、户口性质、受教育水平、生育孩子数量等;第二部分为主观生育态度,包括生育意愿和理想子女数。进一步对两套数据进行匹配,考虑数据缺失以及数据匹配的样本损失,最终获得101个县(市、区)的2108家托育机构和9412户家庭样本数据。其中一孩家庭5280户,占比为56.10%;二孩家庭4132户,占比为43.90%。
(二)主要变量设置
1.托育服务可及性
“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的每千人4.5个托位的政策要求,促进了托育服务的发展,但这种政策效果更多体现在托育服务数量上。一方面,在考核绩效的驱动下,地方政府不再注重区域公平发展而是更强调加快托位建设目标的实现。地方政策更多地惠及基础设施好、托育服务发展快的市辖区,造成供需的严重失衡。另一方面,质量并不能通过数量反映出来。在政策引导下,托育服务的迅速扩张可能是一种低质量的扩张,表现为师生配备比不达标准要求、从业人员不具备职业资质等,无法满足城乡家庭的托育需求。公共服务可及性重点体现为服务的可获性、可达性和可承受性。基于公共服务可及性的测度理念,本文从规模、密度、普惠和质量四个维度考虑托育服务可及性。规模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托育服务的整体供给情况,体现在托位数量、服务人员等方面的可获得性。密度表现为区域内托育服务的空间分布,更强调的是便利性。普惠反映的是居民对托育服务的支付能力,重点关注价格的可接受和政策的支持。质量表现为托育机构的规范性、硬件设施配备、服务的多样化、人员的高素质等,侧重于家长对托育机构的认可与信任。武汉市的调研发现家长普遍关注孩子所处的教育环境以及服务人员素质。本文从上述四个维度出发,结合熵权法与德尔菲法构建托育服务可及性指数。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表1 托育服务可及性指标体系
2.生育意愿
生育意愿是指个人在生育子女数量、时间、性别和素质等方面的愿望与要求,根据其与实际生育行为的密切程度,大致可划分为理想子女数、期望子女数和生育打算三个层次。其中理想子女数表示在不加任何约束(政策、经济、年龄等)下个人理想中的孩子数量;期望子女数是反映生育需求水平的个人期望生育的子女数量;生育打算是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约束后仍打算生育子女的意愿。
表2 变量测量与描述
第三期“湖北百县生育调查”不仅询问了理想子女数还询问了生育打算。考虑生育打算对未来生育行为的预测能力更强,本文主要采用生育打算作为核心的解释变量,使用理想子女数作为稳健性检验为其提供佐证。我们将生育打算区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一孩家庭的二孩生育意愿,第二个层次是二孩家庭的三孩生育意愿。三孩政策下的三孩生育意愿测度与以往不同,其反映的是放宽生育政策限制后二孩家庭对再生育的态度。实证分析中我们将对再生育意愿明确回答“是”的个体赋值为1,将回答“否”或“没想好”的个体赋值为0。
另外,个体生育意愿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本文主要将其划分为家庭人口学特征和地区社会发展特征两类。家庭人口学特征包括年龄、受教育水平、社会经济地位、家庭民族特征、家庭非农户口数量等。地区社会发展特征包括生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率、地区家庭规模等。具体变量设置如表2所示。
3.实证策略
本研究设置托育服务可及性影响生育意愿的基本方程:
下标i表示样本中的个体,j表示样本中的地区。y表示生育意愿,包括一孩家庭的二孩生育意愿和二孩家庭的三孩生育意愿;X表示托育服务可及性指数;control为一系列控制变量,包括家庭人口学特征和地区社会发展特征;ε为随机干扰项。上述方程要获得无偏一致的估计结果必须对模型中的样本选择性问题和内生性问题进行处理。样本选择的主要来源是区域选择性。在不同地区受到文化、民族、政策支持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化影响可能会对生育意愿产生一种系统性的干扰。为解决该问题,本文将托育服务可及性指数以均值为准线构建非连续性变量,并选取生育文化等相关协变量利用倾向得分匹配的方法,对样本选择性问题进行处理。
变量的内生性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测量误差问题,为了提高生育意愿的准确度,我们重点询问了15-45岁育龄女性家庭的生育意愿。二是遗漏变量问题,托育服务与生育意愿的回归模型可能会受到一些难以观测因素的影响。三是反向因果问题,这是托育服务影响生育意愿研究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生育意愿的提高增加了0-3岁婴幼儿的数量,托育服务需求增加可能会进一步刺激托育服务供给。对上述内生性问题的处理策略是:首先,控制生育文化、0-3岁婴幼儿规模等重要的地区特征;然后,选取2015年0-14岁儿童数量占地区总人口的比重,即历史少儿抚养比,作为工具变量放入模型中进行IV-Probit估计,基本方程(1)拓展如下:
