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人:李智
案例:
沿海某科技公司在参加一个网络工程项目投标并中标后,该公司项目经理却发函表示要放弃中标资格。因为放弃中标,2.6万元投标保证金也被没收了。但当有人对这笔损失表示惋惜时,该公司项目经理却不以为然地说:“2.6万元算什么呀,放弃这2.6万元,我们可以在不履约的情况下收获12万元。你说哪个划算?”
原来,该公司在被确认为中标人后,报价比他们高27万元的第二中标候选人找他们商量:“如果你们愿意放弃这个项目,我公司也能顺利成为中标人的话,可以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你们12万元;如果你们公司放弃了,我公司还是没能替补的话,我公司也将支付8万元给你们作为补偿……”但这个“阴谋”因有人向代理机构告密而最终未能得逞。
案例分析:
报价悬殊大更要留心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投标人投标是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要约,要约当然可以撤销,但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中标结果已经确定且告知了投标人,投标人再放弃中标,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加之在具体操作中,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与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相差较大往往就会导致这两家供应商相互串通作弊,共同谋取不法之财。因此,业界专家认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弃标”的,不能草率地进行处理,更不能轻易由第二中标人替补,一定要严查“弃标”的真正原因。
如果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弃标”的确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而不得不放弃中标的,第二中标候选人可以顺理成章地转正。但如果发现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且与第二中标候选人进行“串通”的可能性较大时,不仅不能让第二中标候选人作替补,而且还必须进行调查了解,对违法违规者进行处罚。对“弃标”的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也应进行惩处。
能否“替补”采购人说了算
在具体操作中,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还会遇到“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弃标后,确需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替补”的情况。这时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与与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报价相差太大,采购人不予确认。有业界专家表示,采购人如不接受第二中标候选人不仅可能会引发投诉,而且还会影响履约进度,另外,重新招标的成本也不小。只要是依法确定的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就不能因为报价过高而不予确认。“不能因为偶尔出现的‘不得不确认价格较高的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就改变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既定规则。”湖南省某中介公司的老总如是说。
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却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是,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就是说,采购人也可以不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而选择重新采购。采购人并非必须选择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从节约财政资金的角度考虑,上述案例中,采购人不确认是对的。是否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是采购人的权利,报价高了当然可以不确认,毕竟节约财政资金是政府采购的目的之一。