IV为工具变量,通过模型(2)的第一阶段回归获得托育服务可及性指数的拟合值,并利用该拟合值对被解释变量进行第二阶段回归。选择该工具变量的原因在于:一方面,2015年地区少儿抚养比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地托育服务的历史需求。历史需求是托育服务发展的重要参考。另一方面,地区历史少儿抚养比难以直接影响当前个体生育意愿,从而保证了工具变量的外生性。
四、托育服务发展的特征事实
(一)托育服务机构类别的特征
托育服务的机构类别主要有幼儿园托班、早教机构、社区或家庭托育点、独立托儿所等多种类型。其中幼儿园托班占比更高,其他专业化托育机构占比仅为36.69%。一般而言幼儿园托班更多的是为孩子提早适应幼儿园生活的一个短暂过渡,主要招收2-3岁的婴幼儿,收费也相对更加普惠。早教机构侧重婴幼儿的专业化教育,对婴幼儿年龄的限制较小,最小可托收0-6个月的婴幼儿。此类专业化托育机构运营模式更加市场化,收费也相对较高。社区或家庭托育点是充分利用闲置资源发展而来的小型化、便利化的新型托育服务模式,占比最少,仅为2.58%。独立托儿所多为民办公助的营利性机构,更注重以专业化照护为基础,早期教育为补充的一体化模式。
(二)托育服务在政策引导下快速增长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之后,托育服务发展进入快速增长期。从机构运营时间来看,2016年前,湖北省共有托育机构1028家,在随后的2016-2018年,托育机构增加458家。而2019年后,即使受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省托育机构仍新增532家,2年内增长35.80%。分机构类别来看,婴幼儿照护中幼儿园托班占比较高,其他类别的专业化托育机构占比相对较小。2016年3月教育部出台《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规定只有年满3周岁才能入园,以幼儿园托班为主要形式的婴幼儿照护在短期内大量缩减。近年来幼儿园向下延伸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仍在缓慢降低。
图1 托育服务机构发展的时间轴
(三)托育服务可及性呈现以省会城市为中心的圈层结构分布
从图2可以看出托育服务可及性指数在大中型城市的中心城区普遍更高且整体呈现以武汉市为中心的圈层结构。第一圈层是以武汉为中心的省会城市,托育服务可及性指数最高(0.28)。这一圈层主要依托大城市较强的综合发展实力成为省域托育服务的核心。第二圈层为武汉城市圈外围城市,该圈层托育服务发展水平相对较高(0.20)。这主要是源自武汉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通过人口流动、产业扩散转移等方式带动了周边地区托育产业的发展。第三圈层为武汉城市圈到省域副中心城市。这一圈层武汉市的辐射作用逐渐消失,并受省域副中心城市较强的资源集聚的影响,托育服务发展处于更高水平(0.21)。第四圈层为西部较偏远地区,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带动作用逐渐弱化并消失,托育服务发展处于较低水平(0.15)。
图2 托育服务可及性空间分布特征
注:基于托育服务可及性数据,使用aregis 10.7软件绘制,地图比例为1∶400万。
(四)托育服务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市辖区明显高于县域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托育服务可获得性更高。2021年湖北省每百婴儿托位数为6.53个、保育人员数为1.91人①。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市辖区每百婴儿托位数和保育人员数分别为10.21个和2.19人,而较低的县域仅为6.05个和1.62人。托育机构更集中分布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市辖区,从而托育服务的便利性更高。湖北省全域每百平方公里托育机构数为4.59个。其中市辖区每百平方公里托育机构数为8.30个,是县域(0.87)的9倍多。市辖区托育服务产业的发展明显优于经济发展较为滞后的县域。
(五)托育机构生均月收费占比超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3
托育机构普查数据显示,湖北省生均月收费占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8.08%。分城乡来看,湖北省生均月收费占城镇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6.44%,占农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高达90%。为缓解托育服务的高收费所引致的婴幼儿照护不平等,我国陆续出台了包括托位建设、租金减免、运营补贴、用地保障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以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其中全面覆盖的普惠政策仅有一个托位1万元的一次性托位建设补贴。普惠性政策意味着价格约束,以武汉市为例,普惠性托育服务的价格不能超过2800元/月/生。截至2021年7月湖北省全域普惠性托育机构501家,占总托育机构数量的23.12%。其中,市辖区每百婴儿普惠性托位数为1.68个,是县域(0.76)的2.23倍。此外,从表3可以看出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收费更低,规范性更高,但多样化、育婴资质等方面发展相对较差。
表3 普惠性托育机构与非普惠性托育机构比较
资料来源:2021 年湖北省托育机构普查数据和团队基于武汉市的调研。
(六)多元化、高质量的托育服务需求相对较小
当前多元化、高质量的托育服务需求并不高。在团队实地调研中,不少妈妈表示:“孩子这么小送到托育机构我们也不指望他能学到什么,就是找个地方照看孩子,价格合适、环境安全、服务人员素质过关就可以了。”托育机构普查数据显示托育机构教学硬件设施投入规模较大,每百婴儿投入接近4万元。从人员素质来看,保育人员的专业化资质水平较低,约70%的保育从业人员中仅有8.6%具有专业育婴师资质,而早在2018年上海市的托育机构持育婴师证的保育人员占比达到35%。从服务类型来看,截至2021年湖北省约80%的托育机构仅提供单一的全日托服务,而提供非全日托服务的仅为20.86%。
五、托育服务可及性对城乡家庭生育意愿的影响
(一)基准回归
表4给出了基于模型(1)的回归结果。在第(1)-(2)列,我们控制了一系列家庭人口学特征和地区社会发展特征,发现托育服务可及性的系数显著为正,这验证了托育服务可及性生育释放效应的存在。托育服务可及性每提高1个百分点,二孩生育意愿的概率增加13.4%,三孩生育意愿的概率增加5.7%。随着托育服务可及性的增强,城乡家庭的生育意愿会显著提高,且相比于有三孩生育意愿的家庭,有二孩生育意愿的家庭边际效应更大。
表4 基准回归
在第(3)-(4)列,通过倾向得分匹配的方法修正了样本选择性问题对估计结果的干扰,发现托育服务可及性指数每提高1个百分点,城乡家庭有二孩生育意愿的概率增加20.3%,有三孩生育意愿 的概率增加7.1%。相比于样本选择性问题处理前,城乡家庭中有二孩和三孩生育意愿的概率分别增加了6.9%和1.4%。
此外,与湖北省全域相比,武汉市各地区的生育水平、经济水平等整体发展状况一致性程度更高,从而样本更具随机性。本文采用研究团队关于武汉市0-3岁婴幼儿照护方式与机构照护需求的调查数据匹配第三期湖北百县生育调查数据,且通过倾向得分匹配的方法对仍可能存在的选择性问题进行处理,以进一步探究托育服务可及性对城乡家庭生育意愿的影响。基于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以“家附近是否有托育机构”来衡量托育服务可及性,回归结果如表4第(5)列,发现在进一步缓解样本选择问题后,托育服务可及性的增强对城乡家庭二孩生育意愿的释放效应依然成立。
(二)工具变量
本文引入了地级市少儿抚养比这一工具变量对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进行处理。表5中第(1)、(3)列为IV-Probit模型第一阶段的回归结果,F值均大于10,说明工具变量与托育服务可及性的相关性很强,不存在弱工具变量问题,可以拒绝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关性的原假设。Wald外生性检验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托育服务可及性与城乡家庭生育意愿之间确实存在内生性问题。表5第(2)、(4)列分别为模型第二阶段的回归结果,发现有二孩、三孩生育意愿的概率至少在5%的水平上显著且系数明显增加,即在对内生性问题进行处理后,托育服务可及性的增强对城乡家庭生育意愿的影响明显增加。
表5 工具变量检验
(三)基于孩子年龄的进一步分析
托育服务主要针对的是0-3岁婴幼儿,其旨在缓解以母亲照护为主的家庭照护压力。托育服务可以缓解有0-3岁婴幼儿家庭的照护压力,而对没有0-3岁婴幼儿家庭的影响可能更多来自对托育服务感到满意的居民所传递的一种积极信号。基于此,本文预测托育服务对有0-3岁婴幼儿的家庭生育意愿促进作用可能更强,对没有0-3岁婴幼儿的家庭影响更小。我们以家庭中是否有0-3岁婴幼儿构建模型对上述预测进行检验。回归结果(见表6)发现托育服务可及性的增强确实对有0-3岁婴幼儿家庭的二孩生育意愿促进作用更明显,具体表现为托育服务可及性指数每提高1个百分点,有0-3岁婴幼儿家庭想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概率比一孩在3岁以上家庭高38.6%。
表6 基于孩子年龄的进一步分析
(四)托育服务不同维度的影响
不同群体对托育服务内容的需求存在差别,也因此托育服务可及性的各个维度对城乡家庭生育意愿存在差异化影响。本文将规模、密度、普惠和质量四个托育服务可及性的维度分别引入模型,估计结果发现托育服务可及性的不同维度对城乡家庭生育意愿均呈正向影响(见表7)。具体来看,数量可及性的增强既能促进城乡家庭的二孩生育意愿,又能促进其三孩生育意愿。其中数量可及性指数每提高1个百分点,有二孩生育意愿的概率分别增加6.9%,有三孩生育意愿的概率分别增加4.1%。空间和普惠可及性的增强显著促进城乡家庭的生育意愿,尤其是一孩家庭的二孩生育意愿,而质量可及性对城乡家庭的生育意愿影响效应不明显。
表7 托育服务不同维度的影响
(五)稳健性检验
为获得更稳健的结论,本文对一些可能的替代性假说进行了检验。其一,考虑本调查开始于全面两孩政策放开后的第5年,部分有二孩生育意愿的育龄妇女已经生育了二孩,可能会导致二孩生育意愿存在测量误差。在此,本文对二孩生育意愿进行调整,将已经生育二孩家庭的二孩生育意愿赋值为1。检验结果如表8第(1)列所示,托育服务可及性对城乡家庭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系数增加,表现为托育服务可及性指数每提高1个百分点,城乡家庭二孩生育意愿的概率增加25.9%。其二,我们进一步以理想子女数作为生育意愿的代理指标,发现托育服务可及性的增强对城乡家庭理想子女数存在显著提升作用。其三,考虑最可能将生育意愿转化为生育行为的是15-35岁青年女性,而基准回归中我们按15-45岁育龄女性的标准进行划分可能对结果造成干扰。在此,我们将样本女性年龄进一步限制在15-35岁来考察托育服务可及性对生育意愿的影响。表8第(4)-(5)列发现托育服务可及性的增强同样显著提高了城乡家庭的再生育意愿。分维度来看,稳健性检验同样支持前文结论①。
表8 稳健性检验
六、异质性分析:托育服务主要影响了谁?
前文实证结果表明托育服务与生育意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托育服务可及性的增强显著提高了城乡家庭的二孩、三孩生育意愿。那么,托育服务主要影响了谁?托育服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缓解婴幼儿照护压力,特别是双薪型家庭的照护压力。从经济成本来看,婴幼儿需要更精细的照护,人力物力的投入相对较高。这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托育服务的收费,使得托育服务向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家庭倾斜。从文化素养来看,托育服务不仅提供了一个照护孩子的场所,更强调婴幼儿的早期科学教育。这种教育理念更容易被受教育水平较高的父母所接受。从服务供给来看,市辖区托育机构分布更加密集,托育服务的获取更加便利。因此,托育服务对县市区生育意愿的影响也可能存在差异。综上,本部分基于社会经济地位、父母受教育水平和区域差异,考察托育服务可及性对不同家庭生育意愿的影响,进一步为相关生育配套支持政策提供经验证据。
(一)基于社会经济地位的异质性
根据团队在武汉市的调研发现托育服务收费普遍较高,普惠性的托育服务价格通常为2800元/月/生,而中心发达城区的托育服务收费甚至高达7000元/月/生。也就是说,托育服务并非是均质的,其更倾向于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家庭。表9按照家庭自评社会经济地位进行分组回归①,发现托育服务可及性指数每提高1个百分点,社会经济地位较高家庭的二孩生育意愿的概率增加23.7%,比社会经济地位较低家庭高7.1%。对于三孩生育意愿,托育服务仅提升了社会经济地位较高家庭的生育意愿。分维度来看,数量可及性对社会经济地位较高家庭的三孩生育意愿促进作用更大;空间可及性对社会经济地位较高家庭的二孩生育意愿影响更明显;普惠可及性指数每提高1个百分点,社会经济地位较高家庭有二孩生育意愿的概率增加14%,有三孩生育意愿的概率增加7.5%;质量可及性的影响不明显。
表9 基于社会经济地位的异质性
(二)基于受教育水平的异质性
婴幼儿时期是人全面发展的开端,这一时期的教育可以有效挖掘孩子的发展潜力。相比于受教育水平较低的家庭,较高学历的父母更强调婴幼儿科学教育,重视孩子的早期照护和智力开发,从而受托育服务的影响可能更明显。表10按照父母受教育水平进行分组回归,发现托育服务可及性指数每提高1个百分点,母亲受教育水平较高家庭有二孩生育意愿的概率增加20.7%,比受教育水平较低家庭高3.9%。对于三孩生育意愿,托育服务仅提升了母亲受教育水平较高家庭的生育意愿。PanelB按照父亲的受教育水平分组也发现类似现象:当父亲受教育水平较高时,托育服务可及性的增强更显著提高了二孩家庭的三孩生育意愿。分维度来看,数量、空间可及性的增强对母亲受教育水平较高家庭的三孩生育意愿促进作用更明显,普惠、质量可及性的影响不明显。
表10 基于受教育水平的异质性
(三)基于县市区的异质性
由前文可知托育机构更集中分布在综合发展能力较高的市辖区,从而托育机构可达性和利用率相对更高。另外,本文样本数据涵盖了2020年刚刚完成“深度贫困县”摘帽工作的县域(巴东县、咸丰县等),这些地区的居民生活刚刚得到基本保障,无力支付较高的托育费用,从而托育服务可及性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可能不明显。表 11 按照市辖区和县域进行分组回归,发现托育服务可及性的增强确实对市辖区家庭生育意愿的影响更明显,托育服务可及性指数每提高1个百分点,有二孩生育意愿的概率增加19.5%,有三孩生育意愿的概率增加6.5%。对市辖区家庭而言,数量、空间、普惠和质量可及性的增强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均为正,且随着数量、空间和普惠可及性的增强,对生育意愿的促进作用更大;托育服务质量对生育意愿的影响不明显。对于县域家庭而言,不同维度的托育服务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均不明显。
表11 基于县市区的异质性
七、结论与讨论
本文基于2021年湖北省托育机构普查数据和第三期“湖北百县生育调查”数据,从规模、密度、普惠和质量四个维度探究了当前我国托育服务可及性发展的现状,进一步识别了托育服务可及性的生育释放效应。研究结果表明:
首先,本文基于2021年湖北省托育机构普查数据,发现湖北省现有托育机构2167家,每百婴儿托位数为6.53个,每百平方公里托育机构数为4.59个,生均月收费占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8.08%,且仅有18.3%的托育机构提供多样化的托育服务。其中,市辖区托育服务可及性发展更优,表现为每百婴儿托位数10.21个,每百婴儿普惠性托位数1.68个,每百平方公里托育机构数8.30个,远高于县域地区。
其次,托育服务可及性的增强显著提升了城乡家庭的生育意愿。托育服务可及性指数每提高1个百分点,一孩家庭二孩生育意愿的概率增加20.3%,二孩家庭三孩生育意愿的概率增加7.1%,且在通过倾向得分匹配、工具变量、置换核心被解释变量、调整变量测度等稳健性检验后,上述结论仍显著成立。
再次,托育服务普惠和空间可及性的增强可以显著提升城乡家庭的生育意愿,尤其是二孩生育意愿;托育机构数量的增加既能提升城乡家庭的二孩生育意愿又能提升其三孩生育意愿;托育服务质量对城乡家庭的生育意愿影响不明显。这表明当前有托育需求的家庭更关注的是数量、普惠和便利性,而高质量对应的高收费使得许多家庭无力承担,难以实现其对城乡家庭生育意愿的显著提升。
最后,自评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家庭受托育服务可及性的影响更大。具体来看,托育服务可及性的增强显著提升了自评社会经济地位较高家庭的二孩、三孩生育意愿。托育服务可及性的增强可以显著提升父母受教育水平较高家庭的生育意愿,且对有三孩生育意愿的影响更大。此外,市辖区相对密集的机构数量增加了托育服务的便利性,从而在市辖区的家庭,托育服务可及性的增强对于生育意愿的释放效应更大。
托育服务具有准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更应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尤其是底层人群的迫切需求。因此,应在县域以下农村地区重点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并将处境困难的进城务工家庭和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纳入公益性托育服务范畴,采取精准的服务方式进行兜底保障。另一方面,在相对落后地区,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大多数母亲自愿放弃工作选择居家照护孩子,从而托育服务需求并不高,每千人4.5个甚至更高的托位目标建设容易造成供需失衡。在为0-3岁婴幼儿家庭提供托育服务时,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对托育服务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托育服务。
参考文献:
[1]Del Boca D. The Effect of Child Care and Part Time Opportunities on Participation and Fertility Decisions in Italy[J]. Journal of Population Economics, 2002, 15: 549-573.
[2]高琛卓,杨雪燕,井文.城市父母对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需求偏好——基于选择实验法的实证分析[J]. 人口研究,2020,44(01):85-98.
[3]Rindfuss R R, Guilkey D, Morgan S P, et al. Child care Availability and First-Birth Timing in Norway[J]. Demography, 2007, 44(2): 345-372.
[4]Peng D, Robins P K. Who should Care for Our Kids? The Effects of Infant Child Care on Early Child Development[J]. Journal of Children and Poverty,2010, 16(1): 1-45.
[5]Ang X L. The Effects of Cash Transfer Fertility Incentives and Parental Leave Benefits on Fertility and Labor Supply: Evidence from Two Natural Experiments[J]. Journal of Family and Economic Issues, 2015, 36(2): 263-288.
[6]Wood, J., Neels, K. Local Childcare Availability and Dual-Earner Fertility: Variation in Childcare Coverage and Birth Hazards Over Place and Time[J]. Eur J Population, 2019, 35: 913–937.
[7]Myrdal A. Nation and Family; the Swedish Experiment in Democratic Family and Population Policy[J]. The Medical officer, 1946, 76(12): 127-130.
[8]Mason K O, Kuhlthau K. The Perceived Impact of Child Care Costs on Women’s Labor Supply and Fertility[J]. Demography, 1992, 29(4): 523-543.
[9]Mörk E, Sjögren A, Svaleryd H. Childcare Costs and the Demand for Children-Evidence from a Nationwide Reform[J]. Journal of Population Economics, 2013, 26(1): 33-65.
[10]Kravdal Ø. How the Local Supply of Day-Care Centers Influences Fertility in Norway: A Parity-Specific Approach[J]. Population research and policy review, 1996, 15(3): 201-218.
[11]Pronzato C. Fertility Decisions and Alternative Types of Childcare[J]. IZA World of Labor, 2017, 9: 382-390.
[12]Wang H. Fertility and Family Leave Policies in Germany: Optimal Policy Design in a Dynamic Framework[Z]. Working paper, 2019:1-48.
[13]Bauernschuster S, Hener T, Rainer H. Children of a (Policy) Revolution: The Introduction of Universal Child Care and Its Effect on Fertility[J].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Economic Association, 2016, 14(4): 975-1005.
[14]Raute A. Can Financial Incentives Reduce the Baby Gap? Evidence from a Reform in Maternity Leave Benefits[J].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2019, 169: 203-222.
[15]Ager P, Cinnirella F. Froebel's Gifts: How the Kindergarten Movement Changed the American Familiy[Z]. Working paper, 2020:1-48.
[16]杨菊华.理论基础、现实依据与改革思路:中国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研究[J].社会科学,2018(09):89-100.
[17]石智雷,刘思辰.大城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方式及机构照护需求研究[J].人口学刊,2020,42(05):17-30.
[18]陈宁,高卫星,陆薇,张原震.婴幼儿托育机构发展瓶颈、政策需求与治理取向——基于河南省2679个托育机构的调查[J].人口研究,2022,46(02):117-128.
[19]Penchansky R, Thomas J W. The Concept of Access: Definition and Relationship to Consumer Satisfaction[J]. Medical care, 1981, 19(2): 127-140.
[20]吴帆.生育意愿研究:理论与实证[J].社会学研究,2020,35(04):218-240.
[21]石智雷,邵玺,王璋等.三孩政策下城乡居民生育意愿[J].人口学刊,2022,44(03):1-18.
[22]Gordon R A, Chase-Lansdale P L. Availability of Child Care in the United States: A Description and Analysis of Data Sources[J]. Demography, 2001, 38(2): 299-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